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旅游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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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本书中文资料搜集来源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相关核心期刊论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国内公开出版的相关中文著作等。

在中国期刊网上对以“体育旅游”作为标题的核心期刊论文进行搜索,结果显示,以国内外体育旅游或者探险旅游为主题的概念研究、综述性研究颇多。以国内体育旅游为研究对象的文章或者著作中,占据最大类别的是关于地域性体育旅游开发或发展的研究。CNKI数据库的前期研究数据显示,在我国体育旅游起步发展的2000年至2017年期间,期刊、报纸、学位论文中以“体育旅游”为主题的成果8587篇,其中包含“体育旅游发展”的文章4554篇,包含“体育旅游开发”的文章637篇,而和“法律”相关的文章仅仅11篇,和“管理”相关的文章80篇,针对“高风险体育旅游”研究的文章8篇,“安全”相关文章16篇。由此可以看出,从2000年开始体育旅游研究开始升温,并从2008年至2017年维持着研究的热度,但是对安全和法律问题的关注占比度很低。除此之外,由于英文文献一般采纳“探险旅游”的概念,且我国旅游研究界也有沿用这一概念,对其文献的检索显示,2000年至2017年有关“探险旅游”的文章共346篇。对体育旅游的研究还有一个近似的概念——“户外运动”,2000年至2017年有关“户外运动安全”的文章125篇,有关“户外俱乐部”的文章69篇。由此可见,较之“探险旅游”,“体育旅游”和“户外运动”这两个概念更多地被我国研究者采纳。但对国外文献的搜索则更多表明,采纳“探险旅游”(adventure tourism)或者“探险体育”(adventure sports)的频率更高。

1993年开始陆续有研究者探讨参与式体育旅游的价值和可行性。1993年毛永新、娄芳芳、苏敏华探讨在安徽黄山的旅游中引入体育的可行性。毛永新,娄芳芳,苏敏华.对发展黄山市体育旅游的设想[J].安徽体育科技,1993(3):10.1995年李继文建议我国西南地区开发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登山旅游和漂流探险旅游。李继文.浅析我国西南地区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4(3):88.1997年郑胜华提出对杭州体育旅游发展的构想。郑胜华.体育旅游:杭州亟待开发的旅游项目[J].旅游研究与实践,1997(1):31.到近几年,这一探究还在继续,以体育旅游开发命名的论文、课题数量日趋增多。

近年来,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以“体育旅游”作为标题的研究缓步增加,2002年至2017年相关的硕士论文有304篇。以“体育旅游”为研究对象的硕士学位论文中,研究方法主要为个案研究,研究主体主要分为体育旅游开发研究、体育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指导员研究、救生管理系统研究等。

对体育旅游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近五年来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可查询到与体育旅游相关的博士论文有:城镇居民体育旅游风险知觉消费行为研究(李刚,2016)、体育旅游产业集群协同创新模式研究(谢经良,2015)、《我国高端体育旅游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赵金岭,2013)、《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研究》(邓开民,2012)、《中国体育旅游产业竞争力研究》(王玉珍,2013)、《我国城市体育旅游资源与产品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赵承磊,2012)、《中美体育旅游发展差异的比较研究:基于学术与实践互动的视角》(王博,2013)、《中国中部地区体育旅游资源开发研究》(石晓峰,2011)。与体育旅游概念相关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度假区体育发展模式研究》(林朝辉,2012)、《长珠潭城市群体育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吴明华,2011)、《我国度假体育发展模式研究》(杨明,2010)、《以SWOT的视角探讨台湾运动观光发展策略》(程绍平,2011)、《政府干预理论视域下大众滑雪运动发展研究》(阚军常,2012)、《东北滑雪产业发展问题研究》(王立国,2010)、《户外运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李红艳,2006)。从论文的发表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近五年;从研究的选题看,对体育旅游的理论有进一步的完善,对体育旅游的资源、产业、发展的研究占据了主流。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近年来也有与此相关的课题,例如《新疆登山探险运动发展潜力评估研究》(黄力群,2009)、《我国体育保险保障体系问题的研究》(孙娟,2009)。

有关体育旅游相关法律问题的国内文献主要关注如下问题:

(一)体育旅游安全保障的宏观研究

国内目前对体育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对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架构的研究

在旅游安全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旅游安全学》中,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保障分为五大系统:旅游安全与政策法规系统、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旅游安全控制系统、旅游安全救援系统、旅游保险。郑向敏.旅游安全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187-236.与这一分类接近的,是体育旅游近似概念——“探险旅游”。在其安全保障机制研究中,邹统钎等人将旅游安全与政策法规系统替换成“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邹统钎,高舜礼,等.探险旅游发展与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250-264.,将安全评估提升到了重要位置。

在旅游安全保障研究的基础上,近几年拓展了对极高山、岛屿旅游安全的研究。如岑乔、黄玉理对极高山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一种极高山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模型,该体系由旅游安全政策法规、旅游安全预警、旅游安全控制、旅游安全施救和旅游保险五个子系统组成。岑乔,黄玉理.极高山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94.还有何巧华、郑向敏对岛屿旅游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构建,并将其分为五个子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预警系统、应急救援系统、生态安全系统、安全监督系统。何巧华,郑向敏.岛屿旅游安全管理系统构建[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3):110.

