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财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研究:基于信息哲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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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系化思维的理论基础

体系是因关联而形成的整体。其中,关联是前提与条件,整体是结果与目的。体系化的思维与探索,是人类的本性与认知方式,它不以科学为前提与假设,也毋须科学的任何承诺。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认识不断体系化的探索史。虽然,概念法学孜孜以求完备、自足的法律体系,然而体系的封闭并非体系化之所倡,反为体系化之所弃。

一、体系化思维之人性追问

综观体系一词,它是先“体”后“系”,意涵先有一个整体、一个集合,然后再去对这个整体的内容或部分作梳理、找关联、探脉络。人类体系化思维来自人类思维的本能,人类对体系的追寻,贯穿了人类文明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程。

(一)体系概念之词语意义

从词源上看,英语世界里体系与系统共用一词,即“system”。英语“sys-tem”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systèma”,而拉丁语的“systèma”则源于希腊语的“sustèma”。希腊语的“sustèma”则又是由“sunistanai”演变而来。“sunistan-ai”在希腊语中意为“联合”。

《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列举的“system”含义有[54]:(1)系统;(2)方法(以及方法含义下的制度、体制);(3)身体;(4)计算机的工作系统;(5)日常非正式用语指,操纵个人生活,限制个人自由的既成秩序,现行体制,制度;(6)日常非正式用语指,非常不快的情绪。与“system”一词相关的词有两个:一是“systematic”,另一个是“systematize”。前者含义为:有系统的,有条理的,细致周到的;后者为,使条理化,使系统化。

《柯伯英汉双解词典》对“system”的解释较为详细,“system”一般在以下意义上使用[55]:(1)根据某项预先制订的方案或规则解决、组织或处理某事的方法、方式或制度;(2)在某种特别的机制或科学中,用来计数、测量,或计算的一整套特定的规则;(3)如果某种状态含有“system”,它就会具有规律或良好的组织;(4)对社会的某方面或整个制度进行组织与安排的方式;(5)人们通常在非常强势并且政令繁多的意义上,用该词指一个国家的政权或政府;(6)某事物的“system”是使其所有部分在其安排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另外,“system”有时还特指道路、铁路、运河等的“网;网络”;供水、供暖的“系统”“装置;设备”“怒气”“身体;体力”等。与“system”一词相关的两个词的含义[56]:“systematic”为“有系统的,有条理的,有计划有步骤的”;“systema-tize”为“使……系统化;使成体系;把……分类”。

可见,在英语世界里,“system”的含义是“方法”,是“协调与配合”,是“制度与秩序”。

在汉语世界里,对于体系一词,《现代汉语词典》所作解释为:“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57]所举例子是:防御体系、工业体系、思想体系。《辞海》所作解释为:“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58]所举例子是:理论体系、语法体系、工业体系。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构成体系概念的要素有二:(1)整体性;(2)关联性。易言之,体系是因关联而形成的整体。其中,关联是前提与条件,整体是结果与目的。

体系一词是由“体”和“系”两个词根合成,分别考察构成体系一词的两个词根,有助于进一步把握“体系”概念的内涵。

《辞海》对“体”的解释为[59]:(1)指部分。与“兼(全体)”相对。《墨子经上》:“体,分于兼也。”《经说上》:“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谓“二”兼“一”,“尺”兼两“端”。(2)指整体。如:浑然一体。《仪礼·丧服》:“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可见,“体”所具有的部分与整体两层含义,且在这两者相互对照的关联意义上使用,反映它们之间的层次性。

《辞海》关于“系”的含义为[60]:(1)连缀、联结。《汉书·叙传上》:“系高顼之玄胄兮。”颜师古注引应劭曰:“系,连也。”引申为系统。如派系、世袭、直系亲属。(2)依附、联结。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序》:“记事者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孔颖达疏:“系者以下缀上,以末连本之辞”。(3)关涉;关系。李商隐《韩碑》诗:“此事不系于职司”。

