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中国媒介与传播法治的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法制建设仍是重点。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国家层面,为媒体及互联网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同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2·19”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时都进一步强调了“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总目标。第二,技术的发展、媒介的融合对网络的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立法必须适应新的环境。网络出版服务、移动游戏出版服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网络表演等监管规范的出台,还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使得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网络信息服务得到了更为有效的监管。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与时俱进,根据媒介和传播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做法。第三,针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得政府部门进一步拓展了网络环境中对于媒体的监管范围,几乎涵盖了当前各类网络媒体形态,反映出互联网全面监管时代的到来。第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权力机关不断加强自身权力的规范化运作。这体现在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发布、针对媒体发布禁止令制度的探索、法庭规则修改中涉及的信息公开方面的变化等等。通过对公权力更有力的监管,更好地保障传播活动中的公众权利。第五,网络空间监管经验的不足以及网络信息服务发展中出现的多方利益博弈,促使政府的网络治理呼唤理论的创新。快播案中围绕“技术中立”的争论、魏则西事件引发的ISP法律责任的思考、关于虚假新闻规制标准问题的讨论等等,都表明网络的治理越来越离不开对于理论问题的研究。
这一年中我国的网络监管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治理的整体思路和大体框架都已基本确定,这一领域已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建设互联网治理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步,意义深远。今后,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制度将从立法这一重点逐步转向“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法治建设,从注重法律的数量向重视法律的质量过渡,从关注规范的合理性向强调其合法性转变。这就需要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政策在总结我国已有互联网治理经验的同时,更加重视政策、制度的多元价值,在创新与稳定、活力与秩序、网络安全与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