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一、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1.国际经济法向来在南北矛盾中逐步演进
(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①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经济领域方面的国际公法而言,这一阶段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和准则的权力为欧美列强所把握,国际公法中多体现列强既得利益,充满了殖民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色彩。
②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而言,这一阶段中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或者没有立法权,实际上只能直接采用或简单“移植”殖民主义国家、宗主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①众多被压迫的弱小民族反殖民斗争取得胜利,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发展中国家聚合的第三世界,进而有了制定或创立国际公法规范与准则的权力与任务。
②众多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利益和意志自主地制定出本国的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用以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
2.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守法和变法
从法律角度看,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数十年来,其“立法”过程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1)只由最发达国家制定基调与框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通过的做法,排除了、剥夺了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使其在磋商或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2)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上,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势必都会损害到弱国的经济主权和各种经济权益。
(3)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奉行“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对全球经济政策与实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大弊端集中到一点,其首要症结就在于世界性经贸大政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
对待当今现存的各种国际经济立法,正确态度理应是:以公正、公平为圭臬,从争取与维护国际弱势群体的平权利益的视角,予以全面的检查和审查,实行“守法”与“变法”的结合。
在最近六十多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
二、经济主权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战后,许多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相继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但是,在经济上,它们仍然受到原宗主国的控制,它们意识到,只有在经济上获独立,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自己的政治独立。经济主权与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2.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简称《宪章》)这一纲领性、法典性文件。
《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把发展中国家所极力强调的经济主权原则,作了高度的概括和“浓缩”,体现了当代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最基本的本质内容:
第一条突出地强调了各国在经济制度总体上的独立自主权利,即经济主权;
第二条概括了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第十条则着重强调了本国在国际社会中平等地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即国际经贸大政)决策的权利,即在世界性经济事务上享有完全平等的决策权。
在一个具有纲领性、法典性的国际权威文献中,对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的内容作出范围如此广泛的明确规定,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这些纲领性的法律文献,从全世界国际经济秩序实行重大变革和除旧布新的全局上,从作为调整全球国际经济关系的“根本大法”(宪章)的高度上,以更加鲜明的文字,不但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同时,删除了前述《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上述基本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个基本方面: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①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
②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除了一般地宣告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之外,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宪章》规定: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1962年联合国大会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收,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至此,终于在一项具有重大权威性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文献中,不但以毫不含糊的语言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收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收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国家在世界性经贸大政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既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保证。各国不分大小、贫富和强弱,对世界性经贸大政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3.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对前后绵延起伏长达十年、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如下:
(1)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一国的经济主权,即是在本国对内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的独立自主之权;
(4)警惕理论陷阱,摒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三、公平互利原则
1.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在殖民主义盛行的时代,宗主国与附庸国之间、殖民国家与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间根本没有公平互利可言,不仅实质上的公平互利不存在,连形式上的互利公平也不存在。殖民主义体系崩溃之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所谓的公平互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形式,实质上仍然是不公平的。
1974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互利。
