第3章 商品的包装
3.1 复习笔记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是指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1.运输包装的种类
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的分类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 运输包装的分类
除上述单件包装外,运输包装还有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的集合运输包装,如托盘、集装袋等。
2.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以及方便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的不同,按其用途,包装标志可分成以下几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方便其快速、顺利和安全地移送货物,并使凭单据查验货物成为可能。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简化的和标准的运输标志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②参照号码,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③目的地;
④件数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指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4)重量体积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5)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由产地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销售包装
1.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或直接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销售包装的分类情况如表3-2所示:
表3-2 销售包装的分类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1)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的内容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的作用
商品销售包装上的装潢和文字说明,是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特性和妥善使用商品的必要手段。
(3)销售包装的相关要求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
①装潢应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性;
②装潢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利扩大出口;
③文字说明应与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紧密结合、和谐统一,以达到树立产品及企业形象、提高宣传和促销的目的;
④使用的文字说明或粘贴、悬挂的商品标签、吊牌等,还应注意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
3.商品条码标志
(1)商品条码的含义
商品条码是一种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即条码是一组粗细间隔不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2)商品条码的种类
国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
②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
UPC条码和EAN条码现已相互兼容,并且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1.定牌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卖方同意采用定牌,其目的主要是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2.无牌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3.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其中,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
具体来说,包装条款的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说明:
(1)唛头
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的最后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2)包装费用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与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以免事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