《康熙字典》对“系”字作了更为原初的解读[61]:《博雅》:相连系也。《汉书·叙传》:系高顼之玄胄兮。《注》应劭曰:连也。张衡《东京赋》:虽系以颓墙填堑。注:系,继也。又左思《魏都赋》:本前修以作系。注:系者,胤也。另外,从系字的结构来看,该字由“丿”与“糸”两部分构成,而“糸”的含义《康熙字典》举《说文》的解释为:“细丝也。又《集韵》新切丝新兹切。丝或省作糸。”[62]

可以看出,在现代汉语中,“系”的含义主要有三[63]:(1)是动词的意思,指联结、联系(多用于抽象的事物),如维系、名誉所系、观瞻所系、成败系于一身;(2)是名词的含义,指系列、相关联的成组成套的事物等;(3)也是名词方面的含义,指系统:即同类事物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如系统化、组织系统、灌溉系统;(4)是形容词和副词方面的意思,指有条理的、有系统的,如系统学习、系统研究、研究资料不够系统等。

为更好地理解“体系”概念的内涵,不妨对于其紧密相关的邻近概念,即“系统”一词的词根,“统”字的含义也作适当考察。

《辞海》记载“统”字的含义有六:[64](1)丝绪的总束。《淮南子·泰族训》:“茧之性为丝,然非得工女以热汤而抽起统纪,则不能成丝”。(2)一脉相承的体统。《孟子·梁惠王下》:“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3)统一。《公羊传·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4)纲纪、法制。《国语·齐语》:“班序颠毛,以为民纪统”。韦昭注:“言次序顶发之白黑,使长幼有等,以为治民之经纪”。(5)主管、综理。《书·周官》:“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6)从全局出发、全面,比如,统筹。

归纳“统”字在现代汉语中的用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事物彼此之间连续的关系:系统,血统,传统;第二,总起来;总括;全部:统筹,统购,统销,这些东西统归你用。”[65]总而言之,系统一词中的“统”字与体系一词中的“体”字含义相近,都有总体、整体之意。

从构词法来看,“体系”一词是由“体”和“系”两个词根结合而成的复合词。汉语“传统上把复合词分作联合式、偏正式、述宾式、补充式、主谓式”[66]五种,这是根据词根合成的方式或词根之间的结构关系所作的分类。对照“体系”一词的结构,其合成方式应属联合式。

联合式又称并列式,是指由意义相近、相关或相反的语素构成。根据其构成语素(词根)位置关系,又可以分为“语义平等的并列式”和“语义不平等的并列式”两种。“所谓语义平等的并列式,语序可以自由颠倒。这类同素异序词,都是由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语素组合而成”。[67]如,语言、斗争、往来、长短、兄弟等。而语义不平等的并列式,显然就是语序不可以自由颠倒。如,风浪、领袖、横竖、质量、鲜艳、丰富等。在这一分类中,“体系”一词应属于后者。

细究属于“语义不平等的并列式”的词语,语素之间虽不存在偏正式词语那样的修饰与被修饰、限制与被限制的关系,不少词语的语素之间还是有主次之分、因果之别、先后之序的。主次之例,如“领袖”“质量”;因果之例,如“教化”“气色”;先后之例,如“横竖”“排行”“滋长”。可见,“体系”一词当属“先后之例”。

基于以上的解读,综观体系一词,它是先“体”后“系”,意涵先有一个整体、一个集合,然后再去对这个整体的内容或部分作梳理、找关联、探脉络。系统则是先“系”而后“统”,其过程刚好相反。汉语构词之精微奥妙,由此可见一斑。

(二)体系化思维之人性内涵

德国哲学家卡西尔(Ernst Cassier)认为,“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68],并指出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就此,德国另一位著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指出,“符号形式是精神在转瞬即逝的感觉现象中形成的过程,它们代表一种连接的媒介,在这种媒介中它们既是一种客观现象,也是一种精神的足迹。然而,我们肯定会问,卡西尔对基本精神力量所作的分析是否真正解释了语言现象的唯一性。因为语言实际上并非同艺术、法律和宗教并肩而立,而是所有这些精神展示物借以进行的媒介。”[69]

本书认为,就人类的思维特征而言,如果可以将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70],那么就更可以将人定义为“体系的动物”(Animal Systematicum)。当然,也可以认为,体系化的思维和体系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具本质性的特征。符号与体系都反映了人类思维的特征:符号是人类所创造并为人类所利用;体系是人类思维所发现并为人类思维所遵从。符号是人类主客观沟通的桥梁,是抽象思维的工具,也是外化思维成果的载体;体系是人类思维的本能,是利用符号进行思维,组织符号进行表述,外化符号进行记载的基本方法。

