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48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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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视频讲解]

2.1 本章要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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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3)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3)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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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2)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3)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1)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历史发展过程

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

罪刑相适应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倡导的结果。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

从19世纪末开始,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得到修正。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