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育旅游
一、体育旅游概念与争论
“体育旅游”这一概念由两个关键词“体育”和“旅游”组成,但是“体育旅游”并非“体育”和“旅游”的简单叠加。体育旅游作为近年来我国体育和旅游两大领域都开始关注的新领域,不少研究者开始了对这一新领域的探索。2000年之前,学术界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为数甚少,每年仅有一两篇论文发表在体育类及相关刊物上。21世纪的前十年,相关研究逐渐增多,我国体育旅游的研究论文有近1200篇。除此之外,还出版了几本体育旅游的专著,翻译了两本体育旅游的教材,体育专业的硕博士研究论文也开始涉足这一领域。人们对体育旅游研究越来越多,显示体育旅游研究在中国开始起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我国,体育旅游的研究尚处于起步初期,研究者对其相关概念、属性、分类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纵观我国目前关于体育旅游研究的论文,多数文章都忽视对概念本义的理解。
因此本节拟在对国内外体育旅游概念的发展进程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体育旅游的概念,并在对体育旅游的本质分析中运用逻辑学的方法对其概念进行重构。
(一)体育旅游概念溯源
1.西方体育旅游概念溯源
通过体育运动方式开展旅游的做法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诸多西方学者的研究已经论证,公元前776年即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伊始就出现了最早的有关通过体育运动开展旅游的文字记载。然而学术上对体育和旅游两者关系的研究则是近几十年才逐步建立起来。
近些年,国外陆续出版了一批体育旅游的著作,这些著作进一步将体育旅游概念研究推向争鸣。例如1999年,Joy Standeven和Paul De Knop出版了Sport Tourism;2002年,Turco等出版了Sport Tourism;2003年,Simon Hudson出版了Sport and Adventure Tourism;2004年出版的论著较多,包括Rithie等的Sport Tourism:Interrelationships,Impacts and Issues、Mike Weed等的Sport Tourism:Participants,Policy and Providers、Hinch等著的Sport Tourism Development和Gibson的Sport Tourism。在这些著作中,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体育旅游定义了不同的概念。以下所列为西方国家体育旅游代表性概念:
表2-1 西方国家体育旅游代表性概念
①柳伯力,陶宇平.体育旅游导论 [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3:1.
②JOYSTANDEVEN,PAULDEKNOP.Sporttourism [M].Illinois:Human Kinetics,1998.
③ SIMON HUDSON.Sport and adventure tourism[M].New York:The Haworth Hospitality Press,2003:3.
④ 维德,布尔.体育旅游[M].戴光全,朱竑,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48.
① HEATHER GIBSON.Sport tourism:concepts and theories[M].New York:Taylor and Francis Group Ltd,2006:2.
除此之外,日本学者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也较有代表性。1995年原田先生根据体育旅游的目的将体育旅游分为 “以参观体育活动为目的”和“以参加体育活动为目的”两大类。1996年长积先生把这两点结合起来提出“体育旅行,是指将参加体育活动或参观体育活动作为目的的人们从暂时离开日常生活范围起到返回日常生活范围止的这样一个活动”的观点。
回顾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历史,研究体育和旅游相互关系的第一篇论文是1966年Don Anthony为大不列颠身体娱乐中心会议撰写的《体育和旅游》一文,该文简要回顾了体育在假期旅游中扮演的角色。随后,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更多西方学者开始关注体育旅游。但是直到1982年,Sue Glyptis对欧洲五国体育旅游的研究才被视为体育旅游研究的开端。Glyptics提出的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在体育旅游的参加者、经营者和地方当局三者的观念中,都认为体育和旅游之间缺乏真正的融合。Heather Gibson提出“真正融合”的观念,指出与体育和旅游有关的政策、研究和教育三者之间也存在难以融合的问题。至今,在“体育”和“旅游” 两个概念的真正融合问题的研究上,西方学者的研究呈现的两大趋势特征是:一是建立体育和旅游之间真正的内在联系;二是将体育和旅游两者的关联进行量化。
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多数研究者缺少专业的知识或研究方法,所以这些研究多数只是简单将体育和旅游联系在一起,鲜见从深层理论上进行论证。这导致了学术界逐渐对体育旅游研究的价值产生怀疑,也有人提出体育和旅游没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进行研究。有鉴于此,2005年《欧洲体育管理季刊》就“体育旅游理论与方法”这一特殊问题展开了系列论述,主要由体育旅游领域的著名研究学者牵头,引领深入地对体育旅游展开研究。Gibson倡导体育旅游的学术研究应该采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地理学和人类学等母学科已成熟发展起来的方法理论。由此可见,21世纪初期国外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研究重点转移到通过提升研究方法来加强研究的理论性和推进观念的深入研究上。
从上述学术界对体育旅游半个世纪的研究历程可以看到,体育旅游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它的概念仍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其概念的核心要义取决于对其研究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对其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的进一步研究。
2.体育旅游概念的中国化移植
国内对体育旅游概念研究的广泛关注是从2000年左右开始的,目前大部分的研究者是体育院校的教学研究人员,他们引领了中国体育旅游研究的起步发展。以下是国内学者对体育旅游概念较有代表性的一些观点。
