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作富《刑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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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刑事违法行为即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犯罪行为而言,则应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这个特征表明,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任何犯罪所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中决定行为构成犯罪(即具体行为入罪)的关键要素是社会危害性,还是犯罪构成?两者的逻辑关系应当是怎样的结构?

答: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是犯罪构成而非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

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渗透在犯罪构成的各要件之中的,因此是形式与实质构成的统一的犯罪体系,是法定的抽象的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现在的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也必然引起刑法的“立”、“废”、“改”。故社会危害性是不能从刑法学领域中驱逐出去的,而应该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4.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但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什么功能?这种功能如何具体实现?

答:我国刑法的一般犯罪概念含有定量因素,而具体犯罪概念有的含定量因素,有的不含定量因素。含有定量因素的具体犯罪概念,与犯罪的一般概念显然具有一致性,而不含定量因素的具体犯罪概念,则与一般犯罪概念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不能由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弥补的。这时就凸现了但书的功能。

概而言之,但书的功能有二:

(1)照应功能

我国刑法中具体犯罪含有定量因素的可分为两类:

直接地规定了数量限制,如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等。这类法条数虽不多,但它们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绝对比重;

在法律条文中写明“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受刑罚制裁的罪。这类罪实际上多是内含定量限制的罪,占刑法分则罪刑条款的半数以上。

如果把第一类直接规定数量限制的罪和第二类内含数量限制的罪相加,约占我国刑法分则条款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内含定量因素的具体犯罪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占绝对比重。

但书的体现,将这些定量因素作为具体犯罪概念的一部分,在认定犯罪时便体现了但书的照应功能。

(2)出罪功能

除了上述约三分之二强含有定量因素的犯罪外,我国刑法分则尚有不足三分之一的犯罪不含定量因素。这些不含定量因素的犯罪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行为本身性质严重,足以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

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不足以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

对于第二类行为,尽管有的已经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将原本要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排除出去,我们称之为出罪功能。

5.在刑事司法中适用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但书”的程序法依据是什么?

答: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起诉。

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但书”,就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为什么要研究犯罪构成?

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对于准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保证无辜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犯罪构成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是由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查明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正确地将罪与非罪加以区分。

犯罪构成不仅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还为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法律标准。因为一切犯罪虽然都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不同的犯罪存在相异的犯罪构成。因此,只要掌握了每个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2)有助于正确量刑

犯罪构成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正确定罪提供法律标准,它对量刑的意义亦不可忽视。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尤其在加重构成与减轻构成的情况下,正确适用犯罪构成更具有直接意义。

7.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归纳各种犯罪的构成,每种犯罪都具有以下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中的定量要素?

答: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量的规定性。

定量因素普遍存在于我国刑法中: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从整体上对犯罪成立条件作了量上的限制。

我国刑法中具体犯罪含有定量因素的可分为两类:

(1)直接地规定了数量限制,如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等。法条数虽不多,但它们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绝对比重;

(2)在法律条文中写明“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受刑罚制裁的罪。

9.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普遍包含的定量要素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但书”是什么关系?

答:在总则犯罪概念定量因素(但书)的制约下,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犯罪的构成中也设置了数量要件。这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数额犯和情节犯的规定上。

数额犯,是以达到一定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情节犯,是以情节达到一定程度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和串通投标罪。此外,还有许多犯罪的成立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也是含有量的限制的。但书和作为其具体体现的分则中的数量要件就将刑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但书”的适用涉及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而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精确到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而且,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复杂多样,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就要求办案人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证据、行为人的个体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