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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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民法规范、诉讼法规范等并列,都属于法规范的范畴。宪法规范作为法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法规范的一般属性与特征,如都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定或认可;都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去实施,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体现国家的意志,等等。又因宪法规范是国家的根本性法规范,而有属于自己的特定内容。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规范是近现代民主国家为了调整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关系制定或认可的行为准则,主要调整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政治性及制裁性等方面。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宪法规范对这些问题不进行具体的细化规定,而只规定根本性的问题。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的根本制度。如《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3)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如《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与体系。如《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因此其区别于其他法律等规范均围绕具体内容来展开,而一般不涉及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可以看出,宪法规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宪法规范的广泛性也是宪法规范根本性的应有之意。

(二)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其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宪法规范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最根本的价值基础,其位阶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在法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效力。在我国《宪法》中,主要表现在第5条第3款,其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的序言也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制约和控制着其他规范的存在与发展。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某种程度上源于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因为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而一般法律规定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同时,宪法规范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同其他法律制定的一般程序相比更具有民意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不仅体现在法规范体系之中,而且在其他规范领域,如政策、政党的文件等,宪法规范仍然体现为最高性。政策、政党文件等规范均不得与宪法规范相冲突。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调整范围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宪法规范不可能对调整范围内的所有问题均进行具体的规定,其只能对所调整的领域在整体上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必须用非常简明概括的文字予以表述。如果宪法对其所调整的广泛的社会领域的问题均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则宪法将成为一部无所不有的法律大全,而失去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因此,宪法规范在整体上必须对其所调整的领域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必要对所有问题均作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等特点。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区别于法律规则的具体性、可操作性等特点。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而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因此,宪法规范的适用必须与其他规范相结合才具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才能发挥宪法规范的应有作用。

(四)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相对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稳定性而言的。强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非说法律等其他法律规范不具有稳定性。法律等其他规范同样具有稳定性,只是与宪法相比,稳定性要弱于宪法。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性,规定国家政治生活中诸多根本性问题,此决定了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这关涉国家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的稳定,一定程度上也关涉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宪法规范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也是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相辅相成的。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修改程序相比,各国一般对宪法规范的修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也在形式上决定了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最高法地位的需要。如果宪法朝令夕改,则必将影响到宪法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到宪法的最高地位。作为民意的最高体现,宪法的稳定性对于树立宪法信仰、培养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宪法所具有的稳定性也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条件。当社会现实发生变化而出现宪法规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情况时,则宪法规范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政治性

宪法规范主要调整国家权力的地位与职权、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难免表现出其所具有的政治性。由于宪法具有根本性、最高性等特点,与政治权力密切相关,调整范围涉及国家诸多根本制度,包括根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因此,也决定宪法在法规范体系中特别具有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表现在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过程中,均反映了一定的政治利益。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政治性并不表明其可以脱离规范性,规范性仍然是宪法规范的主要特性。宪法所反映的各种政治利益仍然要在法规范秩序的架构下予以权衡。宪法规范既要适应其政治性的利益需要,也要通过规范性来约束政治权力。宪法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政治性并不与其所具有的规范性相冲突。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政治性并不表明政治问题可以脱离宪法规范的范围。宪法规范的政治性也要符合规范的要求,而不能脱离规范的规制。

(六)制裁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法规范,具有法规范的特性。而法规范的特性之一是具有制裁性。不能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而将宪法看作所谓的“政治法”,从而忽视其所具有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与民事规范、刑事规范、行政规范等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制裁性。但是刑事规范等的制裁一般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宪法规范所具有的制裁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制裁,如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