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Ⅱ篇 国家差异
第2章 政治经济中的国家差异
2.1 复习笔记
一、政治体制
一国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取决于该国的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一个国家的政府体制。政治体制可以用两个相关的指标加以考察,第一个是其对集体主义或个人主义的重视程度,第二个是其民主或集权的程度。
1.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1)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是指集体目标优先于个人目标的一种政治体制。当强调集体主义时,一个整体的社会需求通常被认为要比个人自由重要得多。集体中的社会主义是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提出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工人们的报酬并未体现出其劳动的全部价值。要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必须对生产、分配和交换等基本工具实行国家所有制。其逻辑是:如果国家拥有这些生产工具,国家就能保障工人的劳动得到完全的补偿。因此,其核心思想是建立国家所有制企业,使整个社会,而不是少数资本家获益。
20世纪早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分裂成两大阵营:共产主义者相信只有通过武装革命和专政,社会主义才能成功;而社会民主主义者则反对武装革命和专政,认为可以通过民主方式实现社会主义。
(2)个人主义
作为集体主义的对立面,个人主义是指这样一种哲学,即一个人应享有其经济和政治追求的自由。相对于集体主义而言,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利益应优先于国家的利益。
个人主义是建立在两个核心原则基础之上的。第一个原则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表达的重要性;第二个原则强调只有通过让人民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由某个集体机构(如政府)来规定什么是社会的最高利益。所以,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就是强调个人的经济和政治自由乃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使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产生了冲突。
2.民主与集权
(1)民主
民主是指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在该制度中,政府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通过其所选代表间接选举出来的。
(2)集权
集权是这样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中,个人或一个政党对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政治反对党派则是被限制的。
民主、集权和集体主义、个人主义是有相关性的,民主和个人主义往往形影相随,而集体主义通常与集权主义相连。但是灰色地带总是存在的,可能有一个民主国家以集体主义价值为主导,也可能有一个集权国家敌视集体主义而鼓励一定程度的个人主义,尤其是在经济领域。
二、经济体制
政治意识和经济体制之间是有联系的。在一些以个人目标为主的国家中,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相反,在一些以集体目标为主的国家中,国家可能控制了许多企业,同时,在这些国家,市场可能受到限制而不是开放的。具体地讲,有三种主要类型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和混合经济。
1.市场经济
在一个纯市场经济中,所有生产性活动都为私人拥有,而非为国家所拥有。一个国家生产什么商品和服务,以及生产多少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并通过价格机制将信息传递给生产者。如果商品的需求超过供给,则价格上升,表明生产者应生产更多;如果供给超过需求,则价格下跌,表明生产者应减少生产。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购买模式通过价格机制传递给生产者,从而决定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
在一个以这种方式运作的市场中,不能对供给设置任何限制。当一个市场被单个企业所垄断时,对供给的限制就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应需求的增加,一个垄断者可能不是增加产出,而是限制产量,提高价格,这样,垄断者就可从售出的每一单位产品中获取更大的边际利润。虽然这对垄断者是好事,但对消费者来说则是坏事,因为他们必须支付更高的价格。而且,这对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可能是不利的。由于垄断者不存在竞争对手,它没有动力去寻找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相反,它可以简单地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最终结果是垄断者可能变得越来越无效率,生产的都是价格高、质量低的产品,导致整个社会福利下降。
考虑到垄断固有的危险,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就是鼓励私人生产者之间有活力的竞争。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限制企业垄断市场的行为(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就起此作用)。私人所有制也鼓励有活力的竞争和经济效率,私人所有制保证企业有权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利润,这就鼓励企业寻找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的方法,包括通过引入新产品,开发更有效的生产工艺,开展更好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或比竞争对手更有效地管理它们的业务。总之,通过这种刺激的作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最终就会对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重要的正面影响。
2.计划经济
在一个纯粹的计划经济中,一国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的数量及销售价格都是由政府计划指定的。在纯粹的计划经济中,一切工商企业均归国家所有,其基本原理是,政府能够直接按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而不是按个人的利益进行投资。从历史上看,计划经济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中集体主义目标优先于个人主义目标。
尽管计划经济的目标是为公共利益而利用经济资源,然而实际发生的情况似乎与初衷相悖。在计划经济中,国有企业对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缺乏动力,因为企业不会破产,况且私有制的取消意味着不存在刺激机制去鼓励个人或企业寻求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方式。因此,计划经济缺乏动力和创新,经济趋于停滞。
3.混合经济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还有一种混合经济。在混合经济中,一部分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机制,另一部分是国有制和政府计划机制。混合经济曾经在世界许多国家非常流行,尽管其数量正在减少。在混合经济中,政府也倾向于将一些困难企业收归国有,因为这些企业继续经营被认为对国家利益极为重要。
三、法律体系