在体育旅游的近似概念“探险旅游”的研究中,邹统钎、高舜礼等在《探险旅游发展与管理》中较全面地构建了“探险旅游安全保障机制”:①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了探险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模型和探险旅游风险管理模式;主张建立旅游资源的风险等级评定制度。②探险旅游安全预警体系。提出了探险旅游危险度指标体系;主张建立灾害预警系统。③安全监控机制的推行。主张对探险旅游目的地实行安全控制;建立责任认定制度;对游客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并建立探险旅游目的地探险旅游信息控制系统。④安全救援制度的实施。主张建设各部门联动的安全援助制度,设置救援队伍;进行危机公关管理,建立一个畅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安全救援基金和多元化的基金筹措渠道。⑤安全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善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鼓励旅游企业与保险公司建立“旅保合作”的工作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涵盖旅行社风险转嫁需求的综合性产品及系列附加险。邹统钎,高舜礼,等.探险旅游发展与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10:250-266.

2.对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要素研究

对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要素的研究总体上不多。具代表性的有李萌对旅游风险教育的有效途径进行初步的研究。李萌.旅游风险教育:意义、内容与途径[J].国际商务研究,2008(2):29.厉新建、魏小安对我国旅游保险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创新发展思路展开了细致的研究厉新建,魏小安.中国旅游保险的改革与创新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4):32-37.,然而对体育旅游的特殊性却未提及。

成涛在对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将中国大陆旅行社意外保险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保险对象的规定;②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③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④关于投保人义务的规定;⑤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⑥关于保险金额标准的规定;⑦关于保险合同及其条款的规定;⑧关于投保手续的规定;⑨关于索赔有效期和索赔手续及程序的规定;⑩关于各级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的规定;⑪关于保险期限的规定;⑫关于劳务手续费支付及分配的规定。其中涉及体育旅游保险的相关内容,体现出保险行业对体育旅游类风险高的旅游项目基本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第三条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其中:“打猎、登山运动、滑雪、各类特殊旅游活动及参加各种竞赛” 是 “除了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另有商定外,保险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不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的损坏或丢失以及医药费用、遗体处理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第五条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其中:“登山旅游、打猎旅游、自行车旅游、摩托车旅游等特殊项目的旅游,保险费的收取标准另定。” 第六条关于保险金额标准的规定,对各类保险的赔付金额规定了具体的金额,另外,“旅行社开展登山、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成涛.旅游法比较研究[M].澳门:澳门基金会,1998:163-165.

2006年9月,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专项登山户外运动保险产品。随后,中华户外网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也共同推出户外保险业务。目前,可供选择的户外运动险种增加了不少。

但是,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副组长杨为民认为,保险并不是万能的,“作为自发的群众运动,宪法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可是同时又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出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仍存很大争议。营利性活动,收取会员管理费的户外俱乐部,出事故后‘头驴’(领队)的责任很大。而非营利的组织,‘头驴’只是一个活动召集者而非负责人。如果单从经营行为的收益来进行风险补偿几乎不太可能,出行前购买保险成为一种被公认的降低风险方式。在中国的户外保险种类上,像雷击、山洪这类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在被保范围。就算购买保险,也只是一种风险分担,并不能免除风险”“野孩子”的规范之路[EB/OL].(2009-07-23).http://www.why.com.cn/epublish/node3689/node25135/node25140/userobject7ai186396.html.

3.对体育旅游目的地安全保障的个案研究

从体育旅游目的地的安全保障个案研究对象上看,主要对山地类、岛屿类、森林公园类开展了一些研究,多从管理的角度入手,初步谈及安全保障的策略。如林炜铃、陈金华通过旅游者对平潭岛旅游安全感知实证研究,提出平潭岛的环境监测和信息通报、旅游设施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方面需要改进。林炜铃,陈金华.旅游者对平潭岛旅游安全感知实证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27(4):73.

也有结合前面两点的研究对山地开展的旅游做比较详细的个案分析,如岑乔、魏兰对山地景区安全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四川山地旅游安全预警系统与应急救援系统现状进行了个案分析,指出“安全救援完全依赖大城市的应急救援系统是不现实的,很难实现迅速、准确、有效抢救的要求”岑乔,魏兰.山地旅游安全预警与应急救援体系的构建:以四川省山地旅游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10,22(6):82.,建议加强区域合作。

刘天虎等以新疆慕士塔格峰为例,展开对登山探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研究。从预防措施角度看,存在如下问题:①登山探险旅游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滞后;②登山探险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③天气预报机制不健全;④登山大本营基础设施简陋;⑤缺乏线路等级及风险评估体系;⑥登山探险旅游保险制度不完善;⑦高山协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另外从应急处理机制角度看,存在问题包括:①缺乏统一救援指挥中心;②应急反应迟钝;③救援队伍建设滞后;④救援工具落后,救援费用无处落实。刘天虎,金海龙,吴佩钦,等.登山探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以新疆慕士塔格峰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0(2):101.