2.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宪章》规定: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同时,责成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关税主管机构的决定,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积极推行“普遍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首届大会上,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共同呼吁改变《总协定》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要求发达国家排除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障碍,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并把这种要求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要求,紧密联系起来,加以强调。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先后在1964年11月、1971年6月以及1978年11月对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的原有体制,三次作了局部的修订和变更,逐步认可和肯定了专门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自“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以及“非互惠的关税普惠制”。
普惠原则和普惠关税制在1974年正式载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纲领》和《宪章》等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通过这些国际公约组织、国际法律文献以及相应的国际关税实践,逐步在法律上确立了普惠待遇原则和普惠关税制的合法地位。
在普惠关税制中,“给惠国”(或“施惠国”)指的是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和出口的商品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发达国家;“受惠国”指的是享受发达国家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受惠产品”指的是列入给惠国方案清单中的、享受关税普惠待遇的受惠国商品。
严格说来,国际上现行的关税普惠制实际上还只是各发达国家各种不同给惠方案的简单凑合,远非发展中国家原先所要求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岐视的关税优惠制度。
在南北对话和谈判中,为了取得新的、公平合理的共识,达成新的公平的协议,在法理上必须澄清以下几个基本观念:
(1)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
(2)所谓“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中“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所谓“非互惠”或“不要求互惠”,实际上仍贯穿着“投桃者求报李”和“礼尚往来”的用意,也蕴含着商场上“等价有偿”的法理原则。
(3)在当代现实的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致使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矿原料产品、初级工业产品,与来自发达国家的、以这些原料和初级产品作为根基的精制产品以及其他科技产品,其间往往存在着纯属人为的重大剪刀差。
(4)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和互相补益的。
四、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利益。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1.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南北关系是全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是贯穿世界政治经济关系之网的一条主纲。
东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系通常是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北北关系通常是指发达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民族经济权利,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南北合作的根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极其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不补益关系。
2.南北合作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1975年2月,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共同体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有效期5年。
2000年6月23日,欧共体(欧盟)15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用以取代原先的《洛美协定》。其有效期长达20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科托努协定》规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新的伙伴合作关系以及新的实施途径和运作方式,但又设定2000--2007年年底为“过渡期”,在这8年以内,基本上仍继续维持现行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磋商和逐渐过渡到新的伙伴关系体制。
2009年5月,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盟国家双方正在就《科托努协定》的第二次修订进行积极磋商。第二次修订工作已在2010年6月完成并经各方签署,当年11月开始临时生效。此次修订所涉范围甚广,其主旨在于逐步降低并最终根除非加太地区国家的贫穷状态,促使这些国家经济获得大幅度的发展,并逐步融人世界经济整体。
3.《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的生命力与局限性
(1)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它表现在:
①实施《洛美协定》三十多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增加至86国。至2000年6月,《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参加《科托努协定》的成员国又进一步扩大为93个。其后随着欧共体(欧盟)的再度扩大,《科托努协定》成员国也再度增至105个,其在全球经济合作进程中的影响日益增强。
②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洛美协定》与前一个《洛美协定》相比,欧洲共同体及其后的欧洲联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有所改善。
③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历经艰难,从南北矛盾重新激化到南北重新对话,从舌剑唇枪到互相妥协,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④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2)但是,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①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②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③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虽不断递增,但相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④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和单一出口,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济落后状态。
由此可见,《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纠正世界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现象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实现彻底公平互利的南北合作从而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还有相当漫长、艰辛的路程。
4.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与“七十七国集团”
(1)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的联系和区别
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但南南合作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内在实质及实践效应,却与南北合作有重大的差异。
①就其政治基础而言:相似的历史遭遇,大体相同的国际地位,共同的现实利害,使得它们在一系列重大的世界经济和政治问题上,有许多共同的语言。这是发展南南合作的牢固政治基础。
②就其经济基础而言:第三世界各国独立以来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经济力量的增强,乃是发展南南合作的良好经济基础。
③就其内在实质而言:南南合作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被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弱者与弱者之间的互济,也是对弱肉强食规则的联合反抗。
④就其实践效应而言:这种合作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
(2)南南合作的伟大战略意义
历史的经验和严峻的现实使第三世界国家进一步认识到南南联合自强的伟大战略意义:
