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贵君轻: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周人以“小邑周”的地位灭了“大邑商”之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在宗教观念上也进行了变革:一是提出天命靡常,认为“天不可信”;二是突出了民的地位,主张敬德、保民。原来在殷人的观念中,天乃神秘的外在力量,是历史与命运的主宰,它赐予并决定人世王朝的统治权力和政治寿命。当初殷人灭夏,就是遵行天的意志:“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尚书·汤誓》)殷人获得天命后,便会受到天的恩宠,并长久地保持之。“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尚书·盘庚上》)所以当纣王身陷内外交困之境时,不是及时自我反省,而是感慨:“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周人汲取了殷人的教训,不再一味地依赖天命,而是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文王)德延”(《尚书·君奭》)。天不可能长久地眷顾一族一姓,天曾降命、眷顾于夏人、殷人,但因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所以,“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尚书·召诰》),只有像文王一样敬德,才能保住天降于周人的大命。可见,获得天命的关键在于敬德,而敬德又主要体现为保民。在周人看来:“天惟时求民主。”(《尚书·多方》)“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尚书·泰誓上》)也就是说,天赋予了君管理、统治民的权力,但这种“为民之主”的政治权力又主要体现为“保民”“佑民”的责任义务。这是因为“惟天惠民”(《尚书·泰誓中》),“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天是民意的代表,是根据民意主张行事的。既然天惠顾、同情民,那么,天所选立的君主自然也应该根据天的意志——实际上也就是民的意志来进行统治,否则,便得不到天的认可,不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与殷人的宗教观相比,周人是在天、君的二分结构中增加了民这一因素的,突出了民意在宗教、政治中的作用,故陈来称之为“民意论”的天命观,认为这是世界文化史上十分独特的现象。“在这样一种类似泛神论结构的民意论中,殷商以前不可捉摸的皇天上帝的意志,被由人间社会投射去的人民意志所形塑,上天的意志不再是喜怒无常的,而被认为有了明确的伦理内涵,成了民意的终极支持者和最高代表。”[1]对于周人天、君、民的三分结构,李存山曾设一比喻,认为其中实际隐含着三权分立的观念。“因为天的意志代表民的意志,而王又须按照天的意志来执政,那么民似乎具有立法权,王则行使行政权,而对王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则属于天。……在此结构中,人民并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其意志的实现要靠统治者对‘天’的敬畏、信仰或尧、舜、禹、汤、文、武等‘圣王’的道德自觉。”[2]这无疑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与殷人相比,周人的天命观表现出一定的进步性,主要是突出了民的地位和作用,将殷人的自然宗教发展成了伦理宗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周人的天命观也逐渐暴露出其不足:一是周人的天主要被少数统治者垄断,是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据,而没有与个人发生联系,没有成为个人的终极信仰和精神动力;二是周人虽然突出了民意,但民还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存在,不具有政治上的独立地位,其意志、意愿要靠神秘莫测的天来表达。特别是随着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周天子的权威名存实亡,天的观念逐渐遭到质疑甚至否定,统治者的私欲越发膨胀,民虽然逐渐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但并没有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其生命、财产因诸侯间的连年征战而受到极大威胁。这时,周人的天命观已难以为继,在天、君、民的结构之外,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出现了,这就是以孔子儒家为代表的“士”。作为新生的社会力量,他们一方面承继周人的天命观,将其中的“敬德”“保民”转化为明确的政治理念——“仁”,将周人的政治伦理宗教转化为人生伦理宗教;另一方面,他们以“仁”的思想启发、教导君主,“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公孙丑上》),希望通过“格君心之非”,做到“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离娄上》)。同时,他们为民的利益大声呐喊、呼吁,对暴君污吏的种种“残民”“害民”等不义之举进行猛烈的抨击和抗议。在这一背景下,孟子提出了著名的“民贵君轻”说。
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絜,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尽心下》)
“民为贵”的“贵”,是贵重、尊贵之意,相当于今天所说“最为重要”“最有价值”。故上文是说,人民与社稷、君主相比是最为重要、最有价值的。孟子提出“民贵君轻”,首先是从对国家治理的重要程度来讲的,是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概括总结。孟子从长期的历史经验中认识到“得乎丘民而为天子”,民心的向背往往决定着政权的兴衰得失,故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对于国家政权是最为重要的。孟子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离娄上》)同时,孟子的“民贵”说也包含了对政权合法性的思考,认为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人民的生命、财产是最为珍贵的,是设立国家、君主的唯一理由与根据,君主应尽职保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否则便不具有合法性。“民贵”说的前一个方面,是对历史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可称为“民心”说,主要是针对君主、统治者来讲的。后一个方面,则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人道主义思想,是对“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离娄上》)的兼并战争的否定,是对“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梁惠王上》)的不合理现实的抗议,是一种价值理念与信仰,是孟子抨击暴政、“处士横议”的精神根源和动力,也是孟子政治思想中最核心、最有价值的部分。
