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原理(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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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关于税收的多种定义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税金等,简称税,因其历史悠久,演变复杂,形式纷繁,故而形成人们认识上的诸多分歧。由此也导致在税收原理和税法原理的许多问题上众说纷纭,难求尽同。

在税收的定义上,学者历来各推其说,莫衷一是,现择其有代表性者列举如下:

美国学者塞利格曼(R.A.Seligman)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

英国学者道尔顿(John Dalton)认为,税收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捐输,不论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都无关紧要。[1]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取得用以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2]

日本学者汐见三郎认为,税收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纳税人强制征收之资财。[3]

上述各位学者所处时代和国家以及研究领域都不尽相同,对于税收概念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因此,对他们及以往其他学者的研究加以总结是甚为必要的,这样可以概括出一般性的认识。一些工具书实际上已经对税收的概念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例如《美国经济学辞典》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被强制向政府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此外,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则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对私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课征。

总之,税收的定义历来是众说纷纭、不尽相同的,但国内外学者也正在形成许多共识。经济学家们一般都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这是经济学界对税收概念的较为普遍的认识。[4]

二、税收的特征

与税收的多种定义相联系,人们对税收的特征也有多种不同的概括。由于税收的特征反映税收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点,是对税收概念的解析和深化,并能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概括税收的定义,因而学术界非常重视对税收特征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共识。

例如,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认为,税收具有如下特征:(1)税收依据课税权征收,具有强制性;(2)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3)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以经济调节为次要目的;(4)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中国学者一般将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三性”,即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但这“三性”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收的特征,并且,这种“三性”的概括也并非绝对,因为其中的某些特征并非税收所独有,且有时体现得并非十分明显。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探寻税收的特征主要应研究税收与其他社会收入尤其是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区别的本质特点。对此,美国学者塞利格曼曾作过具体分析。塞利格曼将社会收入分为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和强制性收入三类。其中,奉献性收入是依据单方的自愿奉献取得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契约性收入是依据某种契约取得的收入,如公共财产及事业收入;强制性收入是依据征税权、处罚权而取得的收入,如税收收入、罚没收入等。上述几类收入均可成为财政收入的形式,但从中亦可看出税收收入与其他收入的不同,从而反映了税收的某些特征。

基于前述对税收概念的一般理解,比较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差异,可以将税收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体性。在税收的主体方面,国家是税收的主体,征税权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具体行使。国家或政府在税收活动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税收的国家主体性特征非常重要,它使税收具有自己的性质、目的、手段、权力依据、征收依据等,从而形成了税收的其他特征。

(2)公共目的性。在税收的目的方面,税收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着重以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为此,税收必须根据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依法普遍课征,并不具有惩罚性,从而可以使税收同因处罚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罚没收入区别开来。

(3)政权依托性。在权力依据方面,税收须以政权为依托,它所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或称所有者权利,这也是与国家主体性密切相关的。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税收作为把私人部门的部分收入转为国有的一种手段,只能以政权为依托才能有效行使。税收的政权依托性使其与各类非强制性收入具有明显的不同。

(4)单方强制性。在主体意志方面,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因而具有单方强制性。这一特征是与前述的国家主体性、政权依托性密切相关的,也是与国有资产收入等非强制性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区别之一。由于税收的单方强制性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征税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5)无偿征收性。在征收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即国家征税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事后直接偿还或给各个具体的纳税人以相应的资金回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同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与其可能消费的公共物品数量亦无直接关系。因此,税收并不具有对特别给付的反给付性质,就具体的时空而言,税款的征收是无偿的。税收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因国家机关提供特殊服务而收取相关费用的规费收入等可以区别开来。

(6)标准确定性。在征收标准或限度方面,税收的征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确定性(也有学者称之为固定性)的特征。这一特征是与现代税收与税法的一一对应关系、税收法定原则的普遍采用、防止征税权的滥用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等密切相关的。

以上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税收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综合反映了税收的本质特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税收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前面关于税收概念的普遍认识已经包含了税收的上述特征,只不过这种认识更侧重于经济学角度而已。为此,有必要结合上述对税收特征的认识,给税收下一个定义。

三、本书对税收概念的认识

综合上述税收的特征,可以对税收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这一定义说明,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职能;税收的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征税必须有确定的征收标准,同时又必然带有强制性;税收活动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

可见,在上述定义中实际上已经包括了税收的各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一定义不仅注意到了税收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密切关系,而且也注意到了税收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从而为税收与税法的综合研究提供了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