韩鲁安等(1998)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次对体育旅游进行了解释:广义的体育旅游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从事的各种身体娱乐、身体锻炼、体育竞赛、体育康复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与旅游地、体育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狭义的理解为,为了满足和适应旅游者的各种体育需求,借助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充分发挥其诸种功能,使旅游者的身心得到和谐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闵健(2002)把体育旅游定义为:体育旅游是人们以参与和观看体育运动为目的,或以体育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柳伯力、陶宇平(2003)提出:体育旅游是人们以参与和观看体育运动为目的,或以体育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吴畏(2004)提出:“体育旅游首先是一种旅游活动,其次才是一种旅游方式。”还强调,“体育旅游活动本身也应该是一种消费行为”。于素梅(2005)把体育旅游定义为:体育旅游是旅游者较长时间离开生活地,以旅游和体育为主要目的,以休闲、娱乐、健身、探险等为动机,以欣赏、观看或参与体育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旅行游览活动。石岩等(2007)认为,体育旅游是以参与或观赏体育活动为目的,或以体育为内容而产生的一种短暂性的生活方式,是旅游者在旅游和暂时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与体育有关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曲天敏(2009)认为,体育旅游是旅游者在休闲时间暂时离开居住地,在此过程中,以游览观光为主要内容,以欣赏、参与或观看体育活动为次要动机或部分内容,从而促进身心和谐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旅游活动形式。宋杰等(2010)认为,体育旅游是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依赖旅游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完成体育体验的一种社会文化活动。
根据国内相关研究给出的主要定义,多数研究者都认同体育旅游的本质是旅游的一种,体现为以多种体育活动为内容,以休闲娱乐或者康复、交流为目的的旅游活动(谭白英,2002;闵健,2002;刘凯,2004;朱竞梅,2000)。柳伯力和陶宇平在专著《体育旅游导论》中也赞同体育旅游的本质是一种旅游活动,认为体育旅游是人们以参与和观看体育运动为目的,或以体育为主要内容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有少数研究者认为体育旅游本质是借助旅游形式开展的体育活动(杨红伟,2002;李香华,2003)。还有一种观念认为体育旅游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性项目群,是以体育资源和一定的体育设施为条件,以旅游商品的形式,能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融健身、娱乐、休闲、交际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性项目群(汪德根,2002)。
(二)体育旅游概念重构
1.体育旅游概念重构的相关学说
经过近二三十年的研究,国外学者从多个方面提出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相关理论论证。
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体育旅游概念,有代表性的是将休闲研究的制约原则运用于体育旅游研究。体育旅游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从参加者的角度来看,体育旅游活动种类分为观看比赛型、参与活动型和怀旧型。②从吸引因素角度来看,首先吸引人开展体育旅游的是人的因素,表现为人在离开家出行的过程中寻求休闲体验;其次是休闲体验产生的地点因素,表现为休闲地对体育活动带来的吸引。③从体育和旅游的相互制约因素来看,体育和旅游缺少系统性的合作是主要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旅游是一种系统的经济运作现象,而体育则介于经济现象和非经济现象之间,这导致了体育旅游的发展受限于缺少系统的培训和管理。
体育和旅游已经是两个相对成熟的学科,因此对于借鉴母学科的研究来分析体育旅游,国外学者也提出了一些观点。借鉴社会学的角色理论来分析体育旅游参加者的角色分类,Green和John论证了旅游者参与体育旅游是对常规生活不满意的补偿或替代。也有学者从市场化的角度审视体育旅游,主要关注的是体育旅游的服务质量,以及体育旅游政策的制定。
2.体育旅游概念的逻辑分析
结合上述学者对体育旅游概念的相关学说,本书采用逻辑学的方法对体育旅游的概念进行分析。
(1)体育旅游概念的定义规则。
金岳霖在《形式逻辑》一书中说道:“在分类规则中,一个大类中包含了几个小类,这个大类就叫属,这些小类就叫做种。”根据形式逻辑的下定义规则:把被定义的概念放在它最邻近的属概念里,并且指出它和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事物属的概念反映了该事物的本质,而种差的概念则反映了该事物种概念的本质属性。这个分类规则可以表达为:
(被下定义的)概念=种差+邻近的属
(2)体育旅游概念的本质。
要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则来定义“体育旅游”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最邻近的属。由于“体育旅游”这一名词本身就是“体育”和“旅游”两个独立的词汇构成,因此在确定其属的时候也存在不同意见。从前面列出的国外的概念列举和中国的概念归纳,我们可以看到认为邻近的属为“旅游”的占多数,认为邻近的属为“体育(运动)”的也有一些。另外,还有第三种观念,即更多强调“体育”和“旅游”两者共同的东西。例如,Mike Weed等认为体育旅游是不同的人在特殊场所的相互交往过程中衍生的一种社会、经济和文化现象。国内研究者汪德根认为体育旅游是以体育资源和一定的体育设施为条件,以旅游商品的形式,能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融健身、娱乐、休闲、交际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性项目群。汪德根提出的“经营性项目群”实质上是一种经济现象。
纵观上述多种概念,主要矛盾指向体育旅游到底是“体育为形式的旅游”还是“旅游为形式的运动”的争论,这一点在中外的情况是比较一致的。很多研究者试图划清“体育”“旅游”“体育旅游”三者之间的界限。但是,Mike Weed(2008)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应该审视体育和旅游的共同特征,从这些特征中建立对体育旅游的理解”。这一观点和笔者确定“体育旅游”的属概念的意愿不谋而合。体育被广泛认为是普及度最高的社会现象,而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旅游是最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因此,要找到两者的关联性,本书倾向于认同其属概念应为“社会、经济、文化现象”。
(3)体育旅游概念的本质属性。
在界定了属的基础上,要区分的是种差。种差反映了该事物即种概念的本质属性。
在综合西方学说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可以归纳出在社会、经济、文化现象中体育旅游区别于其他种的特性:①异地性。从地点来看,参加者需要离开常规的生活方式和地点。②体育活动的相关性。从参与形式来看,所有活动都须与体育活动相关。③休闲体验性。从精神层面来看,参加者能获得休闲的体验。④从参与目的来细分,可分为观看比赛型、参与活动型、怀旧型的体育旅游。⑤参与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行为,也可能不涉及商业行为。
