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大小取章句釋義概説
鍾肇鵬[5]
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余就讀四川大學中文系,時伍非百先生爲講授《墨子》《管子》。伍先生爲墨學巨子,早年撰《墨辯解故》,卓有建樹。二十年代梁任公著《中國近三百年學術史》已稱是書“從哲學科學上樹一新觀察點,將全部《墨經》爲系統的組織”,“頗信其爲斯學一大創作也”。其後數十年,先生復貫通先秦諸子之名家學説,著爲《名學八種》。先生殁後,八十年代始刊行《中國古名家言》(即《名學八種》)。是書爲先生畢生精力所貫注,誠先秦名學之大宗也。1947年夏,余從伍先生問學,先生以所著《齊物論新義》及《大小取章句》稿本見示。以時間倉促,因隨手批校於書端。1949年草成《墨子大小取章句釋義》,而先生已返梁州,無從請益。建國後,時世巨變,萬象更新,亦無緣得見先生,舊作更難理董。八十年代退休後,端居多暇,重理舊業,而先生已歸道山數十年矣!釋義中凡稱引先生之説,均標明“伍先生曰”,既不没先生之教,亦以示懷念之忱。
一 何謂大取小取
畢沅注《墨子·大取》篇云:“篇中言‘利之中取大’,即大取之義也。意言聖人厚葬,固取以利親;盛樂,固所以利子;而節葬、非樂則利尤大也。墨者固取此。”孫詒讓《墨子閒詁》曰:“畢説非也。此與下篇(指《小取》——引者)亦《墨經》之餘論,其名《大取》《小取》者,與取譬之取同。《小取》篇云:‘以類取,以類予’,即其義。”案畢説誠有未當,孫氏以“取譬”爲説,亦與大小取無關。既曰“取譬”“類取”,有何大小之别。孫氏亦得其正解也。伍先生《大小取章句序》曰:“《大取》言兼愛之道,以墨家之辯術證成墨家之教義,所重在道,其所取者大,故曰《大取》。《小取》明辯説之術,以《辯經》之要旨,組成説辯之論文,所重在術,其所取者小,故曰《小取》。”伍先生之言,識大體,持論弘通,是爲大小取之正解。今就《大小取》篇撮其綱要以證明之。
二 《大取》篇綱要
1.志功之不相從。
(1)因主體之地位異,其志功亦因之各異,其愛利亦隨之異其厚薄者。
(2)因彼此對待之地位異,其志功亦各異,其愛利亦隨之互異其厚薄者。
(3)在同一事實中,以愛爲前提,因志功各異其宜,雖愛而非利者。
(4)在同一事實中,以利爲前提,因志功各異其宜,雖愛而非利者。
2.志功之相從。
(1)志功不背,而志之福人尚待彼之功者。
(2)志功並行,而有衆寡之分者。
(3)志功合一者。
3.志功之爲人爲己。
(1)志在爲人,而功或爲人,或爲己者。
(2)志功之純爲己者。
(3)志功之純爲人者。
(4)功在爲人,而志或爲人,或爲己者。
(5)聖人志在爲人,重實而輕名。
1.權。
(1)釋義。
(2)利害大小之比較。
(3)利害之比較。
(4)無擇害之大小及無擇於利害。
(5)於不可正者中,權利則取大,權害則取小。
2.求。
(1)釋義。
(2)求爲非爲。
(3)不得已而欲之,非欲之。
(4)求爲義,非爲義。
(5)在人爲與在己爲。
(6)我之爲與天之爲。
(7)吾因爲與因吾所爲。
1.倫列釋義及倫列之有厚薄者。
2.倫列之本分所當然者。
3.倫列之有廣狹者。
4.倫列之相等比者。
1.仁愛本體之量。
(1)愛衆愛寡,與兼愛相若。
(2)愛尚世,愛後世,與愛今世相若。
2.據墨子“天下無利不愛”之義,以駁“有愛無利”説之非。
3.仁愛是無求,一體永存者。
1.欲人之利,不惡危難。
2.以天下爲家。
3.親人之親,子人之子。
1.意之作用。
(1)意從質得名者,與意從形得名者之異。
(2)意專稱者與意通稱者之異。
2.智之作用。
(1)智與意異。
(2)智之作用。
(3)智與意作用之異。
