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
根据结构功能论的视角,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系统各自负有相应的功能,共同形成基本的社会结构稳定与平衡。互联网经济也不例外,其发展同样需要植根于中国的社会基础,如网民结构、城乡网络发展差异、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
互联网经济与网民结构
互联网经济,顾名思义,需要以互联网为媒介或基础开展经济活动,那么,其前提一定是互联网的发展乃至普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见图1—1)。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中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为28.4%,规模达1.95亿,较2014年底增加1694万人。
图1—1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见http://cnnic.cn,2016-01-02。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统计数据。中国网民通过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接入互联网的比例分别为67.6%和38.7%;手机上网使用率为90.1%,较2014年底提高4.3个百分点;平板电脑上网使用率为31.5%;电视上网使用率为17.9%。中国域名总数为3102万个,其中“.CN”域名总数为1636万个,占中国域名总数比例为52.8%,“.中国”域名总数为35万个。中国网站总数为423万个,其中“.CN”类域名网站数为213万个。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企业使用计算机办公的比例为95.2%,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89.0%,通过固定宽带接入方式使用互联网的企业比例为86.3%、移动宽带为23.9%;此外,开展在线销售、在线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2.6%和31.5%,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比例为33.8%。18.
这些数字表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具备较为充分的人口基础和网民规模条件。虽然不是每个网民都会参与互联网经济活动,但大量网民接入互联网、网民规模增加以及互联网普及率稳步上升,则意味着互联网经济可以挖掘的生产与消费空间巨大。曾几何时,一提起“人口大国”,人们往往会想起“物质资源少”“社会保障难”“人均收入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在互联网时代,庞大的人口规模其实也蕴藏着经济发展的潜力,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吸引和激发普通网民参与到互联网经济活动中来。
城乡网络发展差距
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存在地区、城乡不平衡的问题。截至2015年12月,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网民数量超过千万规模的达26个,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甘肃省;互联网普及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达14个,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海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互联网普及率参差不齐,数字鸿沟现象依然存在。
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为28.4%,规模达1.95亿,较2014年底增加1694万人,增幅为9.5%;城镇网民占比为71.6%,规模为4.93亿,较2014年底增加2257万人,增幅为4.8%。农村网民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增加,规模增长速度是城镇的2倍,反映出2015年农村互联网普及工作的成效。19.但考虑到城乡人口规模的差异,农村互联网的发展还相对缓慢,尤其是城乡地区间信息化建设硬件差距较大,严重制约信息经济的深入普及应用。而且,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的增加,只能说明使用互联网的人口比例在增加,但能否转化为经济绩效,则是另一个问题。
有种观点认为,“从长远来看,互联网是缩小城乡差距的一把利器,互联网将既有的等级化的市场结构变为扁平的网状结构,加入其中的人们都可以成为这个巨大网络中的一员。互联网的全覆盖,为身处城市和乡间的人们提供了一个交往与互动的虚拟空间,信息、知识、技术可以自由流动,这也为乡村的人们提供了相对均等的机会。比如,在农村很少有购买理财产品的机会,现在只要跟支付宝或者微信绑定,就可以获得比存款多的收益”。这种“乐观”观点可能没有看到长期以来城乡发展的差距及其根源。在根本上,农村经济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政策安排、组织建设、人才培养、观念调整等综合因素。试图通过互联网缩小城乡发展差距,首先需要看到城乡发展差距的现状和根源。
互联网社会的“民情”
互联网社会的发展,需要形成基础的网络秩序,即在网络经济活动,网络交往,网络信息发布、交流、传播等方面,形成基本的秩序。在网络秩序的基础上,法律是基本的方面,只有遵纪守法才能确保网络秩序的维持。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的发言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20.
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历史短、速度快,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交互影响、复杂多变,加上现实社会也处在不断变迁之中,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更显复杂,基础性的网络秩序尚待形成。中国网络发展的重要特殊性在于,一些复杂的现实问题,往往在网络空间中呈现出来,如官员腐败问题、医患冲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而多元驳杂的网络信息,有时因为网民的参与、评论、转发等而变得更为琐碎和迷离,反而使得信息真实性的甄别变得非常困难。
例如,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毒疫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2010年以来,庞某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舆情发酵速度极快,在曝光当日就被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重要新闻媒体报道,多家地方媒体发布评论文章。“毒疫苗事件”在舆论场域中引发较大的怀疑和恐慌情绪。据悉,疫苗全部未经冷藏而予以销售,这样做的最大后果,是导致疫苗失去效力或降低效力,造成“无效免疫”,也就是说,接种人群将不具备对相关疾病的预防能力。
事件惊动了中央领导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做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通告,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然而,网络舆论中的愤怒和焦虑情绪并没有迅速平息。多起近年来关于疫苗的陈年旧闻被再次挖出,“疫苗之殇”“疫苗乱象”的字眼以及疑似疫苗不良反应导致的儿童致残的悲惨影像再次出现在众多网页中,关于疫苗安全性和强制免疫必要性的理性探讨已被宣泄不满情绪乃至谩骂和“互撕”所替代。很多年轻的父母甚至表示再也不敢带孩子去打疫苗了。因此,“这起案件的最大恶果,已不是失效疫苗本身可能引发的安全风险,而是失序的法律和制度监管使得人们对疫苗越来越失去信任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恐慌”21.。
这个事件表明,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交互影响,当现实社会缺少秩序甚至存在“失范”问题时,这样的问题也会在网络空间中表现出来,呈现出“众声喧哗”的特点。也许,这就是互联网短期而快速发展状况下的“民情”。这种民情,将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环境和背景,并受其影响。虽然互联网经济不像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行为那样随意和缺少规则,但不意味着它一定是理性和规范的,而是需要在实践经验中建立理性化的秩序。网络空间秩序和互联网经济秩序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一个过程,这是互联网经济兴起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制度与政策条件
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快,很多新的信息经济产业发展迅速,但支撑信息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改变则相对缓慢。例如,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促进信息和数据流动与共享的政策,行业、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分割还比较严重。目前我国对互联网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有限,相关财政补贴较为分散,对新兴“互联网+”企业在税收减免方面的优惠也不够多,制约了企业在早期的迅速发展。22.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已经从单一领域扩展为跨界融合,竞争手段趋于混合多样化,竞争行为具有复杂性,但相应的监管性制度安排还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执法手段也相对不足,对企业竞争行为的监测、取证和判定都缺乏有效的手段,管理和监管方式尚未理顺。这些制度性、政策性的安排,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保障性条件。
此外,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结构中,人才培养存在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需求的问题。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其开放和不确定性的特征要求更多创新型人才的培育,“互联网+”战略的实施对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教育在总体上存在职业技术应用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相关专业人才较为短缺,人才结构亟须优化。多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移动互联网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等的培养,与多元丰富的互联网经济市场的需求存在脱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