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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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法概论

一、公司法内涵及特征

(一)公司法内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经营及其终止等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于1994年4月1日实施,并且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其第四次修订,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当然这种表达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即专门以公司法命名并且国家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相对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并不专指法典意义上的公司法,还包括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等广泛意义上的公司法律规范。

为了促使2014年修正版的公司法得以实施,国务院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并曾经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予以第一次修正。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则》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公司法的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明晰化,最高院修订了与公司法相配套的三部司法解释。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此司法解释就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效力以及股东权利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最高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37721.shtml,访问时间:2016-09-22.近些年公司法方面法律变动较大,主要是契合当前公司经济发展需求。总结近几年公司法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取消法定注册资本,同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二是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并且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是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五是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六是简化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进一步简政放权,使公司登记程序符合公司便捷效率的需求。

(二)公司法特征

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公司法具有很大的兼容性,尤其是近年来,公司法兼容性比较强,其是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兼具程序法性质。主要特征有三点:

1.公司法以私法为主兼具公法属性

公司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主要属性是私法。由于公司是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生产力,其对人们经济生活影响越来越大,因而,各国在公司法制度设计时,都会加入行政或司法干预的因素,设置一定量公法性质的条款,进而使“公司法具有公法化”的倾向。

2.公司法以实体法为主兼具程序性内容

公司法多数条款是按照权利义务等实体法内容设置,但是公司设立、运营、变更、清算、解散和注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程序性的规定,例如设立公司,需要历经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因而,公司法中包含一些程序性条款的规定。

3.公司法规范多具技术性

公司法还具有维护交易便捷、公平与安全之功效,其某些条款的设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如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财务制度等,都内含一定的技术性设计,而且便于国际上公司之间的交流与贸易,各国公司法中技术性条款都具有一定的共通性。

二、公司内涵及特征

(一)公司内涵

“公司”这一名词家喻户晓,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决大部分产品都来源于公司,而且公司也是多数人从事劳动获得经济来源的载体。深究其内涵,人们则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企业法人。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公司特征

根据公司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主要有三方面特征:

1.公司营利性

公司经营当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此处公司营利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将其经营所得分配给投资者。如果某个经营主体,不将经营所得分配给其投资者,即使其产生一定的利润,或从事了具有一定利润的商业行为,也不能称其为公司营利性。

知识拓展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既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其强调资本的社会性与伦理性。《公司法》第5条对此项责任进行了抽象规定,公司社会责任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之责任;另一个是公司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荣振华,刘怡林.反思: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法律适用性[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2.公司法人性

公司法人性是指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属于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人格独立。公司被批准成立之日起便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法律行为。②财产独立。股东将财产投资到公司,该财产所有权就归公司所有,成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③责任独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则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知识拓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该制度主要是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社团性

通常情况下,人们理解公司社团性,是认为公司的投资主体需要二人以上,这是对公司社团性理解的误读。随着各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认,这种对公司社团性的认知受到巨大冲击,因而,对公司社团性则有另外一种界读,即公司运营具有一定社团性。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们可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看作公司社团性的例外。

三、公司分类

(一)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以公司内部组成形式及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类似于我国的普通合伙企业。而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由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类似于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创立并且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并由股东共同持有,所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我国现行公司法采取设立准据法及设立行为地主义来分本国公司及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我国公司法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

按照公司之间关系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通过表决权机制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其中被控制的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能够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又可以分为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是指其股权完全由母公司控制的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其股权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上但不足100%的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2.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的公司。而分公司则是接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且经营活动主要有赖于本公司的意志。

知识点检验3-1

下列关于公司分类说法正确的是()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B.甲公司控制乙公司,则乙公司就是甲公司的子公司;

C.凡是在我国境内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

D.无限公司类似于我国的普通合伙企业,我国没有无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