(4)体育旅游概念的界定。
综上所述,本书将体育旅游概念定义为:体育旅游是人离开常规的生活方式和地点,以观看体育比赛或参与体育活动或体育怀旧为目的,在商业或非商业行为中获得休闲体验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
(三)相近概念辨析
1.探险旅游
探险旅游的英文是“Adventure Tourism”,Buckley(2006)将其定义为:“探险旅游是有人引导的商业旅游,它的主要吸引物是依托自然环境特征的、需要特殊体育或者类似设备支持的、令游客激动的室外活动。”
Paul Beedie(2003)认为学术界对探险旅游的定义探讨过少,于是抛砖引玉,提出个人的看法,认为探险旅游应该包括下述内涵:①有游客的亲身参与;②有企业的参与。他理解的探险旅游按照资源可以划分为五大类(详见图2-1所示),其中山体探险旅游推动探险旅游向深度发展。
图2-1 探险旅游分类(Paul Beedie,2003)
威尔士旅游局于2002年发布的《行动中——威尔士探险旅游发展策略》报告中对探险旅游的分类如下:①登山、攀岩、岩降、抱石横移、渡海、沙滩跑;②探洞和山洞探险;③非机动水上项目:航海、风帆冲浪、(微风时使用的)高而轻的帆冲浪、划船、皮艇、漂流、冲浪;④机动型水上项目:气滑板、滑水、滑水板、花样滑水;⑤潜水;⑥机动车运动:四驱越野、摩托车越野、四轮车越野;⑦空中运动:悬降、滑翔伞、机动滑翔伞、速降;⑧山地自行车:自行车越野、下山骑行;⑨山地健走/跋涉;⑩其他陆地活动:旷野徒步、溯溪、滑雪、雪橇、陆地游船、四轮赛车、蹦极、彩蛋球游戏、射箭、飞镖、空中绳索锻炼。
Fluker和Turner认为探险旅游是主动式体育旅游的一部分,虽然有人对此观点存在质疑,但Brent W. Ritchie和Daryl Adair赞同从宏观的角度来定义体育旅游。Lisa Delpy Neirotti更是直接将探险旅游划为体育旅游的下位概念。Paul Beedie则认为探险旅游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探险旅游包含游客的亲身参与,二是探险旅游是由企业规划。
从活动项目来看,上述国外学者对探险旅游项目的分类同时也是体育旅游论及的常规运动项目分类,这样看来,似乎探险旅游和体育旅游的研究对象十分接近。从Buckley和Paul Beedie的观念来看,都认为探险旅游一定是商业性的。本书则认为,体育旅游在这一点上有别于探险旅游——体育旅游既有商业性的也有非商业性的,如“驴友”自发组织的徒步行为,就是非商业性的。而在“体验”这一点上,探险旅游参加者和体育旅游参加者都能通过身体活动获得或激动或自我认同或放松的休闲体验。
另外,邹统钎、高舜礼的《探险旅游发展与管理》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探险旅游的著作,书中提到的探险旅游的范畴和体育旅游有绝大部分的交集。该书认为根据探险旅游的发展现状和不同标准,探险旅游可以有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探险旅游资源的不同和存在状态的差异划分,可分为:①山体探险旅游(如登山探险、峡谷探险、攀岩探险、崖降探险、徒步探险、滑雪探险、雪地驾驶探险等);②水体探险旅游(如海洋探险旅游、海底探险旅游、冲浪探险旅游、环球航海探险旅游、漂流探险旅游、湖泊探险旅游、潜水探险旅游、独木舟探险旅游、海底潜水艇探险旅游等);③生物探险旅游(如原始森林探险旅游、观鸟探险旅游、观鲨鱼探险旅游、狩猎探险旅游、垂钓探险旅游等);④洞穴探险旅游(如喀斯特洞穴探险旅游、古墓探险旅游、水下洞穴探险旅游、树洞探险旅游、雪屋探险旅游等);⑤沙漠探险旅游(如徒步穿越沙漠探险旅游、沙漠自驾车探险旅游、沙漠骆驼竞赛旅游等);⑥空中探险旅游(如热气球环球探险旅行、空中跳伞探险旅游、滑翔伞探险旅游、太空探险旅游等);⑦其他探险旅游。
从上述概念的划分中不难看出,探险旅游和体育旅游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尤其是涉及身体活动或以体育为载体开展的活动。
2.户外运动
从广义上来讲,“在非人工的自然环境中的空间位移”都可以称为户外运动。狭义的户外运动是指“在自然场地(非专业场地)开展的体育活动”。因此足球、高尔夫等在人工专门场地上举行的室外运动不在户外运动之列。根据这个定义,户外运动可划分为陆地户外运动、水上户外运动和空中户外运动。马志冰认为目前普遍开展的户外运动项目,大体可以分为山地运动(包括登山、攀岩、攀冰、登山滑雪、绳降、山地纵走、山地自行车、探洞、山地越野等)、峡谷运动(包括漂流、溯溪、溪降、攀瀑等)、各种地形的穿越、野外生存及野外拓展等几大方面。
李红艳对户外运动的相邻概念进行了区分,具体内容见下表。国内外对于这些概念都存在不同的定义和分类,其中一些概念含有重合部分,例如体育旅游、户外运动和探险旅游,因此简单认定其活动具有组织性本身就带有主观色彩,通过一两种定义就判定某一定义的核心内涵也是以偏概全的做法。但是李红艳对户外运动和体育旅游概念的区分具有一定的说服力:“①户外运动更强调身体力行或者参与性,而体育旅游也可以是被动性参加活动。②户外运动是以运动为主,强调活动的效益性,即身体锻炼效果,而旅游多以观光和娱乐为主。”但是第三条论断则缺少信服力:“③户外运动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以及装备。”因为在参与性体育旅游中知识、技能和装备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这一条并非户外运动和体育旅游的差别。
表2-2 户外运动相近几个概念之间相关因素的比较分析
从管理的实践看,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发布了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如表2-3所示。
表2-3 登山及户外运动分类表
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成立户外运动部,专门负责户外运动的竞赛和行业规范的制定。而国家体育总局下设专门的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是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潜水、滑水、摩托艇等极限运动项目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对其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这个划分是否有利于户外运动的管理和规范,需要进一步探讨。
对于水肺潜水和冲浪等活动是否属于户外运动,德国则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根据德国联邦自然保护局下属的户外运动和环境部(Federal Nature Conservation Agency,the Institute of Outdoor Sports and Environment)于2004年的统计,新增的项目中风筝冲浪属于户外运动项目的一种。在对传统户外运动的分析统计中,皮划艇和独木舟、水肺潜水、冲浪、航海都被列为户外运动类别。2008年欧洲户外运动从业者联合会(the European Confederation of Outdoor Employers)在一份汇报中就户外运动从业者开展工作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阐述,其中涉及滑竹筏侵权事件的分析。由此可见,户外水上运动在欧洲不仅是户外运动的一种,而且它的风险和争议还归属于户外运动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