总体来讲,由于体育旅游的概念及其下位概念(如登山/山地体育旅游、水上体育旅游、航空体育旅游等)尚处于快速发展期,对其安全的专门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个案研究也屈指可数。

4.国外旅游安全和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研究

从体育旅游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风险管理理论。企业风险管理思想的萌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而产生的。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诱发人们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或消除风险事故。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以学科形式发展起来;70年代传播至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等地;80年代后期中国大陆开始了相关研究,但是风险管理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刘钧认为风险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如下:①巨额损失的机会增加;②损失范围的扩大;③风险意识的增强;④利润最大化的追求;⑤社会矛盾的突出。刘钧.风险管理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4-7.“体育风险管理”一词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于美国。其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准确预测体育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这些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共识的概念为:“体育风险管理是指规划、管理和控制一个体育组织或体育机构的资源,以使由该组织或机构举行的体育活动对他人、社团实体、社会和它自身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过程。”张大超,李敏.国外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研究[J].体育科学,2009(7):45表现在体育休闲与娱乐业,其面对的主要问题包括:①风险管理的法律(民事侵权责任)问题;②风险管理的医学问题;③体育活动过程中残疾人风险管理问题;④对出现问题的各类教练员终止与纪律处罚的标准问题;⑤体育领域中的性骚扰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风险管理的步骤与过程为:①体育风险管理政策与基本程序框架构成;②体育风险管理政策;③体育风险管理过程;④体育风险应对注册登记;⑤体育风险管理的监控与审查;⑥体育风险管理的交流与磋商;⑦体育风险管理的有效促进途径。张大超,李敏.国外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的理论研究[J].体育科学,2009(7):44.

除风险管理理论外,总体而言,国外体育旅游安全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内的侧重点不同。国外体育旅游安全理论研究侧重在研究内容上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紧密结合”,在研究方法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旅游形式、危机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在研究对象上“偏向于选择旅游产业中某个具体行业、领域或旅游现象,较少地针对整个旅游业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高玲,郑向敏.国外旅游安全研究综述[J].旅游论坛,2008,1(3):439-440.

具体而言,国外研究者认为对旅游与安全事故之间关系的理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组概念群及其变量上。第一组:旅游安全事件和危机本质相关概念,包括类别、引发原因、运作模式、动机、目标等;第二组:旅游安全事件和危机对旅游产业、游客和举办方的影响相关概念;第三组:旅游相关者对已存在和潜在的旅游安全事件和危机的短期、中期、长期反应的相关概念研究。YOEL MANSFELD & ABRAHAM PIZAM. Tourism, security and safety: from theory to practice[M].[S.l.]: Elsevier Inc, 2006: 3.

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对宏观架构的研究,如Bentley等通过对探险旅游事故成因的调查,设计出探险旅游事故风险因素模型,见下图。正如下图的架构所示,国外学者对体育旅游安全的研究,着重点在个体因素、环境因素和设备因素。这三方面构成了内部的管理和组织因素。而外部组织如气象预报、合法主体或管理规章的缺失、资金不足、劳动力供给、商业压力等也会对内部产生影响。相比较而言,在安全问题上,西方学者将更多的笔墨用于探讨内部的因素及其影响,这和西方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不无关系。

探险旅游事故风险因素模型T A BENTLEY, S J PAGE & I S LAIRD. Accidents in the New Zealand adventure tourism industry[J]. Safety science, 2001 (38): 44.

从专项研究和成果形式的角度看,体育旅游的专项理论研究偏少,且成果形式散见于论文报告中,缺少专门的系统论证。1995年在Ostersund召开的关于“旅游安全与风险”的第一次国际会议上,当时认为旅游主要有四种威胁:冲突事件、自然灾害、恐怖主义、犯罪。RICHARD SHARPLEY. Security and risks in travel and tourism[J]. Tourism management, 1995, 16 (7): 548.时至2005年,Abraham Pizam和Yoel Mansfeld认为对旅游系统产生安全危害的主要有四类事件:刑事犯罪事件、恐怖主义、战争、公民/政治动荡。YOEL MANSFELD & ABRAHAM PIZAM. Tourism, security and safety: from theory to practice[M]. [S.l.]: Elsevier Inc, 2006: 3.由此可见,从旅游安全研究对象的角度看,西方研究者思考的旅游安全重心中并未包含体育旅游安全问题。但是,随着体育旅游在世界各地的逐渐发展,其安全问题逐渐引起学者的注意。从20世纪70年代即开始有零散的体育旅游的研究,1999年至2005年这几年中,陆续出版了一批体育旅游的著作。1999年Sport Tourism(Joy Standeven和Paul De Knop);2002年Sport Tourism(Turco等);2003年Sport and Adventure Tourism(Simon Hudson);2004年Sport TourismInterrelationshipsImpacts and Issues(Rithie等)、Sport TourismParticipantsPolicy and Providers(Mike Weed等)、Sport Tourism Development(Hinch等)、Sport Tourism(Gibson)。然而这些著作也没有对体育旅游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从搜集的研究资料来看,国外体育旅游安全的理论研究主要出现在探险旅游或体育旅游单一项目的相关论文、报告中。

5.对国外安全保障的综述类研究

曹霞、吴承照对国外旅游管理的相关理论及最新进展进行梳理。目前国外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游客安全管理(Visitor Safety Management)也被纳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安全理论有游客风险管理理论(Visitor Risk Management)。曹霞,吴承照.国外旅游目的地游客管理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杂志,2006(2):18,20.