英国神经心理学家福德(Forde)与汉弗莱斯(Humphreys)指出:“在大约同等呈现(Exposure)下,3个月大的婴儿就已经能根据逼真的图片分辨狗和猫以及桌子和椅子,因此,不考虑婴儿对物体所表征的东西已概念化,就很难解释在物体检查任务中他们为什么不区分不同的动物,也不区分不同的家具。极具说服力的事实是,婴儿在物体检查任务中将……鸟和飞机归为不同的类,即使二者在知觉上高度相似。”[71]他们曾对7个月大的婴儿[72]做过概念归类测试:“先将属于某个范畴的若干物体递给婴儿操作,一次一个,然后递给他们一个可能属于其他范畴的新物体。如果婴儿发现新物体与原先的不一样,他们就会检查得更久。……主要的发现是,从约7个月大时开始婴儿对动物、交通工具和家具等全局范畴敏感,他们会将这些全局范畴彼此分开。”[73]

可见,人类体系化思维来自人类思维的本能。“盖非经体系化,不能科学地思考或处理问题,并验证自思考或处理问题之经验中所取得的知识。”[74]就体系化与科学的关系而言,体系化不以科学为前提,而科学反以体系化为条件。正如康德在其《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所指出的:“任何一门学问(Lehre),只要能构成为一系统,即一按原则而被组织起来的知识整体,都可称为科学(Wissenschaft)。”[75]

据《圣经·创世记》记载[76]:神在创世的第五日,“造出大鱼和水中所滋生各样有生命的动物,各从其类。”[77]第六日,在造人之前,“神说:‘地要生出活物来,各从其类;牲畜、昆虫、野兽,各从其类。’事就这样成了。于是神造出野兽,各从其类。牲畜,各从其类。地上一切昆虫,各从其类。神看着是好的。”[78]可见,包括人在内的这个世界,本来就是体系化的受造物。因为,“一个有信用的神所创造的大自然,表现于规律性、可靠性和顺序性。”[79]可以认为,“各从其类”(according to their kinds),这是人类关于体系化的较早记载,也是万物体系化的原初样态。

可以考证,人类对体系的追寻,贯穿了人类文明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程。公元前6世纪的泰勒斯被称为西方第一位哲学家,他在关于世界体系的思考中,用“水”作为体系的起点。与泰勒斯大致同时代的老子则用“道”,来把握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体系结构与运行的本源。在他们之后,东西方的“爱智慧”者们,通过对不同“起点”的构筑,展现他们对体系化执着地追寻。在西方,无论是泰勒斯的“水”、赫拉克利特的“火”、毕达哥拉斯的“数”、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还是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因”、黑格尔的“绝对观念”,都是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剥离出大自然统一的线索。在东方,无论是老庄的“道”、董仲舒的“天”、王充的“元气”、王弼的“无”,还是程朱的“理”、陆(九渊)王(守仁)的“心”、张(载)王(夫之)的“气”、胡宏的“性”等等,也都是对斑驳陆离的存在现象进行探根究底的体系化理解或诠释。

近代以来,人类在探寻自然体系的道路上,从形而上的猜想进入到对外在自然的预言与验证阶段,“牛顿以地上日常可见的重力和天体运动的引力统一起来纠正了亚里士多德的天上和地面的运动服从两个不同的规律的错误论点。这是在物理学上第一次建立的统一理论”[80]。他的巨著《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凝聚了人类千百年来追寻体系化的结晶,揭示无论天上诸星运行,还是地上潮涨潮落,都遵循同一个规律。根据牛顿的引力理论,埃德蒙·哈雷判断1682年观测到的彗星和1531年及1607年出现的彗星是同一颗彗星,周期约为76年,并据此预言它将在1759年重新飞近地球。1759年3月,在全世界翘首以待中,这颗彗星按照哈雷的“规定”时间准时现身了。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从此得到普遍承认。