①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要改变它,首先也要依靠实力。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摆在首要地位。
②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联合自强的道路,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
③实行南南合作,把各个分散的、在经济上相对弱小的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迫使态度僵硬或蛮横的发达国家对改革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转而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从而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
④南南合作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弱者互助互济、公平互利的基础之上的。
⑤南南合作,并非意味着与北方国家割断关系,更不是为了取代南北经济合作。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
(3)南南合作的初步实践:“七十七国集团”的初露头角与一度削弱
“七十七国集团”是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它们凝聚分散力量,通过联合奋斗,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的重要手段。
1964年3—6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一届会议。会议结束前夕,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基于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共同的利益,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形成了“七十七国集团”。“七十七国集团”,作为第三世界在联合国内部最大的联合体,组建迄今已四十多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
2000年4月间召开的“南方首脑会议”在古巴首都哈瓦那举行。会议结束时,发表了《南方首脑会议宣言》以及为实现此项宣言而制定的《哈瓦那行动纲领》。并决定筹组一个“南方协调委员会”,由南方首脑会议主席、不结盟运动主席、东南亚国家联盟主席、阿拉伯联盟主席、加勒比共同体主席、非洲统一组织主席等南方国家各大区域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能就是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此次首脑会议制定的上述《行动纲领》和有关南南合作的各项决定。
此次“南方首脑会议”的举措和行动促使第三世界众多弱小民族重新凝聚,重振旗鼓,焕发出新的团结奋斗精神,标志着“七十七国集团”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重大转折,也标志着进一步加强“南南联合”、更新国际立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和破旧立新,开始了新的征程。
5.南南合作实践的强化与“多哈发展回合”的曲折进程
(1)“多哈回合”的启动与中国的“入世”
2001年11月10日,WTO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市举行的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称“多哈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WTO成员。
(2)“坎昆会议”与“二十国集团”的崛起
巴西、印度和中国为首的20个发展中国家于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之前,即2003年9月2日,向WTO秘书处总干事递交了一份有关全球农业贸易改革的联合提案:《关于农业问题的框架建议》。这份《建议》的主要内容是:
①削减国内资助;
②放宽市场准人;
③削减和取消出口补贴。
坎昆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正式开幕后的五天中,WTO各成员之间最主要的分歧集中在农业贸易改革问题上。
此次会议以无果告终,但它在WTO体制的发展史上,在南北对话的发展史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体现出发展中国家比较紧密地联合起来形成集团,就全球性的经贸重大议题鲜明地表明自己的共同立场和主张,与发达国家,特别是与其中的经济强国公开抗衡的新局面。
(3)“香港会议”的积极成果: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2005年12月13—18日在香港召开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继续开展多哈回合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12月18日通过了《部长宣言》第五稿。
此次会议,撤除了“出口补贴”,但是对国内支持与市场准入两大难题还是没有解决。
(4)“香港会议”后南北谈判的断而复续与僵局的再现
2006年7月28日,WTO总理事会正式批准了总干事拉米提出的建议:全面停止多哈回合所有议题的谈判。
2007年2月7日向WTO总理事会正式报告:经过反复磋商,全世界政坛的领袖们现已取得共识,明确要求全面恢复所有议题的谈判。
2008年7月29日,又因强权和霸权国家的自私与蛮横,由南北三十多个代表性国家举行的小型部长级会议谈判再度破裂。
2009年9月4日,WTO小型部长会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开会磋商后,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应在2010年以内结束以发展为核心的多哈回合谈判。11月30日,香港会议后中断四年之久的WTO决策机构即第七届部长级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并于12月2日正式决定于2010年内完成多哈回合谈判。迄2010年9月下旬,错综复杂的全面谈判虽在某些领域渐有新的进展,但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南北之间仍难达成共识。看来2010年年底之前完成终局谈判的期待又难以实现。
2011年12月15—17日举行的WTO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取得若干成果,但仍难取得重大突破。
2012年1月下旬在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WTO总干事拉米指出:
①建立双边性或者区域性自贸区也并非易事,多场自贸协定谈判延宕已久。
②双边谈判,小国吃亏。
③目前WTO针对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采取的新策略是,暂且将重大议题搁置,先集中精力促成争议较小的贸易议题谈判,扎扎实实地把事情做好,稳步前进。
④最后,仍然需要各大国首脑下决心给予足够的政治推动力,促使各方尽早达成必要的政治妥协,才能完成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签订新的多边协定。
6.从五十多年来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展望DDR和WTO今后的走向
(1)南北矛盾和南南联合自强的历史轨迹:“6C”律及其特点
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际社会始终贯串着强权国家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争斗,这种历史进程可概括地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即矛盾——冲突或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但每一次循环往复,都是螺旋式的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也获得相应的改善和保障。
回顾五十多年来南北矛盾与南北合作的史实,以下几条基本线索一直是贯穿其全程的,今后仍将长期存在,不会轻易改变:
①南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
②在南北矛盾与冲突中,南北力量对比上的“南弱北强”,也势必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持续存在。
③在南北角力的进程中,南南联合自强者务必树立起“持久战”的战略思想既不能立足于速战速决速胜,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迅即制服强权对手,也不能因一时一事之小进展和小胜利而沾沾自喜或盲目乐观,错估形势。
④五十多年来,南北矛盾与南北依存始终是同时存在的。
(2)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
要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
但是,也不能不看到:面对发展中国家的重新组合和联合奋斗,少数经济强权国家正在重新耍弄其分化瓦解的故伎,力图通过各种双边谈判或地区性安排,予以各个击破。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有两种力量或两种走向:一方面是加强南南合作,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全面更新,从而实现公平互利基础上的南北合作和全球繁荣,另一方面是瓦解南南合作,从而维护少数经济强权国家在国际经济旧秩序下的既得利益,这两种力量、两种走向之间的国际较量和角力,今后还将长期存在。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新旧更替的历程,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南南合作的道路合乎时代需要,定会与时俱进,越走越宽。
