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大德不踰闲”的历史含义
孔子对义利关系与理欲关系的辨析,在总体上表现了注重义的价值取向。作为理性化的当然之则,义本身是否具有绝对性?这种绝对性是不是排斥可能的变通(它是否具有理论伸张度)?如何解决道德原则与具体境遇的冲突?等等。这些问题在儒学中常常展开为经与权的关系。“经”所突出的,是道德原则的绝对性,权变则蕴含着对相对性的容忍。将“经”视为第一原理,往往容易导向独断论,后者在价值观上即表现为权威主义;权变的引入,则常常构成了对权威主义价值观的某种限制。从另一方面看,道德原则的绝对性在一定意义上表征着人的普遍本质,其相对性则折射了人在具体境遇中的存在。就此而言,经权关系同时又进一步展示了人本身的价值意义。
与确认义的至上性相应,孔子首先将关注之点指向道德原则的绝对性。以仁道而言,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时时遵循,不可须臾相违:
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58]
作为道德的主体,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应以仁道为准则。孔子以两个“必”字,点明了道德原则的这种绝对性。
仁道的外化,即表现为礼。仁与礼尽管有内在与外在之别,但作为一般的道德原则,二者在普遍必然这一点上并无二致。当颜渊问如何才算为仁时,孔子便一口气规定了四项要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59]在此,人的一切言行举止,几乎全部被纳入了礼的框架之中,换言之,礼作为道德原则而构成了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道德原则一旦被赋予无条件的、绝对的形式,便同时具有了超越具体利益关系的性质。《论语》中记载: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60]
子贡以为告朔之时以羊相供未免有些可惜,而在孔子看来,告朔供羊乃是礼所规定的形式,它体现了礼的神圣性,因而尽管此举于利有所损,但却断不可去。在这种近乎固执的态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信念,不妨说,它实际上从道德原则与具体利益的关系上,进一步突出了前者的至上性。
孔子强调仁、礼的至上性、绝对性,当然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当然之则本身的偏爱,它有着更为深层的意蕴。道德规范作为一定时期社会关系的反映,总是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人的族类本质(社会本质)。因此,对道德原则之态度,往往反映了对作为社会存在的人的看法。从这一角度看,孔子赋予道德原则以绝对的形式,同时即意味着对人的族类本质之强化,而后者在更广的意义上又蕴含着对作为族类存在的人之尊重。从孔子的如下论述中,我们多少可以看到这一点:“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61]敬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而在孔子看来,这种尊重又与肯定道德原则的普遍制约性(“好礼”)相联系。
当然,孔子将道德原则视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同时又有另一重含义。如前所述,道德原则本身是一定时期社会关系的折射,一旦将其理解为不可须臾相离的超历史的律令,则往往会使其带上独断的性质。事实上,在强调当然之则的至上性时,孔子确实也表现出某种独断论的倾向。这一点,在其正名说中,便不难窥见。当子路问他,为政以何者为先时,孔子便明确回答:“必也正名乎。”接着即一番具体解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62]名本来指一般的概念,引申为普遍的原则。正名之本意是以名正实,从价值观上说,也就是使社会现实合乎既定的价值原则。这种观点固然注意到了广义之“名”的规范意义,但同时又似乎使一般的原则变成凌驾于现实之上的教条,从而打上了某种独断论的印记。它在尔后的正统儒学中,逐渐衍化为权威主义的价值观。
不过,尽管孔子由强调仁、礼等道德规范的绝对性而表现出某种独断论的倾向,但作为儒学的开创者,孔子的态度还不像后来的正统儒家那么褊狭。在肯定以原则规范现实的同时,孔子并不完全否认原则本身在运用过程中的理论张力。孔子曾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63]按照传统的礼,冠应以麻制,但当时人们从节省的角度考虑,已开始以丝来制作。对这种现象,孔子并未拘泥于正名的原则,而是采取了“从众”的灵活态度。这一选择表明,在孔子看来,礼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并非绝对不可修正,而是可以视具体的历史情景而有所变通。这种灵活性同样体现在处世原则上。孔子说:
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64]
主体是否兼善天下(履行普遍的社会责任),必须视其具体的社会状况而定,当社会没有为理想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时,便不应当拘守兼善天下的原则,而要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这一点,即便在处理君臣关系上,也并不例外:“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65]根据礼的要求,臣事君必须忠,但按孔子之见,忠的原则并非一成不变。是否运用这种原则,要依据所处的特定境况而定,一旦情形不适宜,则不必执着于此(不可则止)。
孔子的如上思想,已开始将道德原则与具体的情景联系起来。对此,孔子曾做过一个总体上的概述: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66]
义本来指当然,但当与“无适”“无莫”相联系时,便同时带有了适宜、权宜之意。面对天下各种复杂的对象和关系,主体既不应当专执于某种行为模式(无适),也不应绝对地排斥某种模式(无莫),而应根据具体境遇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孔子的这些看法已注意到了人作为道德主体,既体现了类的普遍本质,同时又是处于特定关系中的具体存在;道德行为既需要普遍原则的指导,又必须考虑人所处的特定境遇。从理论上看,道德规范作为普遍的律令,总是具有超越具体情景的一面。这种普遍性既体现了道德的内在价值与尊严,又在某种意义上为具体运用带来了困难。要使道德原则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往往必须将一般的律令与特定的境遇结合起来,使之转化为具体的道德要求。在西方,从柏拉图到康德的理念伦理学注重的主要是道德律令的普遍制约性,对具体的道德境遇的分析则有所忽视,直到现代的境遇伦理学,才开始把后者提到了重要的地位。[67]相形之下,孔子在强调仁与礼之绝对性的同时,又主张无适无莫,似乎已开始触及理念伦理与境遇伦理的关联。这对伦理原则上的独断看法,无疑有所限制。
不过,尽管孔子对道德原则的变通表现出某种容忍,但就总的趋向而言,他的注重之点仍然放在原则的至上性方面。孔子的学生子夏曾对此做了发挥:
大德不踰闲,小德出入可也。[68]
具体境遇中的权变,乃是以坚持基本的原则为前提。例如,孝是基本的伦理原则,虽然这并不妨碍在某种条件下(如父母有过失)对父母可以有所规谏,而不一定要求无条件的顺从;但一旦这种规谏与父母的意志发生冲突(父母不接受劝告),那就应当唯父母之命是从。《论语》记载了孔子的如上看法:“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69]这里蕴含着一种观念,即在经(道德原则之绝对性)与权(道德原则在具体境遇中的变通)二者之中,前者是更为根本的方面。[70]这种价值取向对尔后的儒学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