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相对比较零散,考生要想复习好就必须进行认真的归纳整理。从近几年的考情来看,本章考查内容变化不大,对零散知识点的考查从未间断,如对汇票、支票等的考查一直是考试热点。对于这部分内容的备考,考生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认真梳理各个零散的知识点,加以反复的练习与记忆,只有熟记于心,才能有效应对出题者对各种试题形式的变化;二是要培养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兴趣,这是有效提高答题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
本章是本考试科目中较重要的一个章节,在近年历次考试中所占分值大约为18~30分,涉及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简答题。出现综合案例题的概率较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出题的可能性,有时会设1~2个小问题考查银行结算账户或票据结算的相关知识。本章知识点较多,复习习寸除了要记忆原则性的内容和归纳重点外,还可以采用比较法对各知识点进行掌握,例如,比较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同等。
【常考考点】
(1)支付结算的基本规定。包括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定等。
(2)现金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和国家对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3)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种类、开立、变更、撤销规定,以及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立要求和程序。
(4)票据结算的基本规定。包括支票、汇票、信用卡、汇兑的概念,各类票据出票、承兑、付款等要求和程序。
【大纲要求】
【核心讲义】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扩展】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说明】银行不垫款原则并不意味着银行任何情况下都不垫款,当银行作为商业汇票承兑人时,具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作为理由而拒绝付款。
【扩展】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表2-1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说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具体应符合以下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二、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只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5)现金管理“八不准”。
【扩展】现金收支的其他要求:
①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转账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③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容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表2-2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特点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支取、
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扩展1】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扩展2】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表2-3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说明1】注意本条原则中“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表明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查询”的。
【说明2】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1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应按规定预存款人核对账务;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①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将证明材料和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②银行与存款人签订管理协议;
③开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④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备案(或核准)。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说明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说明2】(核准制和备案制)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③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
④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E1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①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②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说明】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存取现金。
【扩展】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等。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图2-1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下列证明文件:
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说明】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2.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I|缶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④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说明】上述②和③的情况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说明】此处所说的储蓄账户是指的居民个人的定期存款账户,俗称“死期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3.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
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账户管理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立存款账户的种类不同,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该向银行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①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②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③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3.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存款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表2-4 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的比较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的管理)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说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3.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表2-5 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表2-6 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四、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即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支付功能、汇兑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3.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其中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4.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5.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6.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7.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一般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8.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支票
1.支票的种类
表2-7 支票的种类
【说明】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属于普通支票的一种。
2.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应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有关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
【说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包括:
①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②当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时,出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的付款
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支票不得另行记在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支票的办理要求
存款人在领购支票时,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汇银行注销。
(1)签发支票的要求。
①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③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除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④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说明】注意是“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而不是“出票时”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⑤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
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③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④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说明】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表2-9 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表2-10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3)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能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①对收款人的效力,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
③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表2-11 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
表2-12 商业汇票承兑成立内容
(2)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付款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说明】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付款人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付款,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
④背书时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⑤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力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情况。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6.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表2-14 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说明】(1)关于被保证人的名称,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关于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关于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表2-15 信用卡的分类
2.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3.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扩展】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①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②银行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③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④银行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⑤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发卡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7)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8)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9)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五)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人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人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入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入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向银行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图2-2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申请退汇。
对在汇人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经典例题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转账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B
【解析】A项现金支票不能用于转账;B项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C项转账支票不能用于支取现金;D项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2.因采购地点不确定,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 )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A.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
B.本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董事长
【答案】A
3.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办理托收承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收付双方都是国有企业
B.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代销合同
C.结算款项的收款人可以选用邮寄的划回方式
D.每笔金额起点为20000元
【答案】C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A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B项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C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D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
4.甲市某电台为在乙市从事拍摄工作而设立了临时机构,并在乙市某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则该银行账户属于(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一般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5.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支票
D.商业汇票
【答案】A
【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下列支付结算中属于票据结算的是( )。
A.托收承付
B.委托收款
C.银行汇票
D.汇兑
【答案】C
【解析】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7.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8.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规范中文大写。根据规定,10月20日的正确填写方法是( )。
A.十月二十日
B.壹拾月贰拾日
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D.零壹拾月贰拾日
【答案】C
【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1O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9.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3个工作日后
B.5个工作日后
C.10个工作日后
D.15个工作日后
【答案】A
【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10.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专用存款账户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是( )。
A.单位银行卡账户
B.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
C.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D.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答案】D
【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A项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B项财政预算外资金C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D项基本建设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1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B
【解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出票日起l0日
D.自出票日起l5日
【答案】C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126条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3.持票人首次行使追索权的时间是( )。
A.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B.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14.甲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三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于( )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4月10日
B.5月1日
C.6月1日
D.7月1日
【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二、多项选择题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因( )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A.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
B.未按规定填写票据或者结算凭证
C.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有误
D.票据或印章丢失
【答案】BCD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凭证,未按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造成损失的、票据或印章丢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2.下列各项中,属于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有( )。
A.信托基金
B.粮棉油收购资金
C.期货交易保证金
D.财政预算外资金
【答案】ABCD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信托基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委托和确定的金额
C.付款人名称和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以下属于票据无效情形的有( )。
A.金额更改的票据
B.只有小写金额,没有大写金额的票据
C.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答案】ACD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A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C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D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具有( )等功能。
A.支付
B.汇兑
C.信用
D.融资
【答案】ABCD
6.银行存款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
A.某学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B.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C.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D.张某凭身份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答案】CD
【解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所以A项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B项也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C项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D项自然人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个人银行账户。
7.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以下属票据的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答案】ACD
【解析】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8.既可用于转账,又可用于支取现金的票据有( )。
A.银行本票
B.银行汇票
C.商业汇票
D.普通支票
【答案】ABD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54条规定: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该办法第98条规定: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此外,该办法第115条还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9.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以下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保证
D.付款
【答案】ABC
【解析】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6种。
10.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的有( )。
A.金额
B.出票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答案】AD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该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日期
【答案】ABC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标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称为变造。( )
【答案】×
【解析】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可以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一定不能写“整”(或“正”)字。( )
【答案】×
【解析】根据相关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可以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写也可不写“整”(或“正”)字。
3.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可以在这几家银行开设的任何一个账户支取现金。( )
【答案】×
【解析】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4.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答案】√
5.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答案】√
6.储蓄账户既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也可以办理个人转账结算业务。( )
【答案】×
【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7.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否则不得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
【答案】×
【解析】挂失止付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但是,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答案】×
【解析】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9.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
【答案】√
10.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
【答案】√
11.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答案】√
1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可以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
【答案】×
【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3.根据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答案】×
【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4.自然人不能申请开立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答案】×
【解析】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单位或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