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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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如何?

答:(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a.最高人民法;

b.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e.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职权

a.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b.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c.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d.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e.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f.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g.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h.有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i.有权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j.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k.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d.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a.侦查权;

b.公诉权;

c.诉讼监督权。

(3)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即国家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保卫国家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挥和参与下级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公安机关之间实行互相配合和协调作战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职权

a.立案权。对于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立案。

b.侦查权。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侦查机关。

c.执行权。在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期间也由公安机关监督。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

答: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被害人的权利

a.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b.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c.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d.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f.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g.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被害人的义务

a.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b.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c.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2)自诉人

自诉人的权利

a.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b.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c.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d.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调解;

e.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f.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g.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h.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i.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义务

a.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b.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c.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d.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a.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b.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c.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d.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e.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陈述,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f.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g.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h.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a.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b.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d.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即酌量不起诉,或日酌定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f.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以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g.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a.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b.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c.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d.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e.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f.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

a.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b.申请回避权;

c.委托诉讼代理人;

d.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e.为了解决生产或生活上的困难,有权要求先予执行;

f.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

g.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h.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i.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义务

a.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b.如实陈述案情;

c.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d.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提起反诉;

c.有权申请回避;

d.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e.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f.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g.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义务

a.如实陈述案情;

b.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c.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d.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e.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6)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a.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独立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与刑事诉讼。

b.代表涉嫌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被害人

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3.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其诉讼权利与义务如何?

答: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主体,但他们同样依法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需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被代理人不同,其诉讼权利就有很大差异。如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无权独立地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辩护人的职责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证人

证人的权利

a.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b.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c.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d.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e.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的义务

a.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b.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c.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d.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e.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5)鉴定人

鉴定人的权利

a.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b.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c.有权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d.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的义务

a.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b.对于在鉴定过程中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c.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

d.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的权利

a.翻译人员有权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

b.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

c.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

d.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另外,翻译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进行翻译,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翻译人员对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4.如何认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答: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可以直接参与指挥下级检察院的办案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表现为:

(1)上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2)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活动进行指导和作出指示;

(3)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或决定,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

(4)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下级检察机关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不正确的抗诉;

(5)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