1.便謂者……石大。
2.便謂者……不至。
3.以形貌命者……人貌與人體之貌。
4.以形貌命者……將劍與挺劍。
5.以數量命者……一人之指,與一人指……方之一面,與方木之面。……人之鬼與兄之鬼。
6.以形貌命者之意義。
7.不以形貌命者之意義。
8.以居運命者之意義,與其例,及以形貌命者之例。
1.别同異。
(1)同名之同……重同……具同……連同……類同。
(2)同根之同……丘同……鮒同……是之同……然之同。
(3)異……非之異……不然之異……異之同,同之異。
(4)同異……是而然……是而不然……遷……强。
2.察情旨。
(1)察物旨所在以復其次,與察聲審名以復其正。
(2)辭惡者可以情得,與辭從欲惡生者,不必以情得。
1.斥名家語之無故無理。
2.立辭之三物——故理類。
1.浸淫之辭,其類在鼓栗。
2.聖人之爲天下,其類在於追迷。
3.或壽或卒,其利天下也相若,其類在礜石。
4.一日而百萬生,愛不加厚,其類在惡害。
5.愛上世有厚薄,而愛上世相若,其類在蛇文。
6.愛之相擇而殺其一人,其類在阬下之鼠。
7.小仁與大仁行厚相若,其類在申。
8.凡興利除害也,其類在漏雍。
9.厚親不稱行而類行,其類在江上井。
10.不爲己之可學也,其類在獵走。
11.愛人非爲譽也,其類在逆旅。
12.愛人之親若其親,其類在官苟。
13.兼愛相若,一愛相若,其類在死它。
三 《小取》篇綱要
1.辯之一般作用。
2.察名實。
(1)摹略萬物之然……實
(2)論求群言之比……名
3.立辭方式。
(1)以名舉實。
(2)以辭抒意。
(3)以説出故。
4.辯類。
(1)以類取。
(2)以類予。
5.辯與人之才性。
1.七法釋義。
(1)或
(2)假
(3)效
(4)辟(譬)
(5)侔
(6)援
(7)推
2.辯用譬侔援推四法。措辭時應注意審察之處及其所生之謬誤。
(1)譬……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行而異。
(2)侔……有所至而正……轉而危。
(3)援……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遠而失。
(4)推……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流而離本。
1.是而然者。
(1)乘白馬是乘馬……乘驪馬是乘馬。
(2)愛獲是愛人……愛臧是愛人。
2.是而不然者。
(1)獲之親人也,獲事其親非事人。
(2)其弟美人,愛弟非愛美人。
(3)車,木也。乘車,非乘木……船,木也。入船非入木。
(4)盗,人也。多盗,非多人。無盗,非無人。
(5)惡多盗,非惡多人。欲無盗,非欲無人。
(6)盗,人也。愛盗,非愛人。不愛盗,非不愛人。殺盗,非殺人。
3.不是而然者。
(1)且讀書,非讀書。好讀書,是好書……鬬鮭鷄一例同。
(2)且入井,非入井止。且止入井,是止入井……出門一例同。
(3)且夭,非夭。壽夭,是夭也。
(4)有命,非命。非執有命,是非命。
4.一周而一不周者。
(1)愛人……周 不愛人……不周。
(2)乘馬……不周 不乘馬……周。
5.一是而一非者。
(1)辭從數量上計較者。
(2)大别名小别名之轉變者。
(3)部分義與整體義之轉變者。
(4)名之單數複數者。
案《大取》篇分爲十類,其主旨在證成墨家兼愛交利,利愛天下人類之義。志功者,人事之動機與效果也。其事之爲人爲己,可從兩方面考察:一、從其志之所向,目的所在;二、從功之所在,以其效果驗證之。墨子兼愛,薄志功之爲己者,而厚志功之爲人者。