国外旅游安全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侧重于研究自然灾害、恐怖主义、政治动荡、战争和犯罪等对旅游市场的影响。高玲,郑向敏.国外旅游安全研究综述[J].旅游论坛,2008,1(3):436-443.余超对国内外游客安全管理的最新进展展开文献研究,通过游客安全意识、安全事故成因、游客安全评估、游客安全保障若干方面的比对,得出结论:“有关旅游安全问题的论述,国外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通常以某地某种游客安全为例,但还未出现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游客安全管理模型,研究多停留在点上;而国内对游客安全的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其研究还停留在对基本概念、研究领域的探讨,深入的理论研究少……在游客安全保障研究方面,国外对此研究得比较多,但缺乏对同类型的游客安全活动进行相关研究,没有一个系统全面的总结。”余超.国内外游客安全管理研究进展[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0,26(1):90.

近十年来旅游安全的相关研究推进了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基本架构形成,并且在体育旅游的安全保障问题上开展了不少个案研究,也对国外的相关资讯作了归纳和整理。但是,仅从体育旅游安全保障的研究发展角度看,目前的相关研究存在下列不足:首先,对体育旅游自身的特殊性和管理结构的特殊性缺少相关研究,致使仅简单套用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来试图解决体育旅游的安全问题,不能从深层次解决其问题产生的特殊矛盾和实际需求。其次,对国外安全研究的综述性研究虽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然而目前缺少专门的对国外安全保障体系的深入个案和理论分析,未能对我国包括体育旅游在内的旅游安全保障问题照亮出路。最后,鲜见从法律的角度对体育旅游安全及其保障进行研究,法律并不是死板的条文,而应该是安全保障体系运作的法制背景和实施向导。

基于上述文献分析,本书的研究设计中将着重从体育旅游的特殊安全需求出发,结合国内对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性研究,并借鉴国外代表性个案和理论经验,从法律的视角改进我国体育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二)体育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1.关于体育市场主体的相关研究

在对我国部分省市体育市场管理法规的规范对象研究中,王宗信等认为“体育旅游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旅游休闲活动,与一般性旅游活动难以划分,还存在与旅游管理部门划分管理权限的问题”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18.

国家用于规制调整市场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即为市场主体制度。阎旭峰等认为“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主体的法规制度。我国的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中确立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完全适用于体育市场主体的。但是在对不同体育市场主体的具体规范过程中,由于受体育市场特殊专业业务的限制,还需要将其细化和专门化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实施”。为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的主体制度包括“经营型体育俱乐部资格认证制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临时性的体育经营主体管理的规定;体育企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育组织对体育市场生产经营实体专业技能资格认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体育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变更、退出制度等”。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24-325.

2.关于体育旅游主体之一——户外运动俱乐部的研究

中国目前的户外运动主要通过俱乐部开展和组织,户外运动俱乐部是体育旅游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现阶段中国“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概念并不成熟。据统计,至2006年,我国正式登记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部有700余家,自发组织的户外群体则不计其数,有5000多万人经常参加户外运动。在《对我国户外运动俱乐部的规范和法规研究》中马志冰等对我国的户外运动俱乐部进行了分类研究,“按其性质,可分为职业的或者业余的;按开展的项目,可以分为单项的或综合的;按形成方式,可以分为行政设立的、协会设立的或者市场形成的”。如果按照设立条件、程序、管理体制、法律地位等方面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马志冰等认为目前我国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具有较为成型的组织形态,另一类是偶然结合而成的、相对松散的。这两类俱乐部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性质。前者的特点是具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外也能以俱乐部的名义进行某些法律行为,而且一般在某一机关完成了注册。根据登记注册方式的不同,其法律性质也有所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型、社会团体型、企事业单位内部型、社区型4种类型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后者是指有共同进行户外运动意向的个人组织的、具有临时性质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其特点是组织非常松散,所有活动都由会员们协商进行。严格说来,它并不能成为一个俱乐部,因为它没有一个独立的组织形态,而只是通过会员之间的一些契约开展活动。因此,对这种类型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主要应当根据民法有关合同的规定,而不是参照有关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对其会员的行为进行定性,也应当借助合同原理分析,并判明相互的权利义务。”另外,“松散型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只是会员自发的、偶然的行为,不可能通过设立行为取得主体资格”。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35-436.

在户外运动俱乐部的管理问题上,李红艳认为“户外运动俱乐部主要分为两种:法人资格性的(包括工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间自发性的(无法人)。从原理上讲,无法人的俱乐部应该是非法的,但是,在特殊时期,这一现象还存在,并且比较活跃。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户外运动俱乐部进行相关的管理”。另外,从行政管理者角度看,我国的现实问题是:“自2004年国家正式立项后,户外运动作为正式的体育项目,有了正式的管理组织和机构,管理情况已经好了很多。但是,到目前为止,户外运动管理部门也还是处于摸索管理阶段。户外运动的管理大都是在宏观上进行管理,很难针对性地管理和约束。国家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并没有真正的管理实权,管理办法大多停留在各省级实权,管理方法大多停留在各省级登山协会,也很难落实到每一个民间俱乐部身上。”李红艳.户外运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6.