从哥白尼到牛顿,再到爱因斯坦,近代以来科学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人类在体系化追寻中的每一次飞跃总是导致一种新的体系理论的建立,这种新理论将原来认为十分不同的领域统一起来,从而可以将更多的事物纳入体系化的范畴[81]:1686年,牛顿力学的建立,统一了地上的运动规律与天上的运动规律;1831年,安培和法拉第的工作,统一了电学与磁学;1873年,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进一步统一了电磁学与光学;1905年,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统一了空间与时间概念;1916年,广义相对论的建立,进一步统一了空间、时间与物质运动;1901年,统计物理学在宏观物理与微观物理之间架起了桥梁;1926年,量子力学的建立,更是统一了物理学与化学,甚至生物学,至少是部分生物学。

人类在追寻体系化的进程中承前启后持续取得成功的同时,也不断给自己设定更高的目标。在利用相对论对时间与空间、质量与能量作出统一解释以后,爱因斯坦仍以巨大的热情,耗尽了他后半生约三十年的光阴,试图统一电磁场与引力场理论,却没有成功。“然而,他的致力于建立统一理论的信念和热情却一直鼓舞着后继的学者们。”[82]

爱因斯坦在1901年完成他的第一篇统计物理学的论文后,在给格罗斯曼的信中写道:“从那些在直接感觉经验看来,表现为毫不相关的复杂现象中去认识它们的统一特征,那是一种奇妙的感觉。”[83]正如《爱因斯坦传》的作者亚伯拉罕·派斯所认为的那样,“那种奇妙的感觉一直伴随着他献给科学的一生,使他努力不懈,永远清醒。他也从来没有失去过他的科学的平衡感。”[84]爱因斯坦的“那种奇妙的感觉”,不也正是人类体系化追求之本性吗?

可见,体系化的思维与探索,是人类的本性与认知方式,它不以科学为其前提与假设,亦无须科学的任何承诺。“泰勒斯的重要性,不在于他的结论,而在于他问的这些问题本身,在于他提出问题的动机。”[85]由于泰勒斯所居住的米利都城,位于荷马史诗最初响起的地方——希腊的艾奥尼亚(Ionia)岛,当代物理与历史学家J.霍尔顿就将人类对世界本质进行不懈的体系化探求之信念,称为“艾奥尼亚魅力”。[86]从泰勒斯与老子到牛顿与爱因斯坦,这数千年来丝毫不曾衰退的“艾奥尼亚魅力”,反映的正是人类探寻体系统一、追求卓越完美的永恒不移之心。

二、体系化思维之法理考辨

对体系概念的认识,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将价值纳入体系之中。可以肯定的是,任何一个法律概念都不是孤立的,要“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就必须放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与价值关系的坐标上,即一定的体系环境下,才能对其探本索源、理清脉络、界定位阶。

(一)体系之法学方法论识辨

在法学方法论上,“一般性的法律‘体系’的建构,经由已得到的原理结构而成”。[87]对体系概念的认识,不同法学流派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将价值纳入体系之中。概念法学派主张法律体系为封闭逻辑关系;利益法学派注重法学体系为开放的利益关系;价值法学派强调法律体系为开放的法律原则。

概念法学的开创者普赫塔(Puchta)将法律体系称为“概念之金字塔”[88]。新康德主义法学派领袖施塔姆勒(Stammler)认为:体系是“一个经过穷尽枝分的统一体”[89]。施塔姆勒的体系概念有三个特征:统一性、枝分性和完整性。普赫塔与施塔姆勒从不同的起点,对体系概念作了表述:前者突出的是,体系以个别的具体概念为归纳单元,由具体逐步抽象,概念不断收缩,位阶不断提升,直到体系的最高层的结构特征;而后者强调的是,体系以纯粹的基本概念为演绎始点,由抽象逐步具体,概念不断展开,位阶随之降低,直至体系的底端。

概念法学派体系理论的贡献在于:(1)能够“缜密认识法律规定间之逻辑结构的现状”[90],有助于“认识法律制度的短长”[91];(2)采用“将价值因素‘暂时’隔离开来的观察方法”[92],有助于“不至于太早受见仁见智之评价所误导,或彼此纠缠不休以至于不能沟通”。[93]

