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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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就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运营、变更、解散等相关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8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开始施行,1997年合伙企业法仅规范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单一合伙企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市场投资主体的需求,为此,我们国家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形式,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需求,增加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企业形式供投资者选择,从而促进更多的民众选择合伙企业这种形式来投资创业,促进中国企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其中对1997年11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于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其中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公示和证照管理。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至于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是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行。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第31条、第41条规定,以及第42条涉及企业年检的制度规定都被删除。2015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企业登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2016年6月30日,为了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这种简化的登记制度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按照现行合伙企业法规范的主体类型,本节对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类企业主体分别展开分析。

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登记程序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需要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按照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投资主体。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而且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合作的基础,因而,全体合伙人应当依法对合伙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合伙企业法为了便于合伙人更好地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合伙协议约定事项予以导向性规定,主要列举法定事项如下: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除这些法定事项外,合伙协议还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本身经营需要约定其事项,如合伙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合伙协议生效后,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一般情况下全体合伙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比较多元化,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如果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出资,则需要全体合伙人决定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标明“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同时,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以上是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的设立条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其他条件,应当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2.形式要件

合伙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首先要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同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那么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如果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则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知识拓展

先照后证

先证后照,是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需要先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在等待许可证中,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前期筹备工作。而先照后证则是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事项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再行申请批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除外。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和下放了90项行政审批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了34项工商登记前置事项。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知识点检验2-2

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不可以是劳务;

B.工商局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C.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名称可以是“某某有限合伙企业”;

D.合伙企业设立的形式要件只有一个就是登记。

(二)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1.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三部分组成:①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运营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合伙企业运营期间,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个别合伙人不能转让合伙份额。如果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某些合伙人需要转让合伙份额,可以采取两种类型:一种是对内转让;另一种是对外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合伙协议对对外转让事宜另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如果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那么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原则上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但考虑到合伙企业运营的效率,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①全体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在事务的执行过程中,可以群策群力,也可以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以协商或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②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那么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③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经营管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具有监督权。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便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合伙事务表决办法。通常合伙事务表决由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之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对于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合伙人忠实义务。合伙企业最大特点是绝对人合性,因此,要求合伙人之间彼此要信任与忠实。按照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主要有三方面:①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交易禁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③其他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谋取私利而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其他合伙人利益。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则这个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检验2-3

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务,必须由合伙人承担;

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查阅合伙企业账簿;

C.合伙事务表决必须实行一人一票;

D.合伙人可以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分配办法及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利润、亏损的分配办法

利润与亏损是任何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关系,为了更好地平衡合伙企业收益与亏损之间的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同时为避免个别合伙人利益受到损害,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企业债务。虽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某个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其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其有权根据合伙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如果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那么就涉及合伙人个人债务是否影响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身份的问题。按照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则需要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案例分析2-3

王明是凯布莱制衣厂的合伙人(凯布莱为普通合伙企业),王明因在上海购买私人住宅向李强借款52万元,约定2016年12月偿还,结果到期未还,于是,李强找到凯布莱制衣厂,要求以王明在合伙企业的份额来偿还欠自己的52万元债务,或者由自己代替王明在凯布莱制衣厂合伙人的身份。请问:李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四)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第三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过程。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入伙需要满足下列条件: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②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合伙人入伙后,其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且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检验2-4

张红、李明和王红共同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张红投入合伙企业的资产占合伙企业全部资产的80%,张红的母亲李丽欲加入该合伙企业,请问下列哪种说法符合伙企业法规定?()

A.由于张红占合伙企业的份额超过整个合伙企业资产的三分之二,为此,张红同意,李丽就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李丽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对李丽具有告知义务;

C.李丽属于新加入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形式加入;

D.李丽对其加入合伙企业之前的经营并没有参与,因此,对其加入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限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消灭。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有三种类型: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按照自我约定的安排而退出合伙企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合伙人不当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当然退伙,又称为法定退伙,合伙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并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如果未能一致同意的,则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又称开除退伙,是指合伙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其他事由,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其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则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退伙后的法律效力。退伙涉及四方面法律效力。一是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三是债务的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则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四是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果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或依约分担亏损。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的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为两个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课堂讨论2-1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病死亡,当时清理了合伙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发现合伙企业资产为56万元,而合伙企业债务为97万元,于是其他合伙人找到甲的儿子乙,要求乙承担甲生前所在合伙企业的债务,乙不承担,因为其父亲甲都死了,没有必要再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了。针对乙的说法,表述你的观点,并陈述理由。

(五)合伙财产与身份的继承

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可能会因死亡而产生继承问题。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其合伙身份的继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可能只能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按照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如果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课堂讨论2-2

对于自然人性质的合伙人的继承人是否取得合伙人身份的问题,两组同学产生不同的看法:第一组同学认为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具有选择权,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可以不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二组同学认为自然人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而合伙人的身份,则不能继承,运用上述知识,分析两组同学哪一组说法正确?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起源于得克萨斯州,1991年,得克萨斯州率先立法对普通合伙中无过错的合伙人予以有限责任保护,其他州紧追其后积极响应。 孟丽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执业风险基金[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在名称中要冠以“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主要是因为其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主要有三方面。

(一)主体特殊

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也就是说,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考虑到有些专业服务机构不是以企业的形式运营,《合伙企业法》第107条特别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例如医生诊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二)承担责任特殊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那么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业要求特殊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0条第15款规定,职业风险基金按业务收费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

除了上述特殊规定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完全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这种投资模式的企业有助于人们能够将智力资本与其他生产资本相结合,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及登记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实质要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满足五方面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且普通合伙企业关于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协议。除了应当具备普通合伙企业协议中应有的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还需要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④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⑥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⑦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合伙人的出资。对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参照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而有限合伙人,其也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并且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住所及其他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的住所与普通合伙企业基本相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其他条件,应当符合该规定的要求。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形式要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程序同普通合伙企业一样,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如果登记申请材料欠缺,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为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为了更好地判断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是否是在执行合伙事务,现行合伙企业法列举规定了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如果有限合伙人执行了合伙事务,而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如果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2-4

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和李四为有限合伙人,张三以劳务出资,李四以人民币出资,共出资100万元,王五为普通合伙人,以自有房屋出资,同时王五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某日,李四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刘力订立230万元的汽车买卖合同,刘力不知李四是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将汽车发货到该有限合伙企业,王五找相关评估机构评估,该汽车市价为110万元,为此,王五以李四是有限合伙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付款,请问:张三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五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2.有限合伙企业其他事务的特殊规定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有其特有的运营理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条件放宽。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义务限制减少。①允许与合伙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允许竞业经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允许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利润分配条件放宽。除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换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可能会出现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换之需求,为此,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就应当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就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普通合伙人相同,唯一区别在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普通合伙人基本相同,例如,有限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也会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那么其同样也会当然退伙;再如,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会当然退伙。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导致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存在几点特别的法律规定: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课堂讨论2-3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有何区别?

四、合伙企业解散、破产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因客观或主观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而使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再存在的法律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指定

合伙企业清算是指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为了终结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其中清算人在清查债权时还需要履行下列法定程序:①通知。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②负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工作。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③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的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利润与亏损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清算的法律后果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检验2-5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合伙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则合伙企业便解散;

B.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只能由合伙人担任;

C.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D.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