由于目睹了燕王哙“让国”失败的惨状,孟子不再主张国君应选贤与能,实行禅让。当弟子万章问:“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回答:“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认为天子之位是“天与之”(《万章上》),这样便回到了传统的“君权天授”思想。孟子说:“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万章上》)表明他不再看重禅让与世袭的差别。在《礼记·礼运》那里,被认为存在根本差别且分别是“大同”“小康”的政治原则,却被孟子说成是“其义一也”。这说明,出于现实的考虑,孟子一定程度上放弃了“选贤与能”的政治理想,不再主张权力公有,只强调“民本”“民为贵”,主张实行仁政,而仁政的实现,又要靠君主的“不忍人之心”,靠君主的道德自觉,而始终缺乏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点看,孟子的政治思想与《礼运》相比,无疑是一个退步。不过孟子虽然不再坚持“选贤与能”的政治理想,但仍肯定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肯定“民为贵”,认为人民的好恶决定政治的具体内容,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察民意,认为君主的权力根本上仍是由人民赋予的。孟子通过舜继尧位说明,天子之位既来自天,也来自民,是“天与之”“人与之”。
(孟子)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音pù,显)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
曰:“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如何?”
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万章上》)
“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从这一点看,最高权力掌握在天的手里,给谁不给谁应由天说了算,而不能由天子私自决定。但“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天是根据人们的行为和事件表示天命授予的。尧使舜“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所以舜的天子之位既是天赋予的,也是人民给予的。天只是形式,人民的意志、意愿才是最高目的,真可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认为“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而应经过天与人民的认可,表明天下并非天子个人的私有物。“这种区分的内在含义,在于肯定天下非天子个人的天下,而是天下之人或天下之民的天下。”[3]故在孟子看来,天子不过是受“天”与“民”委托的管理者,只具有管理、行政权,而不具有对天下的所有权。以官吏的任免而言,其进其退,都不能仅仅听取少数人的一面之词,而应以人民的意志、意愿为根据。“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梁惠王下》)更进一步,君主自身的统治,也应当得到“民”的认可。虽然孟子并不认为君主的权力是直接来自民,而是保留了“君权天授”的形式,但其思想中显然也包含了对君主统治合法性的思考,认为唯有被“民”接受和支持,君主的统治才具有合法的形式。换言之,民众的认可和接受,构成了判断、衡量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尺度。正因为如此,孟子肯定了汤武革命的合理性,不认为君主的地位是绝对的,君主如果不能保民、“施仁政于民”(《梁惠王上》),便可易位,甚至被诛杀。
可以看到,在肯定“立君以为民”、以民为国家之主体上,孟子与《礼运》无疑是一致的。但孟子不是将民的主体地位落实在“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政治原则上,而是体现在“民贵君轻”的价值原则以及仁政王道的政治实践上。故在孟子那里,民虽然是国家的价值主体,但非政治的权利主体。孟子主要强调的是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也就是生存权以及受教育权,而不是直接的政治参与权。诚如梁启超所言:“孟子仅言‘保民’,言‘牧民’,言‘民之父母’,而未尝言民自为治,近世所谓Of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By the people之三原则,孟子仅发明of与for之两义,而未能发明by义。”[4]本来“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与民本、仁政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坚持“天下为公”、权力公有,才可逐渐发展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才可在Of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民有)之上,进一步发展出By the people(民治),人民才可以由价值主体进一步上升为政治主体,民本政治也才有可能转化为民主政治。同时,也只有肯定“民为贵”,倡导仁政王道,“天下为公”、权力公有才可能具有实质的内容,而不是流于外在的形式。
注释
[1]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184页,北京,三联书店,1996。
[2]李存山:《儒家的民本与人权》,载《孔子研究》,2001(6)。
[3]杨国荣:《儒家政治哲学的多重面向——以孟子为中心的思考》,载《浙江学刊》,2005(5)。
[4]梁启超:《老孔墨以后学派概观》,37页,见《饮冰室合集》,第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