由于体系化思维的自然科学来源,因此,概念法学在利用体系化思维考察法学现象时,自然“倾向于借重‘自然科学’的经验”[94],以至于概念法学将形式逻辑的“价值中立”作为体系构建的基础,强调“在法言法”,认为“任何问题,莫不可‘依概念而计算’(Das Rechnen mit Begriffen),为形式逻辑演绎之操作,以求得解答”[95],从而忽视了法的价值判断的秉性。由于以“逻辑崇拜”(der Kultus des Logischen)与“概念的支配”(le régne du concept)为特色的概念法学,“过度强调法律规范或其使用的逻辑面”,“强行将法律思想自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剥离”。[96]因此,其体系观受到了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等人的严厉批判,并激起了使概念法学放弃主流地位的自由法运动。

德国利益法学派创始人黑克(Philipp Heck,1858—1943)基于利益的考量,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97]:(1)说明之体系。这种体系是研究者运用“秩序的概念”,将研究成果加以分类、排序所形成的体系。这种体系的功能在于说明已经获得的认识,为此以“外在体系”称之,构成“外在体系”的概念为“规范概念”。(2)思维之体系。这是研究过程中所遵循的秩序,即思维本身的体系。在此意义上的体系与方法含义一致。(3)内容之体系。这种体系是研究对象的自在体系,非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研究者只能通过自己的研究努力,去辨识之、把握之、表述之,而不能安排之,是故以“内在体系”名之,构成“内在体系”的概念为“利益概念”。

根据利益法学派对体系的理解,将导出两种平行并列的体系,即“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这两种体系如平行的双轨无法结合。为此,黑克提出了联结“规范概念”与“利益概念”的“整体概念”,并指出“基本上体系之内容应由整体概念所构成”[98],从而使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得以整合。然而,由于在此意义下构成体系的“关联”,即体系构成标准或维系体系的纽带是个别规范。这样,个别规范中蕴含的价值将直接与体系的最高价值发生关联,从而规避了居于中间位置的一般价值原则。这就造成了“利益法学派的作品虽对个别问题常能提出允当可信的观点,但其观点并不能构成一个统一体”[99]的后果。因为“法体系并不完全直接建立在生活关系上,其间还待一些价值标准加以联系。忽视这些价值标准,法律学便有转为否定法价值之社会学的危险”。[100]此外,在利益法学派的理论中,利益(die Interessen)概念既可为评价的客体,又可为评价的标准,还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产生因素。利益的这种角色变动不居的现象,也使得利益法学被广为诟病。

价值法学的代表人物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认为:体系就是将“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以得以概观的方式”[101]表现出来。他同时指出,体系产生的原因有二:(1)由于“法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102],这些脉络关联“乃是一整体规整中彼此相互协调的部分”[103],而这里的整体规整本身又可能是更高一级规整的一部分。因此,“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规整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104](2)由于“整个法秩序(或其大部分)都受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105],这些法律思想是“诸多规范之各种价值……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并因此避免其彼此间的矛盾”[106]的依据。

价值法学派的贡献在于发现了法律概念的价值储藏功能,并发现了隐藏于概念背后的价值,从而以价值“为基础构成其以法律原则为纽带的体系理论”。价值法学派体系观以法律原则作为形成体系的纽带,从而使得以此建构的体系,不但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die Offenheit),而且具有直面现实的“动态性”(die Beweglichkeit)。这样,通过法律原则的关联就真正达到了“活化法律体系,使法律不因体系化而僵化”[107]的目标。

价值法学派的体系理论,较好地解决了“一方面倾向于以一种比较纯逻辑,或比较拘泥于法律文字的方式来了解法律、适用法律,以致常常受恶于法律。反之,当基于这个认知而试图容许引用较富弹性之价值标准或一般条款来避免被法律概念所僵化的法律之恶时,却又发现这个容许很容易流于个人的专断。其结果使得许多法律规定本来所拟达到的公平或正义,不能在实际运作中,真正地被实践出来”[108]的弊端。

