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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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7.1 考点精讲

一、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2)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3)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2.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3.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安行政赔偿

1.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公安行政赔偿的期限

(1)公安行政赔偿单独提出的。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已经确认,受害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起算之日已被拘留、逮捕或有其他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形的,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时效之内。

(3)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从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时效中止,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但已经过的时效仍然有效。

三、公安刑事赔偿

1.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公安刑事赔偿的期限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应当赔偿的情形的,应当给予赔偿。

(2)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是刑事赔偿的复议前置。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公安赔偿的标准和方式

1.公安赔偿的方式

公安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公安赔偿的计算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a.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b.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c.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精神损害的赔偿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害赔偿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