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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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806应用法学(诉讼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无罪推定原则

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6应用法学

第三部分 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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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基本含义包括: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无罪推定原则包括疑罪从无、控方举证和沉默权规则。

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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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主义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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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间接证据,又称情况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一些事实情节,其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间接证据和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只能够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

由于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比运用直接证据更困难、更复杂,稍有不慎,往往就容易出现偏差和错误,所以,为了正确地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并且要掌握以下一些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由于间接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联系主要有: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是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要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表面上的联系当做客观的内在联系,而将其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3)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互相矛盾,那么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只有查证清楚以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4)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间接证据被反证推翻了,就要重新审查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研究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证明,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2.简述民事诉讼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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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事诉讼免证事实又称无须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的事实包括: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又称诉讼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或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承认其为真实。对于诉讼上的自认,《证据规定》第8条分4款作了规定,包括自认的要件、类型、效力、撤回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

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a.自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加以承认,因而其对象是案件事实。

b.自认必须是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相一致的陈述。

c.自认应当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d.自认仅适用于有关财产关系的事实陈述,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事实陈述。

e.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

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a.以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有限制为标准,自认可分为完全的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完全的自认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自认;附加限制的自认是指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b.据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自认可分为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默示的自认又称拟制的自认或准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

c.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a.对当事人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b.对法院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c.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绝对。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适用自认规定: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

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如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承认其效力。

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法院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自认无效,因为法院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基础。

自认的撤回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后,不允许再随意予以撤回。但作为例外,在当事人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时,则应允许其撤回自认。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者可以撤回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法理论上属于司法认知的事实,其效力是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该事实即不再作为免证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及定理作为免证事实,由于自然规律及定理已经过反复的科学验证,所以其免于证明的效力具有不可反驳性。

(4)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中所推断出的另一事实。作为沟通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桥梁的推论关系,既可以是法律规则也可以是经验规则。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基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知的客观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5)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该当事人应当提供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就该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须证明不是绝对的,如对方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