对比国内外的分类,不难发现,国家体育总局分设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这种机构设置便于分类管理,但是机构名称容易引发认识偏差,如将户外运动等同于登山运动的民间机构或民众就不在少数。搜索民间户外组织的网站,经常看到挂着“户外运动”的旗号,但是只开展登山、徒步等和山体有关的户外活动,这是由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市场培育还在进行中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但是也容易引发普通民众对户外运动的定义认知模糊或者简单化理解。
另外,“驴友”也是户外领域常见的网络用语,其产生于21世纪初,从“旅友”的谐音引申而来。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究其本意,“驴友”并非泛泛指代旅游者,而是通过户外组织或者网络结伴开展户外探险运动的人。
3.极限运动
从1986年尧茂书等的“长江第一漂”开始,至今极限运动在中国已存在二十多年,但是学术界对其定义的研究乏善可陈。
斯迪虎定义极限运动是“一种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通过对运动器械的掌握和控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生命潜能,在挑战自我和自然的过程中,获得身心健康愉悦、满足新鲜刺激感、实现个人价值的新兴休闲运动”。而且极限运动没有固定或专门的场地,主要在城市街区和大自然环境中进行。
从极限运动的鼻祖追根溯源,它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英文名称为extreme sports,也被称为free sport(自由运动)、action sport(行为运动)或adventure sport(探险/冒险运动)。维基解密基于三本字典(Webster's New Millennium Dictionary of English、The Nathan Kramer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Japanese Language、The Oxford Pocket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的辞源对其定义,综合分析认为“极限运动是一项流行称谓,指那些具有很高潜在危险性的运动的总称”。
极限运动虽然自产生后经历了几十年发展,积聚了越来越多的爱好者,但直到1995年被商业化运作,通过电视转播极限运动比赛现场才在欧美受到热捧。转播的极限运动比赛主要分三类,如表2-4所示。
表2-4 极限运动分类表
结合前面对体育旅游的分析,极限运动和体育旅游的差别有三:①从运动项目来区分,极限运动被包含于体育旅游运动项目中,体育旅游运动项目还包含非极限运动。②从地点来区分,极限运动没有地点限制,家门口的街道就可以是开展极限运动的场所,如道路雪橇。而体育旅游必须是在异地,有旅游的性质。③从运动体验来区分,极限运动带来的是高危险下的刺激感受,而体育旅游的体验根据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不仅有高危险下的刺激体验,也有放松的休闲体验。
(四)本书研究对象的确立
从运动项目来说,体育旅游涵盖的运动项目包括户外运动、极限运动、休闲运动的部分项目。从运动的异地性来说,体育旅游强调了异地,而探险旅游、户外运动、极限运动、休闲运动也包括了在常规生活地开展的运动。从参与形式来说,体育旅游不仅包括主动参与的运动项目,也包括被动参与的运动形式如观看体育赛事等。体育旅游的类别与特性可以通过下图表示:
图2-2 体育旅游与相近概念的包含关系
对此图有必要补充说明:①此图只针对体育旅游研究中最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来进行划分。②依据上文定义,体育旅游参加者要能获得休闲体验,而运动员参与异地体育赛事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得休闲的体验,故不属于体育旅游范畴。③极限运动更多是在室外利用自然场地并运用运动器械所进行的运动,很少有在场馆内开展,因此极限运动多为户外开展的运动。④参与式体育旅游即前文所指主动型(Active)体育旅游,赛事体育旅游即被动型(Passive)体育旅游。
从此关系图分析来看,体育旅游包含的运动项目繁多,这些运动项目有的产生时间已久,有的诞生时间不长。作为单一的运动项目,人们研究更多的是有关其历史、体验性、项目开发等问题,但是作为体育旅游来讲,其旅游的本质决定了对其合理的管理规制是其发展的根本。目前国内对体育旅游开发的关注者颇多,体育旅游的长远发展也有赖于市场的规整。
因此下面的章节将着重从体育旅游的核心法律问题入手开展研究。如何界定体育旅游的核心法律问题?这里将分别对体育旅游的三大类进行说明:①参与式体育旅游:此类体育旅游近年来在我国逐年升温,伤亡人数也有很多,其管理规范和责任承担等都是亟须关注的问题。②赛事体育旅游:在我国,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行,学术界也开始关注赛事体育旅游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是据体育旅游专刊Journal of Sport and Tourism的一篇研究报告指出,学术界目前研究的关注点主要在针对国际体育赛事旅游的“风险认知”和“暴力事件风险”等“社会心理风险”的研究。对赛事体育旅游暴力事件防范机制的研究较为鲜见,如赛事体育旅游管理专论Strategic sports Event Management:An International Approach也只是重点论述管理策略和财务问题,对安全和责任承担等问题没有重点介绍。况且赛事体育旅游多为跨国性事件,非目前我国体育旅游发展初级阶段的研究重点。③怀旧体育旅游:其法律问题尚不突出。故本书涉及的体育旅游法律问题研究主要针对第一类,其他两类本书不作论述。
对于体育旅游的三大类别——赛事体育旅游、参与式体育旅游和怀旧体育旅游,本书的研究对象为参与式体育旅游,不涉及赛事体育旅游和怀旧体育旅游。
二、体育旅游分类
中国学界研究体育旅游的时间不长,1991年出现第一篇以体育旅游为主题的文章,2000年至2017年间相关研究成果数量阶段性递增(相关研究数量在2000年之前每年仅为个位数,2000—2004年每年几十篇到100篇,2005—2010年每年在300篇到600篇,2011—2016年每年在700篇到800篇,而2017年数量增加到1015篇)。虽然十几年来研究论文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学术界对其认识和接受度仍旧处于起步状态。其概念、分类、理论等基础研究尚比较模糊,具体哪些社会、经济、文化现象属于体育旅游的范畴也尚未有定论。这就造成了目前其分类和相近概念的混乱不清。本书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展开对体育旅游分类标准的研究,在分析我国体育旅游特性和分类问题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体育旅游分类研究的经验,以推进我国体育旅游分类的跨学科整合及细化。
(一)体育旅游国外分类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研究者对体育旅游分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他们对体育旅游进行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按体育旅游参与度进行分类、按体育旅游供给进行分类、按“三分法”进行分类。
1.按体育旅游参与度进行分类
英国研究者Gammon和Robinson倾向于将体育旅游参加者分为“硬性”参加者和“软性”参加者。前者指旅行者或主动或被动地参加竞技运动的旅行,旅行的主要动机就是运动。后者指旅行者主要是体验娱乐和休闲,而不是为了竞技运动。
英国研究者Joy Standeven和比利时研究者Paul De Knop则认为体育旅游包括参与“被动性”体育节假日活动,如体育事件或体育博览,也包括参与“主动性”体育节假日活动,如水肺潜水、自行车运动、高尔夫,以及介于体育和旅游之间的主题活动。
