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一、概念题
1“两为”方向
答:“两为”方向是宪法所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这是我国新闻事业的新闻传播活动的根本方针。为人民服务,是对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及其权利的规定。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新闻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新闻传播活动的指导思想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新闻事业才有合法的地位。
2党管媒体
答:党管媒体是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之一。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党性原则,即新闻媒介必须置于共产党各级组织的直接领导之下,实行“党管媒体”体制。新闻媒体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宣传业务的审核权和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命权,必须始终掌握在党委领导机关手里。
3四项基本原则
答:“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将中国共产党一贯所强调的思想政治方面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后来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载入党章。
4舆论导向
答:舆论导向又称舆论引导,是一种运用舆论操纵人们的意识,引导人们的意向,从而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社会管理者制定的路线、方针、规章从事社会活动的传播行为。舆论导向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对当前社会舆论的评价;②对当前社会舆论及舆论行为的引导;③就某一社会事实制造舆论。正向舆论能够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而负向舆论则对社会发展起到破坏和阻滞作用。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答: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思考题
1为什么说坚持“两为”方向必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答:中国共产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是新闻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的根本保证。共产党代表者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逻辑地蕴含着党的领导,甚至被作为党的领导的另一种表述。
2党对新闻媒介提出了怎样的功能和任务?
答:党对新闻传播的功能和任务有过许多表述。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一段论述是较近的权威概括:
(1)“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壮大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以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资源,构建统筹协调、责任明确、功能互补、覆盖广泛、富有效率的舆论引导格局。”
(3)“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加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从群众关注点人手,科学解疑释惑,有效凝聚共识。”
(4)“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机制,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
(5)“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推动解决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6)“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传播新闻信息,自觉抵制错误观点,坚决杜绝虚假新闻。”
(7)我国新闻传播法的功能,就是保证新闻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党的“喉舌”性质、“党管媒体”体制得到贯彻落实,所有新闻媒介都在党的领导和管辖下,承担党所要求的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等功能和任务,免于异己力量的任何侵扰。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一、概念题
1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情感、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人们公认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狭义上的言论指言语,即口头表达;广义的言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以及著作进行表达,包括书写、印刷、各种形象手段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一切现代媒介的表达。广义的言论自由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基本同义,相当于不包含游行示威等行动方式的“纯粹言论”式的表达自由。
2出版自由
答: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开表达,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出版物概念随科技发展,范围日益扩大,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3新闻自由
答: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新闻自由是指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贯彻应用。国际上新闻自由同出版自由是同一个词,因为最初的新闻媒介就是报纸、期刊等印刷出版物。当代,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已被推广至涵盖广播、电视、电影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介,以至互联网。
4表达权
答:表达权是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各种信息、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表达权不仅包括一般的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还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批评政府的权利。国际人权公约认为表达权是寻求、接受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权利和自由。
5知情权
答:知情权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项“潜在”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仅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有消极权利(free from)和积极权利(free to)两种形式。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
6信息公开
答:信息公开是从国家义务的角度表述,即国家机关必须承担向民众提供信息的义务,即“告知的义务”(obligation to inform)。由于国家机关同普通民众地位悬殊,通常要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范来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公开信息的义务,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思考题
1我国新闻传播法是怎样解决“党管媒体”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两者关系的?
答:我国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1)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是规定了国家必须承担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不受侵犯的义务,包括:国家应当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并对非法侵犯行为予以制裁,国家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必要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规范,公民的这一权利遭受国家权力违宪侵犯时应有法律救济手段等。
(2)法律(行政法规)肯定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同时规定报刊和其它出版单位实行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制、电台电视台实行政府台制等,确保大众媒介必须直接或间接隶属于党政机关之下,也就是将大众传播纳入党领导下的体制以内,承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等使命。这种体制体现了“党管媒体”和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之间的现实关系。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
答: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1)言论是一种表达方式。狭义的言论是指口头表达,广义是指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著作进行表达,包括书写、印刷、各种形象手段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一切现代媒介的表达。广义的言论自由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表达自由”基本同义,相当于“纯粹言论”,即不包括游行示威等行动方式的表达自由。
(2)表达自由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还包括知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都有这样的表述: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另外,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基于这样的推论,知情权就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项“潜在”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3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是怎样的关系?
