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 统计调查制度与管理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调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原始统计资料,是指向被调查者直接收集的、尚待汇总整理、需要由个体过渡到总体的统计资料。二是对已经经过加工的统计资料进行收集。这两个方面的统计调查,其具体目的和方法有所不同。《统计法》中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前者。
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不同,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国家统计报表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三大类别。
一、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周期性普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度和非经常性调查制度三大类别。
1.周期性普查制度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实践证明,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进行,只能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
周期性的普查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共同完成。我国早在1950年就开展了第一次工业普查,1953年进行了第一次人口普查。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周期性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
(1)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缝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2)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缝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①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②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③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④村民委员会;
⑤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3)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缝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2.经常性调查制度
经常性调查是指结合日常登记和核实资料,通过定期报表而进行的一种经常的、连续不断的调查。这种调查不必专门组织调查机构,而是利用原有的机构和力量,通过层层上报和汇总资料取得全面资料。
经常性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个类型,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进行年度和定期(半年、季度、月度等)经常性统计的统计调查制度。现行经常性的国家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共40余项。
3.非经常性调查制度
非经常性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个类型,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项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统计调查制度。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经济决策,跟踪社会经济热点问题,了解人们思想动态,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国家统计局每年都要进行一定数量的非经常性统计调查工作。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满足管理需要,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而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统计内容涉及农业、林业、建筑、房地产、交通、旅游、金融、文化、教育、卫生、科技、计划生育、户籍人口、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
三、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地方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为满足地方需要,对其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表式、内容、统计标准、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进行补充,形成新的统计调查方案,也属于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其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等。
根据组织统计调查的机构不同,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投入产出统计,资金流量统计,国际收支统计,国民经济账户统计,资产负债统计,基本单位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口与就业统计,城乡住户统计,物价统计,城市基本情况统计,科技统计,进出口统计,景气统计等。国家统计调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全国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的单位。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为满足各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调查的范围为本部门或本行业管辖的单位。根据本条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系统内”,主要包括:
(1)国务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的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对口的,如交通、邮电、民政、公安等,则其省及省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属于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2)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不完全对口的,则其省级以下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其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属于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
(3)粮食、供销、邮电等在乡镇驻有专门管理机构(如粮管所、供销社、邮电所等)的,均属于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管辖系统内。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则均属“系统外”。省及省以下各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系统内”、“系统外”的划分,可参照这一做法。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这类调查的范围,基本上为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五、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法定标识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合法统计调查报表的右上角需标明法定标识。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定期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在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对违反管理规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六、统计调查管理
1.政府统计调查
(1)政府统计调查分类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2)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对政府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或者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或者拒绝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不如实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
2.民间统计调查
(1)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与政府统计调查相比,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自愿性。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调查者、委托调查者、资料所有者、资料使用者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事法律主体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对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的、非义务的;对于调查内容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调查者就可以根据自己以及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或者使用、转让和买卖民间统计调查的结果。
②营利性。一般而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特别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2)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调查具体包括:
①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②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③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④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这里说的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统计资料的特征
(1)概念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特征
①客观性;
②合法性;
2.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遵循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统计资料的管理
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①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
(2)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信息是通过统计调查而获得的统计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通过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判断、分析,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更深层次的统计信息。
①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有利于缩减行政管理成本。
②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还应该由全体社会公众所共享:
a.通过统计资料的公布和统计资料的公开出版、发行,使社会公众得到统计信息,这部分统计信息的提供是无偿的。
b.统计机构通过有偿的统计咨询服务,使社会公众得到自己所需的统计信息。
c.相关性。
3.统计资料的公布和保密
(1)统计资料的公布
公布统计资料,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①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a.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b.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②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a.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b.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③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a.核定程序
第一,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核定。
第二,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三,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资料的公布,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b.审批程序
第一,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
ⅰ.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ⅱ.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ⅲ.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c.备案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④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对于统计资料的公布方式,应该本着公开、广泛、方便查询的原则。
(2)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①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a.国家秘密的概念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b.保密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第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第二,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第三,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第四,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ⅰ.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ⅱ.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ⅲ.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第六,报刊、书籍以及其他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第七,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②商业秘密的保密
a.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b.“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具有实用性;
第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c.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第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四,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d.一旦侵犯“商业秘密”,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③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④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a.相关规定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以外的目的是指“用于汇总统计资料”和“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之外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b.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第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