一国的法律体系是一系列规则、法律以及流程,这些规则或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这些流程法律得以实施,冤案亦可被平反。一国的法律体系对于国际商务是极其重要的。一国的法律将制约商务实践,定义商务交易活动的方式,制定商务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国的法律环境差异很大。管理商务活动的法律通常反映出该国统治者的政治意识。
1.不同的法律体系
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法律主要有三大体系,或三种法律传统,即普通法、大陆法和宗教法。
(1)普通法
目前依然采用此法系的大多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国家,包括美国。普通法体系以传统、先例和惯例为基础。传统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历史;先例是指法院以前所判过的案例;惯例则是指具体应用法律的方式。法庭在解释普通法时,会依据这些特征行事,这给普通法体系带来了某种程度的灵活性。在普通法体系下,法官有权解释法律,所以它只适用于个别案例的特定情景。这样,每个新的解释便确立了一个先例,而以后发生类似案例则可参照此先例。随着新的判例的产生,法规也会变得更具适应性,更为清晰或完善,以应对新的情况。
(2)大陆法
大陆法体系是以一套十分详尽的法律条文所组成的法典为基础的。法庭在解释大陆法时,所依据的就是这些法律条文。相对于普通法体系而言,大陆法趋于较少对抗性,因为法官主要依据详尽的法律条文,而不是传统、先例和惯例。换言之,较之普通法,大陆法体系的灵活性相对有限。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在大陆法体系中,法官只有应用法律的权力。
(3)宗教法
宗教法体系是以宗教教义为基础的一种法律制度。伊斯兰法是现代世界使用最为广泛的宗教法律制度。伊斯兰法主要侧重于道德伦理,而不是一个商业法规,它倾向于全方位地管理生活。伊斯兰法的基本精神是不能变更的,但是在现实中,伊斯兰法官和学者也经常争论伊斯兰法律如何在现代世界应用的问题。事实上,许多穆斯林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制度是伊斯兰法和普通法或大陆法的混合体。尽管伊斯兰法主要关注伦理行为,但也沿用于某些商业活动。
2.合同法的差异
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的差异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充分的例证。一张合同就是一份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交易发生的条件、交易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是管理合同执行的法律实体,当一方感到另一方违反了协议文本或原则时,合同有关方通常会通过合同法来解决。
普通法与大陆法下的合同差异见表2-1。
表2-1 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合同差异表
当国际贸易发生合同纠纷时,涉及到运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纠纷。要解决这一问题,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都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准。要采用CISG,一国应表明它将该公约视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这样,CISG就自动适用于那些认可该公约的国家中不同企业间所有的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合同方明确表示不使用该公约规则。但是,CISG的实施也有一个问题,即只有不足70个国家认可此公约。世界上许多大的贸易国家,包括日本和英国,都没有承认CISG。当企业不愿意采用CISG时,它们通常选择仲裁,选择一家著名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合同纠纷。
3.财产权和腐败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财产一词是指个人或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合法权益的一种资源,即其自身所拥有的资源。资源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资本、矿产、企业和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和商标)。各国涉及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异。财产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侵犯:私下行为和公共行为。
(1)私下行为
私下行为是指非公有的个人或集团的偷窃、盗版、敲诈等行为。在法制程度较低的国家,其犯罪程度更严重。
(2)公共行为和腐败
侵犯财产权的公共行为是指公共官员,如政治家和政府官员,从财产所有者那里勒索钱财或资源。这种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实现,包括向财产所有者征收过多的税收,索取高额的许可证费用,将其资产收归国有而不予补偿,或重新分配资产而不给原来的所有者以补偿等。侵犯财产权的公共行为还可以通过非法的路径或腐败来实施,例如一些企业为获得在某个国家、行业或某个地区经营的权利而不得不行贿。
不同国家的腐败程度存在着制度上的差异。在一些国家,法律法规使腐败维持在最低限度,腐败被视为是非法的,一旦发现,违法者就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制十分薄弱,官员和政治家的腐败行为相当普遍,腐败在这些国家非常流行,以至于政治家和官员将其视为一种政府特权,并公然藐视反腐败法。
经济现实显示,高度腐败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一个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贸易,并导致该国经济增长率的下降。
美国通过了《反国外腐败行为法》,该法禁止企业或个人为获得或保留那些由外国政府管辖的生意而向其官员行贿。但是,不管是美国的法律,还是经合组织的协定,都允许有例外,即所谓的为方便或加急而支付的费用(也被称为“通融费”或“加急费”),该项费用的目的是加快或保证日常政府行为的执行。
4.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是知识活动的产物。知识产权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可以建立所有权。
专利是准许一个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制造、使用或出售该发明的专有权。
版权是作者、作曲家、剧作家、艺术家和出版商出版或以适当的方式传播其作品的专有合法权利。
商标是设计和品牌的名称,通常需要在官方注册登记,商人或制造商用以称呼和区别其产品。
国际企业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作出不同的反应。有些企业会游说其政府签署国际协议,以保证知识产权受到相应保护,并加强法令的实施。这种行动的结果之一是国际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被加强了。除了游说政府,企业还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诉诸法律手段。
5.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
产品安全法是指对某一产品必须建立一定的安全标准。产品责任是指当一个产品引起伤害、死亡或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应对此负责。产品责任分民事和刑事两种。民事责任要求支付赔偿金,刑事责任导致罚金或监禁。在产品责任法适用范围广泛的国家,责任保险费较高,将导致责任保险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企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除了竞争问题,产品安全和责任法的国家差异也给企业在海外从事商务活动带来—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当产品安全法在企业母国比在外国更严格或外国产品责任法相对宽松时,尽管从道义上讲,毫无疑问应该依照母国标准,但事实上,大家都清楚企业一般都按照较为宽松的安全和责任法从事国际商务活动,而这种做法在母国往往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