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行政裁量与依法律行政原理
“依法律行政”原理是行政法学的根本原理之一,是指行政机关应服从于法律、尊重法律、根据法律的要求而行事。一方面,它试图以反映民意的法律来约束行政机关的恣意;另一方面,用法律的稳定性来取代行政的随意性,确保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它体现了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结合。[1]
然而,行政机关并不限于消极地不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法律的方式来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依法律行政原理的控制;它还要积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共利益,其方式除了执行法律之外,还需要一定的方针政策等,确保行政的顺利运营。这是一个二律背反的任务。所以,现实中的法律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即便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下的法律关系中,也屡屡对行政机关进行概括性的授权,将具体的行动委诸行政机关政策性、行政性的判断。行政机关受到法律的授权而作出的政策性行政性判断就被称为裁量行为,反之则为羁束行为。在裁量不受法律严格约束的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论是“依法律行政原理”的例外。[2]但是,行政裁量并非法治的化外之地,行政裁量一旦滥用,将使法治行政空洞化。随着法治行政的发展,司法日益加强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行政是否遵从法律的目的行使其裁量权应在司法审查中充分审理,行政机关也必须说明其裁量权行使的目的,而这正是法治行政的焦点之一,从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也是越来越重要的课题。[3]
注释
[1] 参见王贵松:《依法律行政原理的继受与嬗变》,载《法学研究》,2015(2),83~84页。
[2] [日]藤田宙靖『行政法総論』(青林書院、2013年)97頁参照。
[3] [日]阿部泰隆『行政法解釈学Ⅰ実質的法治国家を創造する変革の法理論』(有斐閣、2008年)363頁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