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学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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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稿件

国际海底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前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在写作过程中曾得到刘洋、鞠蕾等大力协助,特致谢意。

马新民马新民,亚洲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法学会副会长。

摘要: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活动和国际治理的新疆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共同确立了国际海底制度的基本规范。国际海底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实践中逐步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就“区域”内活动担保国责任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国际海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为“区域”基本法律属性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区域”内资源勘探和开发制度、海底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先驱投资者制度。当前的国际海底活动正处于从资源勘探向资源开发过渡的关键阶段,即开发活动迄未实施,“转段”尚未实现,勘探活动仍在继续。我国参与国际海底事务需内强实力和基础,外塑形象和制度。

关键词:“区域”;国际海底制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约占全球海洋总面积的70%,空间广袤、资源丰富、战略地位显要,是新时期人类活动和国际治理的新疆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2款。这一独特的国际海底制度构成现代海洋法的重要基石。从总体上看,《公约》及其《1994年执行协定》确立了国际海底制度的基本规范,国际海底管理局(海管局)20多年的实践推动了国际海底制度的运行发展。当前,国际海底活动正处于从资源勘探向资源开发过渡的关键时期,《“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的制订正加紧进行,深海科研、深海环保、制度审查等领域的工作亦在有序推进。本文重点从实务角度梳理国际海底制度的现状,并结合其发展方向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参与国际海底事务所面临的形势、主要任务和工作思路进行分析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