天之愛人薄於聖人之愛人,亦必捨天而取聖人。然天之利人厚於聖人,則又捨聖人而取天矣。此“志功”之取大者。“厚親不稱行”而惟曰“類行”,以人子事親,乃其本分中事,義所當厚,故不取爲“行”。“厚禹之爲加於天下”則取之,“愛人不外己”則取之,此所以取大者。若聖人者,“欲人之利”,則“不惡危難”;“死亡親”以“爲天下”等事,其所取者大,愈可見矣。愛爲墨家根本義。既斥客之“有愛而無利”之説,復非“生於慮”之“利愛”,而主張“天下無人不愛”之“仁”,此“愛”之取大也。“權”與“求”爲“所體中”與“事爲中”而度其孰輕孰重之兩種工具。權至生死利若一,則無擇於利害;求則在“爲”“爲義”,不僅“求爲”“求爲義”而已。此“權”與“求”之作用在取大也。“智”與“意”二者,爲人生所具之性能,未可或缺。然智與意較,意之作用,僅能想象揣度;而智之作用,則能明其真相實際;是意虚而智實。墨家重實際而輕懸想,即是重智而輕意,此其取大也。“效名實”爲文化之始,非名以舉實,則萬事萬物之理,隱而不彰,創化之功息矣。故諸聖人以“效名實”爲先務,此其取大也。其别同異,乃墨家部勒事物名實之大法,組成學術統類之初基,所關至重,允爲取大,至於察物旨以復其次,察聲以正其名,此摹略萬物之然;或因彼辭説可以情得其故,或因彼辭説不必以情得其故,此體會人情之術;以及立辭取理之三物——故理類,皆同爲取大者也。明義類,條分縷析爲墨家論辯之主要方法,通過嚴密之論證,以證成墨義,弘揚兼愛主義之宗旨,此篇爲墨家明道之要,故以《大取》名之。
再就《小取》一篇論之:其第二類爲措辭闡明義理之七法,及其所生之謬誤等事。然防止謬誤,事屬消極;措辭方法,自然次於立辭原理;必待立辭原理得,然後各依方法以立辭,乃不至無故無理,且措辭之方法各殊,而立辭之原理同一,方法各殊者,則可或用或不用;原理同一者,則凡立辭時皆當遵守。總之,此篇所言均辯名析理立辭之方法,必遵循正確之方法,方能有正確之結論。方法固亦重要,然較諸墨子大義則方法乃“術”而非“道”,道可以統術,而術不能賅道,“術”者道之一端,爲其小者,故以《小取》名篇。
四 大取小取要旨
墨家辯學之理論方法,此兩篇中雖未盡備,其散見於《經上》《經説上》者約爲三分之一,見於《經下》《經説下》者尤多,以及《非命》篇之三表法。然其法理概要,於此已可窺見一斑,而於辯之應用,在《大取》篇中逐義分析,示範特詳,詢屬能“處利害”,“决嫌疑”者。抽譯兩篇大義,可概别爲“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四部。其“明是非”“明同異”“察名實”三部之義,在兩篇中固易見,惟“審治亂”一部之義,似若未言及者,不可不察也。何謂“審治亂之紀”耶?紀,諸也,基也。猶言審治亂之端緒根本,非審何者爲治、何者爲亂也。《兼愛上》篇:“聖人以治天下爲事者也,不可不察亂之所自起,當察亂何自起?起不相愛,臣子之不肖君父,所謂亂也……若使天下兼相愛,愛人若愛其身……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則天下治……故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大取》篇中斥客(指儒家)之“有愛而無利”之説,並非“生於慮”之“利愛”,而取兼愛人類之“仁愛”,是予“審治亂之紀”者也。更考志功之義:《天志下》篇:“天下之所以亂者……以其不明於天之意也……天欲義而惡其不義者也……天下有義則治,無義則亂。”《大取》篇中取志功之爲人者,而薄志功之爲己者,是亦“審治亂之紀”者也。同理以視倫列之義,其取“厚禹之爲加於天下”,及“愛人不外己”二事,同爲“審治亂之紀”者。至若聖人之爲天下,以天下爲家;欲人之利,不惡危難;其爲爲治之紀,更易見矣。故就“審治亂”“明是非”“察名實”“别同異”四部分,可以概括大小取二篇之要旨矣。
五 大小取略例
