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法治方略的演进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过去的四十年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四十年,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四十年,更是法治快速发展的四十年。中国立法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立法的作用功不可没。与此同时,司法体系已基本齐备,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也日益凸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也有长足进步。法学教育欣欣向荣,蓬勃发展,法学院从最初寥寥几所发展到今天的600多所,在校法学学生已逾30万。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法治理念发生了重大改变,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而不断进步,法治方略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在不断转型,我们对法治本身也有了新的、更为深入的认识。
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整个法制建设的目标都是围绕“法制”而展开的,重点是解决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问题。所以,学界曾经围绕着我们法制建设的目标究竟是“法制”还是“法治”发生过争论,所谓“法制”与“法治”之争,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治”的概念开始被慢慢接受,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1999年3月的第三次修宪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从“法制”建设转变为“法治”建设。其实这个变化不仅仅是一字之改,更带来了法治理念上的重大差异。“法制”只是强调制度层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并没有指出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是良法还是恶法,如何以良法保善治。尤其是“法制”并没有揭示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等现代法治应有的价值。所以,从“法制”转变为“法治”,不仅表明我们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深化,而且表明我们对法治建设规律性的认识也更为全面和深入。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其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被提升为一项重要的战略布局。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一种战略目标的重大完善。“全面”二字表明要将法治当做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全局性设计,全面部署、整体推进,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协调推进,全面落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还应当看到,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应当将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置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障。
从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到新十六字方针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谈话,把健全法制的基本要求准确而简洁地概括为16个字,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民主与法制思想的基本精神,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为改革开放中的法治建设明确了前进的方向。然而,毕竟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要解决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的问题,所以还谈不上对法治理念的深刻认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后,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不能仅满足于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新十六字方针在立法层面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科学”问题,从而准确地描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内核,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新十六字方针的特点在于:一是更加全面地概括了法治的内涵,涵盖了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二是也体现了良法之治的精神;三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凸显了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反映了现代法治中司法的重要功能;四是强调了对“全民守法”的要求,这对于培育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是十分必要的。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已经实现有法可依。这就意味着我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我们的立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这并不能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完成,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还需要在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推进。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基础上形成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彰显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较之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的内涵更为全面,表现在:一方面,法治体系包括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是从静态层面观察立法状况,解决的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没有强调法律的实施及实效。法治体系的内涵则更为丰富,其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层面对法治建设现状进行动态观察,只有在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实施之后,才能形成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体系并没有表现出法治的应有价值,而法治体系则包括了保障人权、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法治体系包括了民主、人权等价值评价在内的制度运行过程,其目标是要促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由此可见,“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却反映出我们党对法治内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也为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了更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强调法律之治。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建设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重要论断,这不仅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其澄清了法治的应有内涵,即法治是由良法、善治所构成。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两句话也表达了法治是由良法与善治共同构成的完整内涵。一是良法。习近平同志指出,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治国,也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治好国,只有良法才能治理好国家,这一点是我们过去的法治建设中没有认识到的。所以,简单地强调法律之治,并没有真正解决法治建设的根本问题。良法(good law)是善治的前提。要实现善治,就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善治。善治包括依法治理、协商共治、社会共治、礼法合治等各个方面,善治既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又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式。
四十年来,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相互作用,相伴而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推动着法律制定和法学研究,可以说法治是借着改革开放的历史机遇而全面展开的。随着我们社会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民众对法治社会的预期和追求越来越明确,也越来越强烈,法治逐渐成为固定改革开放成果、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和关键引领。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大船经风迎浪的路上,法治从未离场,一直在保驾护航。正因此,这四十年不仅是中国经济腾飞的四十年,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四十年。多少年来,一代代的中华儿女为了变法图强,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苦苦探求法治道路,却都没有成功,而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这个时代的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十年如白驹过隙,也犹如历史的长河中瞬即消逝的浪花,但它承载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辉煌、光荣与梦想。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与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如今,党的十九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仅仅是要求更高水平的物质生活,更要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希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享有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这就对我们民法典的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良法促善治、保善治,需要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民法典,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我身为一名法学工作者,恰逢这样的伟大变革时代,深感时代赋予的使命重大。我个人伴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成长,见证着中国法治从懵懂到成熟、从散碎到体系、从微弱到强大,感叹这发展中所遭遇的筚路蓝缕的艰难,也感叹自己是何等的幸运,是时代给了我跑马拓荒的机遇,能够在这发展的浪潮中用自己的所学所识报效国家和社会,为社会主义的法治事业进献绵薄之力。我深知,基于社会因素的变迁、私权体系的开放,法治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还有很远的征途,它还要经历更多的修缮,要承载更多的内涵,要完成更多的使命,我也将不忘初心,倾尽毕生,努力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