(二)体系化思维之法理意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细胞,是进行法律体系化的基石。“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诸多混乱是由于不正确地使用概念引起的。如果精确地解释和确定法律概念的意义,就能够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109]而任何一个法律概念都不是孤立的,要“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正确地进行法律推理”就必须放在一定的逻辑结构与价值关系的坐标上,即一定的体系环境下,才能对其探本索源、理清脉络、界定位阶。利用体系思维将法律概念与规范进行体系化,根本原因有二:(1)法伦理的诉求;(2)科学化的需要。这是因为,“以可以理解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110],为此,就必须破除法律中的“神秘与禁忌”,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效力的来源与实现接受科学的检验与监督。为了能够接受科学的检验与监督,就必须接受科学的范式,就必须将科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首先就是“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将法律规范概念化、体系化”[111]。萨维尼也指出,体系化之目的主要是“阐述、揭示概念、规则之间内在关联与亲缘关系(Verwand-schdt),一个概念或规则是如何从其他概念、规则中产生的,是如何由其他概念、规则确定或被其更改”。[112]

19世纪中晚期,基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思想,法学家创造了与“jurisprudence”(法学)相区分的“legal science”(法律科学,亦简称为法学)这一概念,用以表达这样一个观点,即: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历史上某一很有影响、理论严谨的法律原则之上。体系化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其产生的存在论基础就在于对“法律科学”的确信。(1)科学本身就应该是一个体系化的知识,《辞海》将“科学”定义为“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的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113]。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基础》中指出:“任何一种学说,如果他可以成为一个系统,即成为一个按照原则而整理好的知识整体的话,就叫做科学”[114]。可见,体系化不以科学为条件,而科学反以体系化为前提。就法学而言,“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从法律的一般材料中经过科学研究所得出的原则,用复杂的组合形成一个体系,以后一旦发现新的原则就归并到这个体系中去”。[115](2)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并非依赖于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法律(法典、法规、习惯等)是自然发生的社会现象或是对社会现象研究所得出的材料,从对这些社会现象或材料的研究中,法学家能够发现一定的法律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正如物理学家从对物质材料的研究中发现自然规律一样”。[116]

康德认为:“体系是一个依原则将知识构成的整体,从而一个法学体系可称为系一个根据一个统一观点将法律概念所构成的整体。”[117]这里的“知识”与“法律概念”是构成体系的基础,而“原则”与“统一观点”,则是构成体系的“关联”与“脉络”。

现象学创始人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Husserl)指出,体系不能发明而只能发现。[118]因为,体系存在于研究对象之上,来源于客体所构成的概念之间的关系。申言之,“自法律概念之抽象化所构成之位阶构造或体系,并非属于由方法论产生的结构,而系属于利用方法论发现的结构”。[119]新黑格尔主义缔造者之一,拉伦茨的导师尤利乌斯·宾德尔(Julius Binder)也指出:“体系的形式,并不得恣意为之。此即胡塞尔学说之本来意旨所在。他认为:体系本来就‘存在’于事物上,我们只是发现它,而非发明它,旨哉斯言,盖体系以根本客体建立起来之概念间的关系为基础。”[120]就概念体系而言,至少具有整体性、一致性、简单性和推演性这四个方面的特点[121]:(1)整体性,是指体系的内部各个概念之间相互结合形成严格的内在结构,从而表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一致性,是指体系的内部各种思想之间相互协调,从而表现为思想体系的自洽与无矛盾;(3)简单性,是指任何理论体系在逻辑上应当是简单的,即“体系所包含的彼此独立的假设或公理最少”[122];(4)推演性,是指体系的内部各个概念之间可以相互推导,即体系中的每个概念都居于体系的一定环节之上与其他概念之间保持着内在的有机联系。

虽然,法的科学性还在接受怀疑,法的伦理内涵也在不断演进,体系思维是否适合法学更是不无争论。但是“以可以理解的方式将公平正义实现到人间,为当今法律学所追求的目标”[123]。虽然法伦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容也在变化,但是“人类追求至善之心则永恒不移”[124]。而“法律伦理之内容所以随时间而演变,实为人类追求至善的结果”[125]。正是这种追求“促使法律学采用体系思维向体系化的方向运动”[126]。这种体系化思维,在法学上所取得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1)在理论上,利用体系思维探寻本质与规律;(2)在立法上,利用体系化方法建构法律规范;(3)在法律的解释与补充上,利用体系化脉络统揽整体与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