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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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特点是其资本平均分为股份,而且每股金额相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最小的资金构成单位,股东权的计算、行使、转让均以股份为单位,由于计算简便,为此成为商人进入市场的首选模式。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股份公司,“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688.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不同公司所需要设立方式不同。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另一种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其最大特点是公司所有设立资本都来自公司发起人。前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通过公开向社会或者向特定对象招募而设立公司。其中,其余部分面向社会募集,则是公开募集设立,而其余部分向特定对象招募则属于定向募集设立。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实施公司设立活动的人,由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履行设立中公司的各项义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履行职能的法律行为可能转化为公司的行为。为此,法律对发起人的人数有限制。即发起人的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时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注册资本

按照2014年公司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如果采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当然,上述规定是针对一般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于发起人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一致。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之内部法律文件,其对公司、股东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为此,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法定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设立方式;④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⑨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⑪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⑫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则全体股东签章盖章。如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则需要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在创立大会上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才能通过。

(四)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需要体现“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便通过名称能够确认公司之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这三个机构共同构筑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五)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流程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流程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基本相似,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流程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流程则较为复杂些。一般情况下需要历经下列流程。

1.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2.承销与代收股款协议的签订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创立大会召开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至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创立大会职权的行使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是通过公司章程;三是选举董事会成员;四是选举监事会成员;五是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是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是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案例分析3-2

张某、李某和王某三人共同募集设立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协商公司注册资为1000万元,其中张某说,现行公司法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于是其主张1000万元完全向社会募集。李某说,三个人将公司章程制定并签字盖章后,公司章程即发生法律效力。王某说,由其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这就需要他到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

问题:这三个人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课堂讨论3-1

分别以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来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公司的流程有何不同?

四、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

严格意义上讲,上市公司不涉及设立问题,其只涉及已经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能够上市,由于公司上市后,能够公开发行股票,为此一般公司上市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在10%以上;④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