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样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 B 2. C 3. A 4. C 5. A 6. B 7. C 8. B 9. D 10. A 11. D 12. D 13. C 14. C 15. A 16. A 17. B 18. A 19. C 20. B 21. C 22. B 23. D 24. D 25. A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26. 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27. 劳动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保持适当劳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28.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三、比较辨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29. 公民与人民的外延大致相同。二者也有区别:第一,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第二,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第三,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此外,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30.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并在《宪法》序言中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中国的创造性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马克思主义一向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
31.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的权限划分上:在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的权力种类、权力范围、权力变更、管辖区域的变更,均由中央政府决定,无须地方政府的同意,反映了这种国家中单一主权权力的性质;而在联邦制国家,权力的划分和区域的变更等事项都要在联邦组成时通过的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成员国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联邦概不能侵犯,反之亦然。
四、论述题:本题15分。
3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的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我国自1953年《选举法》以来,即实现了“一人一票”的原则。但在选票的效力上,经历了由不相等向相等的过程。1979年修改《选举法》将城乡之间选票的效力确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8∶1、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5∶1、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4∶1;1995年修改《选举法》又将城乡之间选票的效力统一确定为4∶1;2010年修改《选举法》实现了城乡之间选票的完全相等。这一演变过程,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进步,又是与我国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
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相对的,即虽然城乡选民在投票效力上相等,但是对于一些人数较少的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比如我国《选举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18条第3、4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材料分析题:本题15分。
33. (1)本案中涉及孙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却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与《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相违背。
(3)有法律依据。因为《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