3.关于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研究

杨志刚、高俐娟认为我国旅游基本法的立法障碍之一是,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与指向不明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所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主体地位必须明确,即各级旅游局。由旅游局等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是我国发展旅游业的一项大政方针,然而长期以来,各级旅游局在管理职能上缺乏全面性、权威性和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旅游业是一项综合产业,涉及各个行业,而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主管部门,旅游局不能替代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由此导致了交叉重复的管理局面。这使旅游基本法立法工作中关于‘政府’的主体指向含糊不清,难以适从。如:在旅游目的地,即旅游景区和景点的确定上,目前是‘诸侯割据’的状况。风景名胜区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确定;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由各级林业管理部门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只有旅游度假区才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命名”杨志刚,高俐娟.《旅游法》立法初探[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25(11):75.

(三)体育旅游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1.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戴霞的论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中给“市场准入”所下定义是:“政府(或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某种公共政策,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对于市场准入法的属性,可从广义和狭义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界定:“市场准入具有多部门法属性。广义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由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国际市场准入制度三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构成。狭义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或指民商法意义上的一般市场准入,或指经济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特殊市场准入,或指国际经济法意义上的国际市场准入。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几个部门法共同调整市场准入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准入法律体系。”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2.

研究指出,国内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受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调整。“民商法对一般市场准入关系的调整是对一般平等主体的确认。这种确认性的干预与政府直接参与的经济法干预有着本质的区别。”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3.行政法对市场准入关系的调整则介绍了西方行政法学者在政府规制方面的开拓创新研究、行政许可与市场准入的关系、行政法对规制机构的规制。经济法与特殊市场准入的关系则体现在“由于市场准入涉及的社会关系较多,应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部门法在此领域都可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层次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经济法对特殊市场准入的调整符合经济法所倡导追求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不可能也无必要制定统一的特殊市场准入法,而应分行业进行单独立法”戴霞.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3.

特殊市场准入法有以下特征:①多为根据行业分别立法,立法专业技术性强;②行业立法综合性强,规制机构的权力相当大;③从内容上看,不仅有经济性的,还有社会性以及垄断性的立法。市场准入规制机构的发展趋势是规制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规制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规制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规制机构。

2.旅游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相关研究

目前体育旅游活动的开展分为几种形式,除户外运动俱乐部或“驴友”自发组织登山等专业社团组织的体育旅游活动外,旅行社旅游项目中包含的体育旅游内容也为形式中的一种。

杨富斌、王天星杨富斌,王天星.旅行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05.在对“中国旅行社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中认为“我国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较为重视硬件如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的数量,从业人员的资质,保证金的数量等因素”。与西方国家旅行商的设立条件相比,存在着“第一,对注册资本的数量要求过高。第二,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关注缺失。第三,对营业场所的要求过粗。第四,保障措施少且不合理”几大问题。

3.体育旅游市场准入机制研究

李建刚、王新平认为目前我国“体育旅游资源的产权法规缺位,形成两种市场失灵的表现。一种是体育资源开发市场准入制度约束,即作为竞争性领域的体育旅游开发经营应当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外资企业进入,但是目前这些经营主体的准入问题还没有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李建刚,王新平.我国体育旅游发展中的政府规制问题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0,26(5):10,13.。我国要实施体育旅游政府规制,其一是要“对体育旅游实施法律准入制度”,李建刚、王新平从两个方面给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对各类体育旅游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体育旅游开发规划、建设项目、线路设计、产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体育旅游实行法定的认证,明晰体育旅游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经法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明确体育旅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确定体育旅游企业在进入市场后如不再具有法定资格应退出市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上述几种代表性的模式可以看出,对旅游安全保障系统的架构已经基本成型,然而其包含关系,以及要素之间的联系,还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

(四)体育旅游保险研究

体育旅游与普通旅游相比,对保险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体育旅游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更高,保险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因此,虽然对旅游保险的研究文献较多,但是对体育旅游保险的研究文献很少,关于户外保险也只有一篇对户外专项保险的个案研究。

在深入分析体育旅游保险的文献中,张明科认为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游客忽视购买的因素和旅行社夸大责任的因素,另外还有保险公司的问题,集中在“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体育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张明科.关于我国体育旅游保险问题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6,27(6):47-48.

也有对某一类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专门介绍性研究,如黄贵等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进行研究,认为“登山及户外运动在我国开展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与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对中国登山协会提供的大量登山及户外运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开发设计并推出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包括登山及户外运动无恙意外伤害保险、登山及户外运动俱乐部活动组织责任保险与天涯行登山及户外运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三种产品,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率;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的推出,推动了登山及户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贯彻,丰富和发展了体育保险学的学科内容”黄贵,苏永骏,周亚琴.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2):178.

