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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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1.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之分。

(1)广义刑事诉讼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狭义刑事讼诉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区别

(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诉讼发生、引起的原因相同。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否则,诉讼也就不会发生。

诉讼都有当事人,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诉讼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这是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

a.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不解决这类问题。

b.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它们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互不相同。

a.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行政诉讼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同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1)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刑事诉讼维护的社会制度性质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2)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

即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和混合式刑事诉讼。

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是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划分。

刑事诉讼本质的类型同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刑事诉讼的本质虽然已经发生根本变化,但是其形式却可能依然是旧的或者是尚未发生根本变化的。

(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是,它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具体表现如下:

奴隶主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惩罚,可以减免刑罚,可以不亲自参加诉讼,而广大奴隶则不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

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国君、天子,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最高国家权力。

奴隶制社会的证据制度,一般都实行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是弹劾式。

(2)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种种特权的竭力维护和对广大农民的残酷镇压。具体表现如下:

只有皇亲国戚、贵族官僚们能享有封建特权。

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皇帝是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统治者,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最高权力。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封建专制时期的诉讼形式是纠问式。

(3)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这是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突出的优越性:

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公开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原则。

资本主义各国均废止了纠问式诉讼模式,同时也均确立了混合式的诉讼模式。

资产阶级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虽然也存在重大差别,但这种差别是同属于混合式中的差别,而不是混合式与非混合式的差别。

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资产阶级用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

(4)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目的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

当前,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各种犯罪分子,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同时在总结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还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证据审查判断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采客观验证标准,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是否能够验证无疑,能验证无疑的,案件事实就可以认定,否则就不能认定。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模式同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大体近似,都是混合式。但是,由于这两种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不同,所以彼此之间也存在重要差异。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1)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不告不理。

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这是弹劾式诉讼的最主要特点。

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法官只负责审判,听取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而不负责对犯罪的追诉。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这里讲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仅就诉讼形式而言。

审判一般是公开的。

弹劾式诉讼形式下,审判一般是公开的,都是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的。

(2)纠问式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发展,已不是主要取决于受害人,而是取决于司法机关,取决于握有国家司法权的官吏。这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原告和被告无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实际上无所谓诉讼当事人。

纠问式诉讼的历史就是一部刑讯、拷问史。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主要方法,也是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

纠问式诉讼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3)混合式

混合式又称折中式。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具体表现如下:

a.一般不存在“不告不理”问题。此阶段均实行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

b.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虽然也享有诉讼权利,也不能被作为诉讼的客体对待,但是,由于在侦查、起诉阶段还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等地进行辩论等问题,所以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c.一般都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具体表现如下:

a.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告诉人的追诉,法院也不能径直受理案件和对案件进行审判。

b.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法官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控诉,不具有控诉职能。

c.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体,都享有与其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也都承担有诉讼义务。

d.均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且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4.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的审理方式的区别

(1)法官的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

(2)法庭审理方式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用的方式是法官主导下的控辩方式。

(3)开庭审理前的情形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等。

总的来说,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称作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或审问式的诉讼形式,把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称作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是辩论式或彻底辩论式的诉讼形式。具体到每个国家,情况不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

(3)刑事诉讼法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

2.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2012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2.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3.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反之也是一样,即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

4.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还应当是平等、并列的关系。

它们都是国家的基本法,彼此独立、自成系统,在刑事诉讼中各自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刑法不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不从属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