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10分)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1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事诉讼法
1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仅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执法者本身”如何理解这句话?(10分)
【分析】虽然该题不是法条评析,但还是要进行详细分析的。分析的核心就是这句话的核心内容,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义,以及对执法者的意义。一般而言,我们只注重对前者的保护和公正,而对于后者,却认为是一项义务性规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其对于执法者的意义也是不可小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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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句话是对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积极意义的评价,认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起到双重的效果:一方面是诉讼参与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执法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因而理解这句话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义
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有利于确保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法律评价,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处罚,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处罚,防止发生错案和冤案。
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味着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程序权利的维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会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可以免受刑讯逼供的威胁。
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正当的法律程序下,司法者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其行为受到监控,因而其不能滥用权力,这样就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严格按程序办事,督促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的时间,能够尽快的了结案件,防止因诉讼过程的过分迟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侵害。
(2)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对于执法者的意义
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义重大,对于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人员也有重大意义。
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可以增加办案的正确率,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冤假错案一旦被公布于众,负责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导致的冤假错案,责任更重。减少错案率本身就是对执法者的保护。
②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能够增强司法人员的威信,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这种威信和信任对于司法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③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可以提升各方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涉及被害人和社会群体的感受问题。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就能使各方相信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接受该结果。案件可接受性的增强对于减少诉累和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的纠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司法人员就可以摆脱请客和送礼的缠绕,公正的处理相关的案件。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证据学谈谈你的理解。(10分)
【分析】在2010年的刑诉部分已经考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道题,而2011年接着考,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也可见“重者恒重,常考不懈”,所以备考者也就要常抓不懈了。我国引入的非法证据规则是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适用不同的规定,因而是部分引入。对此,就要求在答题时一方面指出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另一方面也要评论一下此规定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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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判断进行的,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任何人判处刑罚。证据的意义不言而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为了获取证据而采取非法的手段,这种证据的可信度比较低,而且有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缺陷。因而,我国也逐步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
(2)三个条文的具体分析
上述《规定》的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言辞证据的概念”、“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和“非法收集的物证需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才可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具体分析三个条文如下:
①《规定》第1条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等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样就确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原则上规定用严重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才是非法言词证据。
②《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只要经过合法确认,就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点是绝对的,不容许例外。
③《规定》第14条规定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实物证据,并且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应当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物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改变了过去一概作为定案依据的做法。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如下:
a.明显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
b.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
c.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排除。可见,相比非法言词证据我国对于非法物证的容忍度更高。
(3)《规定》第2条与第14条之间的比较
通过比较《规定》的第2条和第14条,可以得知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适用规则进行了区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绝对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对于非法取得实物证据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仍然只是部分引入。
(4)我国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
从以上三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如下: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