上述两种不同的体育旅游分类,都是以参与度作为分类依据,“主动性”“被动性”的体育旅游是以是否参与身体运动为标准,而“硬性”“软性”体育旅游是以运动体验参与度为标准。1999年美国研究者Pitts也将体育旅游分为两种,同Joy Standeven和Paul De Knop的分类类似,以是否参与作为标准,但是名称上更直观。Pitts将体育旅游分为两类:参与式体育旅游(Sports Participation)和观赏式体育旅游(Sports Spectatorial Travel),分类依据是旅游的目的是参与还是观赏运动、娱乐、休闲或健身项目。
Joy Standeven和Paul De Knop根据游客对体育活动的爱好程度形成了对体育旅游的概念性分类,主要分为以下类别,如表2-5所示。
表2-5 体育旅游活动分类
② Club Méditerranée,俗称 “地中海俱乐部”,为法国在世界各地建立的连锁度假型俱乐部,1950年由前比利时水球冠军Gérard Blitz建立,该俱乐部以一站式度假和涵盖各种体育运动项目而闻名。
这种分类仍然是按参与度分类,不过不是单纯的运动参与度,而是同时引入了参与时间的因素。
上述分类法的贡献在于在20世纪90年代开了关于体育旅游深度研究的先河,对体育旅游的基础问题之一——体育旅游分类作出了探讨,其倡导通过参与度来划分体育旅游的分类标准体现了运动参与方式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不足之处在于,在西方国家,竞技运动和大众运动是体育运动的两个核心,而体育旅游却是包括了竞技运动观赏和休闲运动参与两种类型的综合性旅游方式。因此,上述划分中竞技运动和非竞技运动的区分并不明显。
2.按体育旅游供给进行分类
加拿大体育旅游国际协会的Joseph Kurtzman给出了更为详尽的分类,详见表2-6。他的分类纵向上从体育旅游供给类型出发进行分类,横向上则考虑了体育旅游目的地因素,以及体育旅游参与形式的因素。
表2-6 体育旅游分类和例证
(续上表)
Joesph Kurtzman于2000年按照体育旅游的供给因素,进一步细化了体育旅游分类,将其划分为景点旅游、度假胜地、游轮旅游、观光旅游、赛事旅游、探险旅游六类,如表2-7所示。
表2-7 体育旅游分类及项目列表
这一类综合型的分类法,其贡献是倡导按供给类型进行分类,全面梳理了体育旅游的外延,但也存在问题。首先,分类类型过于“综合”造成类型之间产生交集,如“观光旅游”和“赛事旅游”都包括了体育赛事观赛旅游。其次,小类的划分依据种属关系模糊。如Joesph Kurtzman的分类中,“景点旅游”和“度假胜地”两个小类是依据不同体育旅游的目的地来划分;而“游轮旅游”的移动特性使其很难归属目的地;“探险旅游”就更加与目的地无关,是依据感官体验类型来划分。
3.按“三分法”进行分类
美国研究者Gibson认为体育旅游应分为三类:积极体育旅游、赛事体育旅游和怀旧体育旅游。Brent W.Ritchie和Daryl Adair认同这种划分,并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将参与式体育旅游划分为滑雪、自行车旅游、探险旅游、大师赛等主动参与的体育事件,将怀旧体育旅游划分为体育名人堂参观游、体育场馆和设施游、游轮或度假胜地等由体育专业人士参加的主题假日。赛事体育旅游即与大型体育赛事有关的旅游。
体育旅游研究的权威杂志Journal of Sport and Tourism也认可“三分法”,只是西方研究者将研究重点放在赛事体育旅游上,另两类研究偏少。Mike Weed在2008年就指出西方体育旅游研究的偏重行为,并在2012年重新强调要重视体育旅游经验研究,即倡导对参与式体育旅游的研究。
这一分类法在前人基础上化繁为简,既解决了按“参与度”分类中参与和观看竞技运动赛事难以并存的困惑,也使按“供给”分类中各个项目之间的矛盾得到化解,且这一分类法能囊括所有的体育旅游项目,算是目前体育旅游分类研究中得到较多认可的分类法。
(二)体育旅游国内分类
西方国家体育旅游的研究者一般来自“体育、休闲和旅游(三者顺序可能因校而异)”学院或者专业,因而体育和旅游学科的合作更紧密,使得对体育旅游的分类研究更容易从两者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而国内体育和旅游是两个分别独立的不同的学科群,彼此之间的学科关联度不够。体育旅游的研究者一般也具有不同的母学科背景,因此较之西方研究,我国体育旅游的分类结果既受研究者个体差异影响,也存在学科影响。研究者倾向于以自身专业的角度作为标准,如旅游学者比较倾向于从资源的角度进行分类,而体育学者倾向于从参与方式的角度进行分类。
1.按体育旅游参与目的和形式进行分类
吴必虎将体育旅游分为一般体育旅游项目和专门体育旅游项目,把“游泳、网球、保龄球及各种健身器械等经常附加于旅游宾馆和度假胜地的体育活动称为一般体育旅游项目,而高尔夫、滑雪等可以独立开展的活动则作为专门体育旅游项目”。这种分类中所说的一般体育旅游项目和专门体育旅游项目实际上都是指游客亲身参与程度高的项目,类似上述“三分法”中参与式体育旅游的范畴。而如环青海湖自行车赛、奥运会、亚运会、马拉松等赛事带动的旅游则没有囊括其中。
汪德根等对体育旅游的分类以“休闲、健身、观战、刺激、竞技、其他”为分类标准(参见表2-8)。这种分类标准按照参与的目的和形式进行了体育旅游项目的划分。但是其市场产品的举例则存在矛盾之处。矛盾一是“休闲”和“健身”体育旅游项目的界定不是绝对的。休闲和健身是运动的两种不同的目的,但是也存在交集,例如下表中潜水属于健身体育旅游,但潜水既包括难度大的水肺潜水,也包括难度低的浮潜。浮潜的参与门槛低,参加者众多,很多游客并非出于健身的目的,而是视其为运动休闲项目。还有三亚的水肺潜水,即便是没有基础的游客,也可以在简短培训后由教练带领下到几米深的水下进行水肺潜水,这种类型的潜水也不是出于健身的目的。矛盾二是“其他”类别的划分和前面存在交集。例如徒步旅游也是休闲体育旅游的一种、热气球邀请赛旅游也属于竞技体育旅游。矛盾三是表中所列竞技体育旅游项目也可以是非竞技目的。例如滑翔伞和滑雪,除了以竞赛为目的参与其中,国内也有滑翔伞俱乐部、滑雪场地提供非竞技性的体育旅游选择。综上所述,这一分类法大体是按参与程度划分,但是在产品市场分类上则存在太多矛盾之处,有些项目不能简单划分在相应归属上。这是其主要的问题。
表2-8 体育旅游市场细分
闫立亮(2010)认为体育旅游可分为五类:观光型体育旅游、竞赛型体育旅游、度假型体育旅游、健身娱乐型体育旅游、拓展型体育旅游。方洪(2012)持类似观点,认为体育旅游应分为四类:一是观光型体育旅游;二是竞赛型体育旅游;三是度假型体育旅游;四是拓展型体育旅游。
2.按体育旅游资源进行分类
袁书琪、郑耀星(2003)按照体育旅游资源的特征进行分类。他们认为,体育旅游是一大类旅游的总称,明确体育旅游的特性,是研究体育旅游资源和分类的前提,而其特性主要体现在观光性与参与性的区分、专项性与综合性的整合、生态性和人文性的统一。依据此特性,体育旅游资源可以划分为自然和人文两大类,如表2-9所示。
表2-9 体育旅游资源分类体系
注:本表在原表基础上进行了简化。
3.按体育旅游客源市场进行分类
刘河川于2004年提出从体育旅游业客源市场因素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表2-10所示。
表2-10 体育旅游业客源市场因素下的体育旅游分类
综上所述,袁书琪、郑耀星等旅游学科的研究者从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较具代表性。但分类过细不利于宏观研究的开展。而闫立亮等体育学科的研究者更擅长从运动项目参与方式的角度来进行划分,但是标准的评判力度不够。从本质上看,参与方式的分类侧重从内涵的角度考量,资源的分类侧重从外延的角度考量。而从客源市场进行分类的研究成果则比较小众,只适用于客源市场相关研究而不利于从资源、参加者、管理者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
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分类亟须进行整合,首先要面对两个实际问题:首先,是体育和旅游学科间的理解侧重点不同导致的分类标准和体育旅游项目混杂。尽管两个学科的研究者都对参与方式进行划分和探讨,但是,对体育和旅游二者之间关系不能全面地理解,导致划分都有前后矛盾或者分类不清之处。其次,是分类标准过细导致类别之间产生矛盾,难以把握最主要的类别之间的特征和区别。