(五)体育旅游责任承担研究

1.户外运动的责任承担

在户外运动的责任承担问题上,马志冰等认为户外运动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有研究认为“俱乐部和会员双方所做的违反义务的行为,违反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要注意户外运动俱乐部方的责任。参加者如果存在过失,应当适当减轻俱乐部的责任。就俱乐部的法律责任问题,在规则原则上,应当采用过失推定;在具体构成要件上,应当采用三要件,即户外运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及其专业人员、向导或者参加者违反本法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规定,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根据该规定的内容并无造成过失但可能违反此种规定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具体是:①俱乐部违反保护参加者的法律规定;②参加者遭受损害;③违反义务与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抗辩事由上,则有虽然违反义务,但并无过失。此外,不可抗力也应当是抗辩事由之一。尤其是‘固有’风险纳入抗辩事由,给予固有风险的损害,户外运动的发起者不承担责任。利用‘比较过’原则(Comparative Negligence),认为是受害人自己的过失,也是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在行政责任承担问题上,“要使主管机关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就应当赋予主管机关对于俱乐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也就是俱乐部违反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所负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尤其是主管机关是否具有设定行政处罚、具有设定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在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俱乐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则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刑法》判定,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制定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39-440.

2.户外运动风险救援的责任承担

在关于户外运动风险救援的问题上,从近几年的案例可以看到,不论是国人在国内登山还是外国人来华登山,一旦风险事故发生,活动组织方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都是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救援的责任。从法规上,我国现有的部分法规规定了救援的责任承担者,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登山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登山团队及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求助和处置措施,对活动成员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向登山活动经营者、山峰管理机构、当地政府及相关机构及时提出请求、寻求救助。”又如《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提到了救援的承担者:“登山活动被批准后,省体育主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应当为登山团队提供便利条件,做好登山向导、技术保障、安全求援等方面的工作。”也有一些户外运动风险多发地无专项立法或已有立法中并未提及救援的责任问题,如《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则没有提到风险救援的相关措施。新疆近年来也成为户外运动事故多发省份,因此在2009年召开的立法研讨会上,俱乐部的经营者表露心声,希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救援。

3.户外运动的纠纷解决

马志冰等认为“我国现有的户外运动纠纷解决途径及机制无法满足需要”,“必须实现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法律化,既要考虑户外运动的特殊性所在,又要争取在法律的范围内加以规制。这对完善整个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都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提出四种途径: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体育法制十年:1995—2005[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43-444.

4.案例研究

在对体育旅游责任承担的案例研究上,以案例著作呈现的是2006年韩勇的《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其中对两起体育旅游类案例进行了分析。案例35:登山队员葬身雪山,主要分析该案例中领队的责任如何认定;案例42:蹦极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人伤残,主要分析该案例中体育伤害的赔偿问题。韩勇.体育与法律:体育纠纷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

根据中国知网全文检索“户外运动责任承担案例”,发现相关的论文研究出现的小高峰从2007年开始,除了2008年研究文章略少,其余年份都有20篇左右的期刊论文或学位论文展开对案例的探讨。2006年“户外运动第一案(南宁7.9案)”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最多,如韩飞、于善旭(2013)韩飞,于善旭.“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事故法律争议探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2):173.,张力、刘中杰(2010)张力,刘中杰.户外自助旅游遇险事件法律分析:从“南宁7.9案”到“重庆7.11事件”[J].广西社会科学,2010(5):57.和许添元(2008)许添元.自助户外运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由南宁驴友案件引起的思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27.。其他受到关注的案例有2007年北京灵山夏子案、2009年重庆万州潭獐峡溯溪案侯国跃.论“驴友”遇险事件的民事责任[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1):106.、2010年郑州太行拉练坠崖案刘凤彬.试论自助户外运动事故的法律责任:以郑州8.15“伤心”户外遇难案件为例[J].黑河学刊,2010,172(11):110.

对体育旅游责任承担案例的研究总体呈现两个特点:一是2006年“户外第一案”开始引发体育和法律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二是对2006年之前的案例研究甚少,2006年之后的典型案例研究开始关注同一类型案例在不同司法审判下的差别。

5.旅行社责任承担

对于旅行社开展的体育旅游或风险性户外活动项目,我国旅行社市场运行有其特殊的监管制度。杨富斌、王天星指出:“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建立了旅行社行政处罚制度,旨在对违反旅游市场行政法律、法规的旅行社等服务主体进行惩戒和教育。”同时,从行政处罚制度形态上看,“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与其他国家的行政处罚制度都有较大的差异,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在中国,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既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行政制裁,也不同于法律制裁的其他形式”。杨富斌,王天星.旅行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21-222.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在论文开题前期资料的搜集中,英文资料搜集来源包括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和武汉大学图书馆相关英文著作、JSTOR过刊数据库、Cambridge Journal Online数据库、Lexis法律文献库、Google学术搜索、体育旅游专门期刊Journal of Sport and Tourism以及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Law JournalTourism Management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等体育和旅游管理类电子期刊库的国外相关研究论文。国外对体育旅游有关法律文献的研究主要观点分类如下:

(一)体育旅游安全保障宏观研究

1.风险管理

澳大利亚标准委员会和新西兰标准委员会于2004年通过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风险管理标准”(Australian New Zealand Standard on Risk Management),该标准将风险管理的过程分为沟通和协商、了解事态因由、确认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对待风险、监测和审查、记录风险管理过程八个步骤。Standards Australia & Standards New Zealand. Australian New Zealand standard on risk management[S]. Standards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Ltd, 2004.

