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西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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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 律

4.1 考点精讲

一、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的作用

1.定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

2.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的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指引作用: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教育作用: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评价作用: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社会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3.法律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以辩证法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局限性,这是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来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人们并非首选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

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法律作用的对象只是人的外在行为,无法作用于人的内心思想。

(2)社会因素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和改变社会。

(3)法律自身因素

僵硬性: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范,它只关注人们行为的共性,当把普遍性的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时,有时会出现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理的弊端。

滞后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千变万化造成了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的漏洞: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必然存在漏洞。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语言文字表述力的制约。

(五)法的渊源

1.定义

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2.中国成文法的渊源

主要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六)法律的分类

法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现在一般作如下五种分类:

表4-1法律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