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叫刑事诉讼?
答:(1)刑事诉讼的定义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分。广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狭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刑事诉讼一般都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的性质
刑事诉讼作为国家的一种专门活动,它同国家的性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刑事诉讼的性质也互不相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不解决这类问题。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它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
(3)刑事诉讼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
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什么标准划分的?
答: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标准不同,分法也就不同。现在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
(1)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刑事诉讼维护的社会制度性质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①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②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
③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从阶级本质上看,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这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
④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2)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①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即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②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取决于司法机关,取决于拥有国家司法权的官吏。
③混合式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一种诉讼形式,所以,混合式又可称为折中式。
4.弹劾式诉讼同纠问式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弹劾式诉讼同纠问式诉讼是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启动原则不同。
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是“不告不理”,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纠问式诉讼中不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原则,其最大特点是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法官的地位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听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而不负责对犯罪的追诉;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既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也有权对案件进行侦查和追诉。
(3)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无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
(4)审判是否公开不同
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审判一般是公开的,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的;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法庭审判一般不会允许无关人旁听,也根本不存在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展开辩论的程序。
5.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但是,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则要以刑法为依据。
(2)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始终都要通过某种程序表现出来,始终都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3)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
(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还应当是平等、并列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彼此独立、自成系统,在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刑法不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不从属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