近年来体育旅游或邻近概念的相关实践研究中有不少采纳风险管理理论作为分析框架或进行风险管理分析。例如Jeff Wilks等就采用了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风险管理标准”来分析“户外旅游和探险旅游的风险管理”“澳大利亚潜水旅游安全”“冲浪风险和安全”等问题。JEFF WILKS, DONNA PENDERGAST & PETER A LEGGAT. Tourism in turbulent times: toward safe experience for visitor[M]. Oxford: Elsevier Science Ltd, 2006.

又如Jeffrey Wilk,Robert J. Davis在《澳大利亚大堡礁水肺潜水人员的风险管理》一文中将水肺潜水者分为四类:①受过认证培训机构训练并颁发资格证者;②受训过程中的实习者,在教练陪同下在开放水域进行过四次实践;③未受任何培训,属于旅游计划的一部分,须在教练陪同下进行;④有资格的教练及潜水管理者。还有一类是自购装备潜水者,不属于商业潜水者范畴。对于潜水伤亡事故,工作人员负有法律责任,要承担未照顾好顾客的后果。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中涉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有:①合同法;②过失侵权法(Tort of Negligence);③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规(Workplace Health and Safety Legislation)。另外,此文还借助了风险管理框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风险减少)对水肺潜水的风险管理进行分析。JEFFREY WILKS, ROBERT J DAVIS. Risk Management for scuba diving operators on Australia's great barrier reef[J]. Tourism management, 2000 (21): 591-599.

2.户外救援相关研究

在美国,随着20世纪户外运动尤其是探险运动的升温,到20世纪末,这股风潮同时也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户外运动的困境,需要救援。据统计,1994年美国Yosemite国家公园共实施了231起救援工作;1995年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共实施了380起救援工作,动用了66名国家公园工作人员参与救援,其中23%的救援事件中发生了人员死亡。到1999年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户外运动参加者忽视户外运动的装备以及培训,依赖电话救援的方式,将遇到困难后的救援依赖于专职救援人员,这不仅直接导致了救援工作的增多,还间接导致了可能发生的手机电池耗尽而求助无门的现象。不仅如此,新的问题是,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户外运动场地的管理人员有救援的义务,一旦发生伤亡就进行起诉。HUFFMAN, MICHAEL G. Trouble in paradise-accident trends in the outdoors[J]. Proceeding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outdoor recreation and education, 1998: 3.

救援对于户外运动场地主管方来说是两难的工作,一边是救援的必要性,一边是高昂的费用。

有鉴于此,美国的立法机关考虑采用一些新的法规来约束高昂的救援费用。例如:向被救援者收取费用;每个登山者在进山之前要获得“登山许可证”;在登山设备消费上增加消费税,作为救援费用来源之一;每个登山者都要携带迷路时用的信号发射电子设备。WATERMAN L, WATERMAN G. Wilderness ethics[M]. Woodstock, VT: The Countryman Press, 1993: 153.

3.户外运动风险教育

正式的风险管理应该包含大学、TAFE学院或专门教育机构开设的风险管理正规培训,这项工作由有资质的教育者担任。运营商要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才能获得许可。应设立正式的行为守则或最低行为标准作为对运营商表现和过失评价的标准。上述措施将有助于减少过失、降低理赔成本,并提升社会的风险管理方法。WATERMAN L, WATERMAN G. Wilderness ethics[M]. Woodstock, VT: The Countryman Press, 1993: 3.

Collard根据对“绳索挑战课程”的研究,发现该课程比社会上开展的很多培训课程实现的安全度更高,因为该课程的“二十年安全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每一百万小时户外活动实践中发生4.33起伤害事故,大致相当于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业发生风险的比率”。Collard也将该户外运动风险培训课程与学校体育课的安全结果进行了对比,发现该课程的安全结果高于标准的高中体育课程。WATERMAN L, WATERMAN G. Wilderness ethics[M]. Woodstock, VT: The Countryman Press, 1993: 4.

(二)体育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研究

在美国,存在保守管理理念和自由管理理念指导下的两种俱乐部模式。对于前者,俱乐部的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机构提供;赛程和活动必须经过管理层的批准;俱乐部必须有经过批准的顾问或教练;必须有章程或指南;会员必须参加保险并通过体检;俱乐部项目中,提供医学或训练监督。对于后者,俱乐部成员控制俱乐部操作;在资金、装备、场馆安排、办公室使用、义务监督方面很少或几乎没有外部支持;成员负责为自己购买保险并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对比这两种管理理念的法律责任,在保守管理模式中,外部管理机构需要注意医务监督、批准花费和承担保险的责任。在自由管理模式中,既然成员们对自己和所有的俱乐部行为负责,则外部管理机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马欧,贝蕾丝,杰米森.娱乐体育管理[M].韩勇,康胜,译.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151-152.