(三)本书研究的分类
我国体育旅游的分类目前比较混杂,赵志荣看待这一现象时认为“我国对体育旅游的定位过‘杂’,对体育旅游的分类过‘乱’,对体育旅游项目的归属过‘泛’现象较为突出。产生以上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认识上的感性化明显及缺乏探究精神”。
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分类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学科的不同认识导致国内分类标准零散杂乱,缺少整合。从2000年以来发表的文章和近年来出版的相关著作来看,研究者来自不同的学科群,母学科的影响导致研究者分类的依据不同。固然,对学术研究来说,差异性能提供不同的角度和观点,促进百家争鸣,但是目前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分类这一基础研究的成果仍旧缺少系统的甄别。二是研究者水平参差不齐,对体育旅游概念及分类的研究方法不当,缺少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三是学术环境和态度造成体育旅游研究不能达到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共同推进。主要表现在对体育旅游概念、内涵、分类、理论的基础研究都甚少,理论不能用于实践指导。2000年至今,大量标记有地域特色的“某地体育旅游开发研究”的论文、课题层出,但不少研究缺乏合理的理论指导。这也导致研究中以偏概全,以赛事体育旅游或参与式体育旅游的现状简单替代为我国整体体育旅游的现状。
实际上,体育旅游作为国内新兴的体育或旅游学科研究对象,其作为独立领域的学科特征尚不明显,和旅游学科的研究热点“度假旅游”“节事旅游”,还有体育学科的研究热点“运动休闲”“社会体育”之间都存在交集。随着我国休闲时代的逐步到来以及后奥运时代的开启,体育和旅游的联姻带来了我国体育和旅游发展的新契机,值得我们开展更深入的研究。体育旅游研究的对象是包含着众多性质迥异的项目的一个群体,对其细化研究亟须确立科学的分类标准,进行深入的分析。
Gibson主张的“三分法”——积极体育旅游、赛事体育旅游和怀旧体育旅游,这一分类法在国际体育旅游研究群体中的认可度很高,被权威体育旅游研究杂志Journal of Sport and Tourism所采纳。这一分类法的内涵和外延不存在交集,具有清晰的区分度。
本书选择参与式体育旅游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下列考量:①参与式体育旅游安全研究的迫切性。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市场已经形成近二十年,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有越来越多盲目涉险的人群加入其中,因此对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安全保障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的法制化管理制度迫在眉睫。②赛事体育旅游正处于起步中,市场经营比安全问题更引人关注。赛事体育旅游在我国兴起的时间很短,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始逐渐受到关注。相比安全问题,其市场运作问题更值得研究。虽然大型赛事带动了旅游行为,但是毕竟不像赛事体育旅游已经市场化的国家那样形成成熟市场,普遍意义上的赛事体育旅游市场尚未形成。③我国缺少怀旧体育旅游的文化背景。因此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对怀旧体育旅游的研究都不是体育旅游的研究重心。上述三个原因即为本书选择研究参与式体育旅游安全问题的出发点。
按照“三分法”的分类来研究我国目前的参与式体育旅游有两方面益处:
1.有利于深入研究体育旅游的代表性法律问题
参与式体育旅游中,安全保障制度和责任承担制度,是最核心的问题。对主体和准入制度的研究,是为了确立合理的法律主体关系和市场运作规范,这也是和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责任承担制度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而赛事体育旅游虽然也存在安全的问题,但是它的核心问题为赛事的运作、场馆的维护利用、经济效益的分析、赛事的后续影响等,显然不同于参与式体育旅游的研究重点。对于怀旧体育旅游来说,虽然研究和关注甚少,但是怀旧体育旅游明显不存在前两类体育旅游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因此,按照“三分法”分类,选取参与式体育旅游作为研究对象,有利于深入研究体育旅游的代表性法律问题。
2.有利于对繁杂的体育旅游项目进行共性研究
体育旅游项目众多,从项目的角度分别研究不无裨益,国内也有少数研究者开始从登山体育旅游的角度进行细化研究。然而就目前国内对体育旅游的总体研究进展而言,对基本的分类存在混淆。赛事体育旅游的研究者没有标示自己的研究属于“赛事体育旅游”,怀旧体育旅游还基本未起步,对户外运动的研究,则在逐渐从赛事体育旅游向参与式体育旅游转向。这种分类的混淆,导致难以对诸多体育旅游项目的共性进行归纳性研究。因此,本书确立参与式体育旅游这一类别为研究对象,强调民众参与体育活动会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利于对这一类活动的共性进行概括性的研究。
三、体育旅游历史发展
(一)西方国家体育旅游发展历史
1.前工业社会时期的体育旅游发展
前工业社会时期指工业革命之前的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漫长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体育旅游特点包括:一是在宗教对运动制约的解除中缓慢萌芽,逐渐产生以赛事观赏为主要形式的体育旅游活动;二是早期的体育旅游是仅属于贵族或特权阶层的娱乐活动。
体育旅游在19世纪中叶之前,经过一个漫长的观念变化期。在古希腊,只有贵族才有机会获得体育娱乐。在古罗马,民众参与娱乐则被视为巩固统治的工具。到了中世纪,尽管体育受到宗教的强力压制,但还是得以延续下来。到了工业革命前,游憩行为仍然不能光明正大地传播。对观念的彻底改变,是从工业革命以后贵族阶层对代表积极娱乐和休闲方式的体育赛事的逐渐热衷开始。
在美国殖民时期和拓荒时期,美国人就热衷欣赏业余摔跤比赛、赛跑、射击比赛和赛马。到了19世纪前半叶,“许多体育项目第一次呈现出了强劲的发展趋势”,这一时期的体育旅游主要体现为赛事体育旅游,如“19世纪20年代,出现了多达5万人参加的赛舟会,以及专业的赛跑选手参加5公里和10公里比赛的盛况”。
这一阶段,到异地亲身参与体育活动获得休闲体验的行为在19世纪中叶之前还没有被广为接受,组织者和参加者更乐于通过组织或观赏体育赛事的方式来体验休闲。
2.工业革命时期的体育旅游发展
从18世纪英国开始工业革命,到19世纪传播到北美地区,工业革命逐渐发展兴盛,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资产阶级的工作时间减少、工资福利增加、休闲时间增多。与此同时,殖民时期对游戏的抵制也开始消失。随着工业革命的影响,体育和旅游也逐渐向新的殖民地和新国家扩散。北欧的滑雪,德国的体操,苏格兰高地的体育项目、登山等在不同地区的传播加速。这一时期的体育旅游特点包括:一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对社会的改变,参与式体育旅游项目逐渐获得发展;二是随着国家间的交流和传播,地区性体育旅游项目获得广泛传播。