7.中国在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
中国在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战略定位,是以邓小平理论及其全球战略思维为指导的。
在这方面,新近有五大实践事例引起全球关注,特别发人深思。兹分别简述如下:
(1)实践事例之一:2008年7月在日本举行的八国集团首脑与中国、印度、巴西、南非和墨西哥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对话会议。
会议期间,胡锦涛既总结了南南联合自强的过去,又展望了南南联合自强的未来,还着重强调了上述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全球性历史任务及其在南南联合自强中应当发挥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
(2)实践事例之二:在2008年11月中旬华盛顿峰会的南北对话中,主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地有所作为的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再一次获得实践的验证。
(3)实践事例之三:2009年1月28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中,中国领导人关于主要发展中国家存承相全球件所中仟备及存南南群合自强由应当积极地有所作为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的主张,又再一次获得实践的验证。
(4)实践事例之四:2009年4月1-3日在英国伦敦举行的二十国集团第二次金融峰会上,中国领导人关于主要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性历史任务及在南南联合自强中应当积极地有所作为,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的主张,关于应当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秩序破旧立新、进而积极推进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地全面弃旧图新的主张,又再一次获得更加有力的实践的验证。
(5)实践事例之五:2009年9月23-25日在美国匹兹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第三次金融峰会上,中国领导人关于主要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性历史任务及在南南联合自强中应当积极地有所作为,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和中流砥柱作用的主张,关于应当积极推进国际金融秩序破旧立新、进而积极推进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地全面弃旧图新的主张,不但再一次获得更加有力的实践的验证,而且获得了南北共同指定“匹兹堡发轫之路”的重要突破。
从历史上看,通过南南联合自强,逐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战略主张,最初开始形成于1955年的万隆会议,此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迂回曲折,步履维艰,尽管经历了多次潮起潮落,但其总趋向是始终沿着前述螺旋式上升的“6C”轨迹,逐步地、不断地取得新的成就。
但是,从历史上的经验教训看,全球公众却同时理应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和敏锐目光,预测“匹兹堡发轫之路”今后发展的另一种可能前景:时过境迁,强权发达国家在匹兹堡之“信誓旦旦”可能迅即转化为“口惠而实不至”的又一纸空头支票。因为:
①凭实力,逞强权,耍权术,乃是强权发达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积习和痼疾。
②在全球范围南北两类国家的实力对比上,“北北串联”的实力远远超过“南南联合”,这是毋庸置疑的现实。
③匹兹堡峰会《领导人声明》并未明文规定今后G20永久性地取代G8,也并未规定今后G8何去何从或何时解散、消失。
④在G20这一功能更新后的主要平台上,南南联合的主要宗旨和追求仍然是大力促使现存国际经济秩序进一步新旧交替、弃旧图新,走向更公平更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与此相反,“北北串联”的主要宗旨和追求则是极力守住既得利益,保持和扩大现存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种种体制和法制。
⑤就当前G20中南北双方的综合力量对比而言,G8实行“北北串联”的实力和效果仍远远优胜于以“BRICSM”G5为主体的“南南联合”,因而G8在功能更新强化后的G20这个平台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⑥今后,在G20这一主要平台内外的南北合作和南北角力过程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南方国家集团,由于自身实力的不足,因而在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进程中不可能企求一帆风顺,更不可能奢望短期内“大功告成”,相反,必须坚持耐心和韧性,必须审时度势,量力而为,采取机动灵活的策略,包括必要时实行一定的妥协和退让,以求得南北合作不完全破裂。
8.关于南南联合、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几点结论
(1)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乃是全球弱势群体数十亿人口争取国际经济平权地位的共同奋斗目标和战略理念。
(2)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思想正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国际弱势群体力争获得和维护国际平权地位的主要手段之一。
(3)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始终不渝地聚焦于反对任何国际霸权和国际强权,聚焦于力争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经贸大政问题上享有公平合理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4)南南联合自强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瞄准于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逐步实行弃旧图新的全面改革,改变当代全球财富国际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逐步实现全球财富公平合理的国际再分配,实现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
(5)南南联合自强的战略目标和根本宗旨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功告成”,其实现过程不但需要“戒躁”,即需要耐心、毅力和韧性,而且尤其需要“戒骄”。
(6)“匹兹堡发轫之路”更新和增强了“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一南北对话主要平台的功能,略为强化了国际弱势群体在全球经贸大政问题上的话语权。
(7)中国既是全球弱势群体的一员,又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参与和努力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属当仁不让,责无旁贷。
(8)在全球性南北矛盾、南北合作、南北抗衡、南南联合自强的长期博弈较量中,迄今为止,并在今后可预见的长期内,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始终属于南方国家范畴。
五、有约必守原则
“有约必守”,又译“约定必须遵守”或“约定必须信守”。有约必守原则原本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后被援引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1.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1)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赋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2)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般说来,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其涉外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中,都十分重视贯彻上述双重含义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我国亦是如此。
2.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①就合同而言,违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备条件的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
②就条约而言,要贯彻有约必守原则,其前提条件也在于条约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情势变迁”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约)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要求或请求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情势变迁”原则不是孤立存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