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事业单位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并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事业单位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获得投资回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确保实现特定的公益目标。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有两种投资形式,一是直接投资,二是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现金或资产投入被投资单位,由被投资单位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其股权。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投资于被投资单位时,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相关的规定,见第二章“短期投资”一节。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是指直接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额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收益性高的特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核算
为了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事业单位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长期投资的增加数;贷方登记长期投资的收回、冲减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对外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一般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如果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当分别“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其实际成本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支付现金取得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购买时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二)以非现金资产置换取得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1.未涉及补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涉及补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1)支付补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事业单位置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收到补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事业单位置换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四)无偿调入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无偿调入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无偿调入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五)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核算
按照财务会计理论,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后,根据对被投资单位实施的影响或控制程度,应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采用成本法,除投资方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方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后,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损益状况,按其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比例以及股利的分配做出相应调整的方法。被投资单位当期实现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方按比例相应调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亏损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则按比例调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收到发放的股利,也要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已不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成本,而是投资单位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应享有的份额。
具体来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应负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或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核销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四)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
1.置换资产不涉及补价
事业单位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换入资产确定的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按照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置换资产涉及补价
事业单位置换资产涉及补价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支付补价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置换资产不涉及补价相同。
(2)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收到补价的,按照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事业单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核算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化时,事业单位应该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或者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一)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事业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的账面余额。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事业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