1886年,美国国会立法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随后,19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教会领袖认识到教会不能再武断地惩罚所有形式的游戏。为提供“神圣的娱乐和游憩”,教会也开始建立体育馆。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的参与式体育旅游获得更多人的关注,“19世纪50年代,特别是在上层社会,滑雪成为一种时尚,划船和帆船运动也越来越受关注”。并且,“在19世纪的最后几十年中,室外活动成了一种时尚。美国人开始喜欢徒步旅行、爬山、垂钓、狩猎、在国家森林和州立公园里露营”。
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公共游憩运动”对美国乃至欧洲地区的休闲方式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公共游憩运动”中国家公园的建立对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时,为了对抗工业革命带来的自然资源的流失,美国率先发起了自然资源保护行动,并同时开始建立国家公园,第一个指定建成的是黄石公园(建于1872年)。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也开始发展公共游憩。“1892年,一位苏格兰裔的自然资源保护论者约翰·缪尔成立了塞拉俱乐部,他和西奥多·罗斯福鼓励大众参与户外运动并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
随后,其他国家也纷纷效法建立国家公园,或者划分出保护区域。如加拿大1911年成立公园局,19世纪80年代末建立班夫和幽鹤国家公园。爱尔兰1932年建立国家公园,英国在“二战”后开始建立国家公园。国家公园的建立为后来体育旅游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场地。
3.后工业社会时期的体育旅游发展
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力的变革、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交通等问题,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二战”后,体育旅游作为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更对其合理制度提出了要求。这一阶段,西方国家体育旅游发展的特点体现为:一是以商业化的形式推动赛事体育旅游和参与式体育旅游发展;二是战争对户外探险运动的推进;三是体育旅游的管理逐渐规范化发展。
首先,是以商业化的形式推动赛事体育旅游和参与式旅游发展。20世纪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进一步发展带动赛事体育旅游的发展。同时大众旅游和大众体育的发展开始形成体育旅游进一步融合的沃土。20世纪商业化的发展方式,也让体育旅游的运作开始产生。经营体育旅游的俱乐部、旅行社增多,各类体育项目的协会也开始组织非商业性的体育旅游活动。经济发展下对健康的关注也成为体育旅游发展的动因之一,一些有经验的体育旅游者开始出现。政治环境的平稳、经济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和技术的进步,共同促成了体育旅游在20世纪的发展。
其次,战争对户外探险运动的推进。“二战”期间,英国特种部队开始利用自然屏障和绳网进行障碍训练,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野外作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是人类第一次系统地把户外活动有目的地运用到实际中。“二战”后,随着战争的远离和经济的发展,户外活动开始走出军事和求生范畴,成为人类娱乐、休闲和提升生活质量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1989年新西兰举办首次越野探险挑战赛后,各种形式的户外活动和比赛在全世界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再次,体育旅游的管理逐渐规范化发展。随着体育旅游的发展,其管理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因为它牵涉到社会发展的相关问题。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体育旅游的发展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其安全性影响着它的持续发展,为此,两国共同制订风险管理方案,并通过立法让体育旅游行为规范化。在美国,体育旅游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之一。20世纪美国中产阶级开始出现,休闲的可选择性增加,然而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休闲时间和类别的增加导致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增多,例如酗酒、青少年犯罪等。为此,管理机构开始致力于推动积极的休闲方式的发展,体育旅游因此成为积极推广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除此之外,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萧条导致失业率增加,联邦政府启动了许多和游憩相关的紧急项目,拨款建造露营地、游泳池等户外设施,并资助许多没有公园的州纷纷建立公园体系。
西方国家体育旅游的发展历史体现了如下特点:首先,经济的发展必然是体育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更加需要观念的变革在社会环境中自然发酵,只有度过这一阶段,体育旅游才能获得蓬勃生机。其次,赛事体育旅游的发展先于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发展,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发展更加需要政策环境的引导。再次,参与式体育旅游中管理的变革遵循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管理的架构和措施变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体育旅游发展历史
从历史考证,“旅游”一词,始见于六朝。阶级社会的贵族阶层开展的游猎活动、汉代成为表演和比赛项目的蹴鞠、纪念屈原诞生的龙舟竞赛都是体育旅游最早的形态。中国近代体育旅游从带有偶然性的行为中诞生,代表性事件是1930年浙江人潘德明骑自行车环球旅行。毛泽东《体育之研究》倡导的体育精神在学校教育中的实践,也带动了体育旅游的早期发展,“20世纪30年代的中、小学课程标准中,将诸如远足、登山等旅游项目纳入课表。如1934年小学体育教授细目中,有‘远足、登山、游泳、划船、滑冰’等项目”。
我国体育旅游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形成的稳定发展的社会经济局面下得以开始蓬勃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体育旅游发展历史短,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体育旅游发展(1949—1978年)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体育旅游受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发展缓慢。