答: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而这些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主要部分正是国家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获得并且拥有的,国家机关本身就是信息的拥有者或控制者。公民和其他组织要实现对这些信息的知情权必须由拥有相关信息的国家机关积极提供。在现代社会,大部分重要信息都掌握在国家机关手里,如果国家机关不主动向民众提供信息,那么知情权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知情权和信息公开指的是同一事项的两面,知情权是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表述,信息公开是从国家义务的角度表述,即国家机关必须承担向民众提供信息的义务,即“告知的义务”(obligation to inform)。由于国家机关同普通民众地位悬殊,通常要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范来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公开信息的义务,这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个关键环节。
4为什么说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为什么说民众并没有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新闻记者?
答:(1)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原因如下:
①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知情权来源于言论自由,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所以采访并不是记者才拥有的特权。我国把采访权专有化的做法只存在于新闻信息持有者、控制者只愿意向新闻记者提供信息的场合。对于记者而言,采访是他的一切活动的前提,体现了知情权和表达权的统一。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这些自由的权利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②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的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
③公民同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关系在性质上与公民同政府和公务员的关系是不同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对政府实行监督。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的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人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让后者代表自己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换言之,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专有权利。
④“记者是人民的代言人”的说法,是从道义上讲的,不能认为人民有了代言人,自己就不用说话了。新闻工作者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与广大人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通信权、传播权等等,只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
(2)民众并没有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新闻记者,原因是:
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做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管理者有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从来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让后者代表自己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换言之,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专有权利。
第三节 批评建议权和舆论监督
一、概念题
1批评权
答: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一切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的权利,是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组成部分。批评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公开表达的负面意见,针对决策或具体的人和事,具有行为监督的功能。批评权是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成为舆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法律依据。
2建议权
答:建议权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是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的组成部分。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公开表达的正面意见即是建议,建议一般针对决策提出,具有决策监督的功能。建议权是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成为舆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法律依据。
3监督权
答: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均属于监督权的范畴。
4舆论监督
答: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公开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形成舆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以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强大的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范围是与国家和公共事务有关的人和事。
二、思考题
1我国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何在?
答:(1)对公民的监督权的完整规定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的这条规定同第二十七条相对应,该条第二款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均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在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里,只规定了公民向各级国家机关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而批评权和建议权,是在1982年《宪法》中才规定的,这意味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的扩大。检举、申诉、控告,都有明确的陈述对象,就是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而批评和建议则不一定要有特定的陈述对象,可以是当面向批评对象提出,也可以是向有关方面反映,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出,即通过新闻媒介而诉诸舆论。从行使表达权的角度讲,检举、申诉、控告是不公开的表达,而批评和建议则包括了公开的表达。所以批评权和建议权又是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成为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2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历来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把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特点归纳为:
(1)共产党领导
①我国新闻媒介作为党的喉舌开展舆论监督,对公共权力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同西方的“第四权理论”中所崇尚的新闻媒介独立于公权力、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地位,有着根本的区别。
②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指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符合党的指导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接受党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所隶属的党组织的领导,而且由于新闻批评涉及特定党政组织或官员的负面评价,故而必须在组织上符合党的原则和程序。
(2)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
舆论监督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新闻媒介的重要功能,而且是党和政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相关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舆论监督方面的要求是:
①高度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基层单位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或故意拖延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督促他们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②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意见,对舆论监督作出积极反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③正确运用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善于通过舆论监督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和改进工作。
(3)注重社会效果
舆论监督必须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衡量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本标准是:
①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②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③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④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和新闻真实性是共产党党性原则和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原则之一。舆论监督的力量是来自事实,因而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就是用事实说话,坚持实事求是。舆论监督的视角必须客观公正,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坚持“两点论”,反对片面性,坚持以理服人,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
(5)新闻媒介履行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社会责任主要强调新闻媒介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包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真实性、正确分析和引导社会热点、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廉洁自律、出以公心等。
3为什么说舆论监督是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
答:舆论监督是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原因如下:
(1)舆论的力量
舆论力量强大并不是由于它拥有什么有形的权力,而在于精神上、道义上的无形的影响。舆论能够表达人心的向背,提供一定的价值观念、是非准则,对于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起到倡导和约束的效果。特别是批评报道,通过新闻媒介的传播,引起公众的同声谴责,在社会上形成一种不利于所批评的现象的舆论氛围,促使当事人有所憬悟,知所约束,自觉改正,或者提醒有关职能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或防患于未然,或亡羊而补牢,推动整个社会机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2)舆论监督并非权力制约
舆论监督不同于那些以权力来实施的监督,而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
①舆论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这种以权利为保障的监督,与我国监督体系中其他具有明显权力特征的监督形式,有质的差别。
②舆论监督并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新闻媒介不行使任何公共权力,不能向任何机构发号施令,同被批评的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新闻批评同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通报、公告是完全不同的,它只能是说服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更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