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考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影响的税收遵从模型
A—S—Y模型的一个不足是假设税务机关的稽查率是固定的,稽查是随机的。但实际上,稽查并不都是随机的,稽查率往往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收入。因此,更符合现实的假设是,稽查率是申报收入的函数,同时由均衡状态下的逃税行为决定(谷成,2009)。这样不仅可以预测遵从,而且可以确定税务机关的最优稽查战略。
假设纳税人众多,每个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y,应缴税收为t(y)。y分布于连续区间[y-,珔y],密度函数为f(y),分布函数为F(y)。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是其私人信息,税务机关只有通过稽查才能掌握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收入。
税务机关的征税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x,x≤y;第二阶段,税务机关选择一部分申报收入进行稽查。稽查需要花费成本,假设每次的稽查成本为c,而税务机关可用于稽查的预算是B。假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后,可以掌握其真实应税收入,则纳税人需补缴的税收为t(y)-t(x),罚款为θ[t(y)-t(x)]。
纳税人的期望效用为
Eu(x)=(1 -p(x))u(y-t(x))+p(x)u(y-t(y)
式(2—46)中,p(x)为对申报收入x的稽查率。简单起见,假设稽查不使纳税人产生额外成本,税务机关的目标是使净收入(税收加上罚款并扣除稽查成本)的期望值最大化。
在上述框架下,税收遵从模型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申报前宣布并承诺其稽查规则,这类模型属于委托—代理问题;第二类模型则认为税务机关不能承诺其稽查规则,而是在所有申报完成后确定稽查哪些纳税人,这类模型使用博弈论均衡概念。
(1)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前确定稽查规则。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在纳税人申报前制定并宣布稽查规则,那么在稽查预算固定的条件下,税务机关的稽查战略通常会采用分隔原则。Reinganum和Wilde (1985)最早在税收遵从模型中考虑了分隔原则。最简单的分隔原则包含一个临界值w,税务机关以概率p稽查低于w的申报收入,不稽查高于w的申报收入。若要使应税收入低于w的所有纳税人如实申报,则概率p必须足够大。特别是当税收和罚款为线性,且纳税人为风险中性时,p的最优值为1/ (1+θ)。当p=1/ (1+θ)时,应税收入高于w的纳税人会选择申报收入w,支付税收tw,此时纳税人不用担心被稽查。税务机关会选择一个最优的临界值w,使稽查预算在均衡状态下刚好使用完。在一些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简单的分隔原则能够成为税务机关的最优稽查战略。Sanchez和Sobel (1993)指出,这些条件包括: (1)纳税人为风险中性;(2)罚款是线性的; (3)t′(y)γ(y)随y严格递减,其中,t′(y)是税收函数的导数,γ(y)为风险函数,当税收为线性时,该条件简化为风险函数γ(y)随y严格递减。
(2)税务机关不在纳税人申报前确定稽查规则。如果税务机关不在纳税人申报前确定稽查规则,则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将进行序贯博弈。在该博弈中,纳税人可以预测税务机关对各申报收入水平的稽查率。基本的博弈模型是考虑当逃税有利可图时,所有纳税人都愿意逃税。这一模型有多个均衡,包括完全分离均衡、混同均衡和局部混同均衡。在完全分离均衡中,每个申报收入x都对应唯一的应税收入y(x),每个纳税人少申报的收入额相同,都为。其中,c为稽查成本,λ为税务机关稽查预算约束下的影子价格。因此,当应税收入在y和y珔之间时,申报收入在x和x珚之间。其中,
。稽查率函数p(x)在区间,内的值为0;在区间,内的值严格介于0和1之间,且是x的非增函数。这是博弈的均衡解,因为当纳税人申报收入x时,税务机关知道该申报收入对应的应税收入为,此时税务机关对该申报收入进行稽查和不进行稽查是没有差异的,因为稽查成本λc等于通过稽查得到的收入(y-x)(1+θ)t。因此,税务机关将采用混合战略,稽查率介于0和1之间。若纳税人为风险中性,则通过简单的线性一阶导数方程可求出p(x)。若纳税人为风险厌恶,则需要求解更复杂的方程才能得到p(x)。此外,为保持均衡,对于低于的所有申报收入,p(x)都为1。
在混同均衡和局部混同均衡中,某些纳税人的申报收入相同,而某些申报收入水平却没有任何纳税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