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①“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②“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得滥用刑罚。
③“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就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形成了西周法治“礼法结合”的显著特征。
(2)“明德慎罚”的的影响
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政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作用。
2.吕刑
吕刑是由吕侯所作,又称“甫侯”。其基本精神是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3.九刑
一种含义指周代的刑书。另一种含义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4.周公制礼
“礼”是西周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历史上将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称为“周公制礼”。
5.礼与刑的关系
(1)礼及其内容
①礼的概念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礼的渊源与发展
a.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b.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在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③礼的内容
a.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亲亲”指在家内,以“父”为中心,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尊尊”指在社会范围内,应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不可僭越。
b.具体的礼仪形式
主要有五礼,即军礼(行军作战之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加冠、嫁娶之礼)。
(2)礼与刑的关系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①“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礼”的功能,重在教化。
②“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其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
②“礼不下庶人”指,庶民不应按照贵族的“礼”来行事,但这并不意味其不受礼的约束;“刑不上士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程度下能得到宽宥。
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6.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1)宗法制度核心特点
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
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③家族统治是这种宗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周王相当于家族中的大家长,根据与自身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选择官吏及各级行政机构。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能对全社会实行全面长期的专制统治;
④西周时期的政治结构由宗法制度构建而成。
(2)西周宗法制的基本原则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均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封国领地来说是大宗,其他封国领地相对周天子而言皆为小宗;
③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二、刑事立法
1.主要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西周时期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故意犯罪及惯犯均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犯可以减轻处罚。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采取从轻处断与赦免的办法,体现了适用法律的严谨,有效防止了错杀无辜。
(4)宽严适中原则
强调定刑量罪应当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2.主要罪名
(1)西周时期的罪名大致可分为三类:
①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②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聚众抢劫)罪;
③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五过”,其具体内容是:
a.“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b.“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c.“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d.“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e.“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三、民事立法
1.契约
西周时期设立“司约”作为专门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设立“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与“傅别”是契约制度中两种契约形式。
(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质”与“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买卖关系,即“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①买卖奴隶、牛马须使用较长的契券一般称作“质”;
②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一般称作“剂”。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即债券(谓附着约束于文书),债券一分为二称“别”(谓辩,为判,即在简札中间书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债权人、债务人各持半券,以为凭证。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券为证上诉官府,司法官以券为凭对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审理。
2.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虽然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是正妻只能有一个。
②“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制度规定同姓之间不得相互嫁娶。其原因有二:
a.“同姓不婚”能够保证后代优生优育;
b.“同姓不婚”,鼓励与其他贵族家庭通过婚姻取得联系,具有较深的政治意味。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子女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需通过媒人为中介,否则就非法非礼。
(2)六礼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须合乎“婚姻六礼”,具体包括:
a.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b.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
c.纳吉,即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
d.纳征,又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e.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f.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①“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
a.不顺姑舅(公婆),去;
b.无子,去;
c.淫,去;
d.妒,去;
e.有恶疾,去;
f.口多言,去;
g.盗窃,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
a.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b.与更三年丧,不去;
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4)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继承制度主要包括王位爵位继承、宗祧继承、财产继承。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即是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
3.嫡长子继承
即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
四、司法制度
1.大司寇
在远古中国很早就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2.“狱”与“讼”
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由于“狱”与“讼”的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3.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
(1)“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不敢正视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