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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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1 复习笔记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地位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1)进行刑事诉讼不能没有法院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被告人的审判。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3)人民法院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有较多的诉讼义务。

(4)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能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没有这种权力。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组织体系内容

人民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2)人民法院分别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是监督关系。

3.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3)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4)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5)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

(6)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

(7)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8)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9)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10)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

(11)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法院的诉讼权利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绝不允许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于事实和法律,对于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绝无违背的权利;

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还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组织体系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

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即检察院系统为领导关系。

(2)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不隶属于政府,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也不是权力机关的一部分。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3)人民检察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三、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或控诉职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组织体系的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处);

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2)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2)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3)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4)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5)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6)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4.公安机关的义务

(1)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属于司法活动,立案侦查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凡是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均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否则就是失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

(2)在行使侦查权,决定应否立案侦查的问题上,公安机关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领导机关对公安机关下达指示时也必须有法律根据。

四、国家安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

在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

(1)组织体系的内容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安全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有国家安全局;

一些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内也设有国家安全局等。

国家安全局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3.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侦查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在由它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居于主导地位,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