代表性的体育旅游案例有1956年7月31日,一支由31人组成的中国和苏联联合登山队登上了慕士塔格峰,这是中国人第一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高峰。在此之前,刚刚成立不久、缺乏经验的中国登山队仅攀登过海拔3000多米的陕西太白山。1959年,中国男女混合登山队共33名队员攀登慕士塔格峰并全部登顶成功。
这一时期,体育旅游还仅仅表现为专业运动员的体验活动。
2.改革开放初期的体育旅游发展(1978—2001年)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逐渐起步,社会建设走向稳定发展,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开始走上正常轨道,这一时期我国体育旅游的发展有如下几个标志:
(1)国际交流需求带动体育旅游发展。
在改革开放初期,体育旅游的组织机构更多带有政治使命,出于增进国际交流而设立。
1979年,广东省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成立,当时成立的初衷是“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海外民间体育旅游团队来访的需要”以及“我国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国际上的体育往来与日俱增,为开拓日益繁荣的国际体育旅游市场,发展体育旅游业”。从1988年至1991年,该公司共接待了海外体育团队116个,共3277人,9401天;各省市出访团队62个,共1483人。营业总额达400多万元,创汇300多万元(外汇券),支持了广东省体育团队出访、体育器材和科研所需的外汇。通过这些体育往来,增进了相互间的友谊和了解,并于1992年率先开辟了汽车、摩托车、射击、滑翔伞、跳伞等体育旅游。
1986年,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创办,并广泛开展体育旅游业务,努力开发体育旅游资源。到1992年已经推出和开发的体育项目有摩托车旅游、汽车旅游、自行车旅游、潜水、骑马、骑骆驼、热气球、滑雪、狩猎、钓鱼、拳击、武术、健美、棋类、球类、体育舞蹈、高尔夫球、网球等。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多次成功举办了大型体育旅游活动,如1988年丝绸之路国际汽车旅游接力赛、1990年北京—巴黎伊塔拉老式汽车远征,以及同年的伦敦—北京汽车旅游等一系列大型体育旅游活动。
1984年,广东中山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尔夫球场,当时的初衷是吸引外资,改善外商来华的生活条件。这一举措随后带动了广东其他地区高尔夫球场的发展。到了1997年,在北京和沿海地区已经建起50多个高尔夫球场。
(2)国内各大赛事的举办带动赛事体育旅游初步发展。
改革开放之初,发展经济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主要任务,主要是借举办体育比赛之机,开展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如商品交易会、投资洽谈会、产品展示会等。尽管当时体育赛事的初衷并非倡导体育旅游,但是各项赛事的举办,尤其是在体育赛事中不断取得成绩激发了人们对赛事的热情。虽然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比赛并非纯商业性赛事,但对于赛事体育旅游的发展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1980年10月在广州举办的国外职业运动员参加的“万宝路广州网球精英大赛”、80年代中期在北京举办的国际马拉松比赛、1988年在杭州举办的“中国国际武术节”,以及1987年第六届全运会、1990年北京亚运会等一系列赛事,推进了赛事体育旅游的早期发展。
(3)民间参与式体育旅游的孕育。
如果说前两类是依靠政策的“外力”推动体育旅游发展的话,那在这一阶段,因民间交流和经济条件提升而产生的内在需求的“内力”也推动了参与式体育旅游在民间的自发发展。
代表性的事件有1985年西南交大电教室摄影员尧茂书的“长江第一漂”。得知美国漂流者肯·沃伦要来华首漂长江,为抢在美国人之前,他只身划着橡皮船单漂,不幸在金沙江通迦峡翻船遇难。此后,1986年的中国长江漂流探险活动掀起多支队伍竞争的热潮。1990年初,一些公司着手开发和经营短程大众休闲旅游漂流。1998年开始有“雅漂”“珠漂”“女子长江源漂流”。
在登山体育旅游方面,“1957年至2000年这一阶段参加者多是专业登山人员,1994年以后开始有业余登山遇难事件发生。2001年至今,户外运动迅速兴起发展。高海拔登山参加者逐步以民间登山者为主,高山探险逐渐平民化”。伴随登山的发展,徒步、溯溪等参与式体育旅游活动也逐渐有参加者。
3.改革开放深化期的体育旅游发展(2001年至今)
(1)奥运会带来的北京赛事体育旅游高潮。
2001年,为配合北京申奥,国家旅游局推出“体育健身游”主题旅游年。在“体育健身游”中,国家旅游局推出了两类体育旅游产品:其一是各地方具有代表性的大型体育旅游活动,共60项,如吉林长春国际冰雪节、北京万人登长城比赛等;其二为80多个专项体育旅游产品,如登山、阳光沙漠探险等。政府的这些举措不仅是对申奥的支持,同时也在中国掀起一股体育旅游热潮,有利于推动我国的体育旅游朝健康、稳定的方向快速发展。以体育旅游支持北京申奥,以申奥推动体育旅游,这就是2001年“体育健身游”主题促销的目的。
据统计,2001—2010年,第29届奥运会为北京吸引入境旅游者20.67万人次,国内旅游者1644.49万人次;增加入境旅游收入22211.23万美元,国内旅游收入为126.62亿元。赛事体育旅游借北京奥运会的契机得到快速的发展。
(2)奥运后效应带动赛事体育旅游发展。
奥运会的成功举办给我国其他地区带来积极影响,随后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的举办就是最好的体现。然而,国家行为下的大型赛事投入庞大,这种模式的长期发展受到一定的质疑。
2013年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在亚冠联赛中夺得冠军,让人们对商业俱乐部运作再次产生强烈兴趣,这对赛事体育旅游的发展来说同样是一个新的契机。亚冠决赛主场门票收入突破5500万元。这意味着赛事体育旅游由外部政策推动开始逐渐转到依靠自身吸引力发展的道路上。
(3)商业性体育旅游企业增加。
2001年之后,为应对市场需求,一部分经营观光旅游的旅行社开始将体育旅游作为主打项目经营,推出高尔夫旅游、潜水旅游、登山旅游等项目。同时,户外俱乐部逐渐兴盛,除了主营户外设备,也有不少户外俱乐部开始组织户外活动。在各类商业性体育旅游项目的发展中,之前少有人问津的滑翔伞、潜水都拥有越来越多的参加者。到1999年全国“有各类旅游企业8737家,其中绝大多数的企业经营体育旅游项目”。到2003年“全国各地共有100多个体育赛事或旅游节日,并有十几个体育旅游业专项产品”。
(4)网络非商业性体育旅游速增。
2000年左右开始,个人电脑的快速普及产生了大量的网民。网络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攀岩、徒步、单车等户外运动的大发展。在参与人数增加后,户外运动也逐渐发展到对装备和技术的提升上来。以皮划艇为例,2005年以前多以国内代工的低劣橡皮划艇为工具,2005年以后,国内一些皮划艇者从平水皮划艇起步,基于互联网及日益发达的户外商业用品体系,渐渐在装备、线路信息、国外皮划艇漂流知识教材、图文视频等方面,有了飞跃发展。
总体说来,我国体育旅游的发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然发展演变而来,它在我国是依靠政策的“外力”起步,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逐渐过渡到由民众需求推动发展。随着近两年体育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合作的开启,我国将迎来体育旅游更好的发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