(三)体育旅游保险研究

国外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研究很少。相关研究有:邱彦对新西兰的公共责任保险制度的介绍邱彦.从新西兰损害赔偿制度看正义理念[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53.,还有关于澳大利亚保险公司拒绝对户外运动承保的研究等。Sandy于2002年对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户外运动的法律责任新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户外运动早期一呼百应的局面在2001年随着44家旅游企业的倒闭开始发生扭转。这些企业的倒闭都是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对风险运动进行承保而导致的。维多利亚体育娱乐局2002年发布的报告Active State中建议对保险的问题进行改革,首先应在体育娱乐产业建立系统的全国性风险管理体系,其次开展国家保险教育项目,该项目要有详细的计划支持体育娱乐组织的社团能够开展保险业务。SANDY ALLEN-CRAIG. Current initiatives-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 management strategies in outdoor recreation[EB/OL]. (2010-12-21). http://www.ausport.gov.au/_data/assets/pdf_file/0018/114606/Allen-Craig.pdf.

(四)体育旅游责任承担研究

1.自承风险理论案例研究

John Spengller和Daniel Connaughton采用定量的研究方法,对涉及疏忽于风险承担的体育娱乐活动的法律案件进行评估JOHN SPENGLLER, DANIEL CONNAUGHTON. A quantitative approach to assessing legal outcomes in reported sport and recreation negligence cases involving assumption of risk[J]. Entertainment law, 2003, 2 (3): 112-129.。他们认为“自承风险一直以来都是体育娱乐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辩护理由。一般来说,那些自愿承担已知风险且又在参与娱乐活动中受伤的人被视为已经承担了参加该活动的固有风险”。John Spengller和Daniel Connaughton在研究中选取采纳风险承担为辩护事由的体育娱乐案件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在体育娱乐供应商使用风险承担作为抗辩事由的案例中,63.8%即大多数都获得了胜诉。被告是个人的情况下且辩护非常成功的比例为81.3%,当规则具体到体育娱乐活动中的风险承担时胜诉率为77.8%,当风险发生在户外远程设施时胜诉率为75%,当提供了警告时为72.5%,当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为71.8%”。在此基础上,作者运用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确定案件结果预测的变数,并对体育娱乐活动中的自承风险者给出了更好的建议。JOHN SPENGLER, DANIEL CONNAUGHTON. A quantitative approach to assessing legal outcomes in reported sport and recreation negligence cases involving assumption of risk[J]. Entertainment law, 2003, 2 (3): 112-129.

自承风险,还有一个说法是“风险自负”,刘雪芹、黄世席也从美国判例法发展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介绍。1978年的滑雪场案例使得这一理论在美国有了两种解读,一种是认为“滑雪运动内在的风险不应当由滑雪场承担”,但是因为灌木丛没有清理导致受伤这类“与滑雪运动无关的风险”应由滑雪场承担。这导致出现另外一种做法:“美国一些州制定的休闲运动安全法开始把有关责任转移到活动参加者身上,通过风险自负原则保护正处于发展时期的户外运动产业。”刘雪芹,黄世席.美国户外运动侵权的法律风险和免责问题研究:兼谈对中国的借鉴[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3):253-254.

2.户外运动领队的法律责任

Sandy Allen-Craig认为“不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户外领队都必须能管理并最小化风险”,且“(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律要求户外领队能提供高标准的护理”。SANDY ALLEN-CRAIG. Current initiatives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risk management strategies in outdoor recreation[EB/OL]. (2010-12-21). http://www.ausport.gov.au/_data/assets/pdf_file/0018/114606/Allen-Craig.pdf.

三、对国内外体育旅游研究现状的评析

(一)研究时间和阶段的对比

国外体育旅游研究于20世纪60年代起步,1960年到1978年,国外体育旅游研究处于零星探索阶段,文献量很少,但是这一阶段具有开创意义,基本构建了体育旅游的框架。1978年到2000年,国外体育旅游研究迎来了第一次跳跃式发展,论文篇数开始逐渐增加,达到了一定的数量,研究领域也开始从单纯的赛事旅游向多个体育旅游领域发展。2000年以后,体育旅游领域的研究出现了第二次跳跃式发展,各类文献篇数已经超过3000篇,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我国体育旅游研究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2000年以后,体育旅游的发展潜力将带动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

(二)研究领域和深度的对比

国外体育旅游研究不仅对各类实际个案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同质现象进行归类思考,并且对理论的探索研究也较多。理论研究的论文或者论文集反映出,既有借鉴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为分析框架,也有对本学科理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成立的深度思考。

我国目前针对体育旅游的研究,不论是体育研究者对体育旅游主题的关注,还是旅游业研究者对探险旅游主题及其相似概念的关注,都呈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对这一研究必要性的认可,并且对这一研究领域可探究的内容充满信心。二是研究的类别主要在体育旅游概念、体育旅游资源开发、体育旅游消费者行为、体育旅游产品营销方面,深入探究其管理问题并提出建构性框架的研究较少,总体来说研究层次较浅。三是缺少对体育和旅游关系的深入剖析,以及对体育旅游风险评估的框架构建。在论述较多的安全保障问题上也多是建议性的倡议,缺乏深入的研究。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体育旅游问题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

(三)对体育旅游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比

对比国内外体育旅游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①体育旅游专属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技术性问题如安全保障的措施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旅游业、探险旅游业等的相关研究,受我国管理体制影响的问题如市场准入、竞争问题等方面则需要根据本国国情探究法律问题。②国外体育旅游专门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多,国外多数著作只在管理部分对此略有提及,涉及法律问题的文章则比较零散,研究问题不够系统。国内涉及体育旅游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则更是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