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京剧《苏三起解》第一场中有几句开场白:
这几句话虽然只是京剧的开场白,但其也在某个层面上反映了古代人们追求公道的无奈和无助。古人所追求的公道是一个很宏观和抽象的概念,虽然“公道自在人心”,但缺乏可供检验的明确判断标准和实现机制,因此,人们只能将公道与否的标准诉诸“上天”,即“自有天知道”,而没有考虑借助公正的法律程序去实现公道。中国人崇尚“天人合一”,古人所追求的法律秩序就常常包括民间的事务要与天地合一,共处一体,相互沟通。所以,古代行刑要看天候季节。所谓“秋斩”就是与秋天肃杀的节气特征相符合的。古代戏曲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即冤狱者呼天喊地,感动上苍,天降大雪,或电闪雷鸣,大雨倾盆,神灵相助,最终蒙冤得雪,正义得到伸张。
“自有天知道”其实是一种实质正义观的体现,强调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老百姓相信因果报应,恶人做了坏事,自会受到报应,“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老百姓心中有杆秤,这个秤其实就是朴素的正义观。“自有天知道”其实也表达了另外一层含义,公道不公道,不是一种是非不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还是有一些基本共识存在的。这句话也表达了一种朴素的自然法观念,相信社会存在公道,但在权利救济途径不畅通的情形下,老百姓只能把实现公道的希望寄托于上天。《苏三起解》中的开场白正是这种观念的体现,这也是封建社会老百姓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一种无奈的体现。
“自有天知道”,将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任完全交给莫测的“天老爷”,这也透露出老百姓对封建法律制度的无奈和无助。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涌现出了一些清官,但始终缺乏一套固定、透明、公平的司法程序。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了我们古代法制的一个特点,即缺乏完备的正义实现的机制。我国古代法制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程序法极不发达,人们也没有形成程序意识。封建社会毕竟是人治社会,即便是圣明的君主,也不过是开明的专制者而已,人治始终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古代没有职业的法官和律师,基本上没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断案全凭主审官是糊涂官还是青天大老爷,没有一套科学公平的司法程序来保障,审理案件的官员惊堂木一拍,一声令下,把犯人带上来,两旁的衙役喝威、打杀威棒,动不动就大刑侍候,“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以至于冤狱遍地,“窦娥冤”比比皆是。所谓“官司一到,十家牵连;一人入狱,一家尽哭”。所有这些案件公正不公正、冤枉不冤枉,全凭审理者是否公正廉洁。遇到了青天大老爷,就能蒙冤昭雪,获得正义,就像苏三起解中因为遇到了王景隆这样的好官,才逢凶化吉;如果遇到了糊涂官,就只能蒙冤入狱;如果再碰上贪官污吏、枉法裁判者,甚至可能令无辜者身陷囹圄、命丧黄泉。所以《苏三起解》中的“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这两句话,道出的是老百姓的无奈、无助,只能求助于苍天,祈求感动苍天,神灵相助。
今天,在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社会,法治以保障公平正义为目标,公正的实现不再依靠天助,而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这一“看得见的正义”来实现。应当看到,公平正义永远是一个社会不懈追求的目标,也是美好社会追求的内容,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进入新时代以后,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对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更加强烈。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32]但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依靠上天,而应当依靠法治建设,迄今为止,法治是人类社会历史证明的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是充分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方式。追求法治不能仅靠天助,而应当以法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古代几千年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而只有靠法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具体而言:
一是要靠良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良法虽然有不同的界定,但从价值上看,真正的良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价值。而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即便符合法的外在形式特征,也不是良法,而是恶法。所以,罗马法谚云,“法律乃公平正义之术”。法律是正义和力量的结合,实际上也是强调法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而凡是不正当的、严重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损害人民利益的法,都不是真正的良法。良法从本质上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权利,增进人民的福祉。从价值追求来看,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体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体现对公权的规范和私权的保障。
二是要靠公正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孔子说,“临官莫如平”[33],也就是说,当官为政没有比公平更好的美德。“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34]公正执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行政权或者行政执法直接关系每个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公民有着最为广泛和最为直接的联系,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与法院、检察院等直接打交道,但其生老病死却必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从实践来看,几乎80%的纠纷都是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予以解决的。让老百姓从每个行政执法中看到公平正义,既是老百姓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执法活动最为根本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实践中,暴力执法、野蛮执法、非法执法、越权执法等行政执法活动,既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有违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执法机关公正、严明执法是维护正义的重要方式。
三是要靠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原因和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西谚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千百年来,在民间始终流传着许多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明镜高悬的清官的故事,曾给予庶民百姓莫大的慰藉,包拯、海瑞这些“青天”也因此成为人们崇拜的正义的保护神。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利希曾经宣称,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职责就是对诉讼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机构平亭曲直、主持公道、定分止争,就是要实现公正的司法,所以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司法所追求的最基本、最神圣的目标。当事人之所以将其纠纷提交司法解决,也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一套公正的程序公平而不偏袒地作出裁判,公正是人们对裁判的期望。
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公正司法,都必须有一整套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程序,才能最大限度杜绝执法者和司法者徇私枉法的行为,才能尽可能杜绝苏三似的冤案。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使判决的结果公正,合理的诉求得到合理的对待,同时,整个案件审理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便案件审理的结果符合人们的公正观念,案件的审理也是不合法的。“公道不公道,自有天知道”,这里所说的“天”应当是指“天道”,这就是公平正义的观念。“天道自在人心”。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不仅要由当事人感知到,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实体公正,而且审理过程的公正也应当为大家所感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实体的正义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每个问题的实际情况不同,尤其是许多案件在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最终是否正义,会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程序正义让社会公众了解这一过程,接受裁判的结果,也是过程的公正。实现程序的公正,也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所以无公正的程序,往往导致“法律存而法治亡”。
四是所有的社会主体要参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过程。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每个人都能够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平的机会,其权益受到公正的保障。所以,建立公正的社会,必须要靠全社会参与。一方面,正义和每个人休戚相关,社会正义的实现不仅要靠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也要靠公民。公民要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正义。如果社会没有公平正义,必然会导致暴力横行,邪恶势力猖獗。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身体力行地捍卫正义、守护正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培养公民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当然,维护正义必须合法。法国法曾经贯彻了一条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凭强力寻求正义”(Nul ne peut se faire justice à soi-même)。龙应台说:“社会秩序不仅只要求我们自己不去做害人利己的事,还要求我们制止别人做害人利己的事。你自己不做恶事才只尽一半的责任;另一半的责任是,你不能姑息容忍别人来破坏这个秩序。”如果人人心存正义、守护正义,公平正义的社会就必然能够实现。
对法学工作者来说,实际上我们承担着追求正义、实现正义的工作。法学本身是正义之学,因此,现代法律教育理念,不仅强调武装学生的头脑,更加着眼于荡涤学生的心灵,建构基本的职业伦理底线,塑造法律人的人格品质。我们需要培养一些合格的法律人,他们都是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和维护者。
公正是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每个法律人都应当为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