《小取》篇比較易讀,而《大取》篇甚多錯簡,研究實難。故《墨子閒詁·大取》篇目注:“此篇文多不相屬,蓋皆簡札錯亂,今亦無以正之也。”近世解者,每隨文立説,各自爲義,甚有分此篇爲八十餘條者。故於全篇之義藴爲何,要旨爲何,尚未有具體之明確解説,即由於根本上忽視此篇文義結構之條例。今在考校錯簡之際,深覺各篇辯説義理,皆有條例可循,確非漫然凑合成篇者也。隨文生解,實未足以窺見其義藴及要旨,即《閒詁》所謂“此篇多以一是一非相對言”之説,亦尚有未盡者在。今雖以“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四者爲綱,然其義藴究由何種形式表達,自必有其一定之條例。
(一)兩篇中各包涵若干類主要意義,每類用一節或數節以辯説之。此一節或數節,即以何類主要意義爲中心,貫注始終以成之。每藉若干事物示例,用資辯説,是爲每篇由各類各節構成之梗概。
《大取》篇包涵十類主要意義,即志功,倫列,聖人之爲天下,仁愛,權與求,意與智,效名實,别同異與察情旨,語經,明義類是。《小取》篇包涵三類意義:即辯之綱要,措辭闡明義理之七法及其謬誤,正名義析辭性是。
“志功”一類,則含三節以辯説之,即純由“志功”之意義貫注其中。“正名義與析辭性”一類,則含六節以辯説之,即純由“正名義與析辭性”之意義貫注其中等是。亦有由一節專論一類主要義意者,“倫列”“聖人之爲天下”等類是。惟“别同異”“察情旨”,則是一類中包括兩目,以一節文字而包涵兩種意義者。
每節示例之事物,如“志功”之第一節則舉四事,其第二節則舉三事,其第三節亦舉四事之類是。亦有非示例者,如“語經”一節,則在辯説其理,《小取》之首節,則爲辨名析理之要旨,“正名義與析辭性”之第一節,則爲是類意義之綱目是也。每一篇中每節之組織,皆見前《大取》《小取》兩篇綱要中。
(二)一類主要意義,既有合數篇以辯説之者,而各節意義相關之故,亦不可不察。
有從其義理之各方面比較辯説者,如“志功”之第一節在論其彼此不相從之各異其宜,第二節則論其彼此相從之相關,第三節則又論其關於爲人爲己之各異。
有從其義理之立破上辯説者,如“仁愛”之第一節在論墨家仁愛之本體,第二節則援引墨子“天下無人不愛”之義,以駁客方“有愛而無利”之説,第三節則立“仁愛”而斥“利愛”是也。
有從其義理之層序逐一辯説者,如“措辭闡明義理”一類,其第一節在解釋七法之意義,第二節則論用辟侔援推四法措辭時應注意審察之處,及其所生之謬誤是也。
有從其義理之是非同異處辯説者,如“正名義與析辭性”一類,其第二節爲“是而然”,第三節爲“是而不然”,第四節爲“不是而然”,第五節爲“一周而一不周”,第六節爲“一是而一非”是也。
(三)一節意義,既有闡明其理者,亦有列舉事物示例者,然其列舉若干事物之意義,與其相關之故,亦不可不察。
有本列諸義而説之者,如“立辭闡明義理”之七法,其“或”“假”“效”“辟”“侔”“援”“推”七條意義,雖彼此不相關涉,然其同爲“立辭闡明義理”之法,則七者無異一也。
有比較其義以見其是非者,如“志功之爲人爲己”一節,一言志在爲人,而功或爲人或爲己者;一言志功之純爲己者;一言志功之純爲人者;一言功在爲人,而志或爲人或爲己者;舉此四項意義而比較之,則其是非自然見矣。
有比較其義以見其同異者,如“意之作用”一節,一謂意璜是意玉;一謂意楹非意木;一謂意指之人非意人;一謂意獲乃意禽;舉此四項意義而比較之,則其同異自然見矣。
有比較其義以見其是非同異者:如《小取》篇辯“一周而一不周”一節,舉“愛人”“不愛人”及“乘馬”“不乘馬”四義而比論之,則其是非同異之處自見矣。
有綜合諸義而統論之者,如“語經”一章,以故、理、類三者構成立辭之原理。是以於此三者之義,則並言之。又如《小取》首節,初言辯之一般作用,次言察名實之理,又次言立辭方式,又次則辯類,以及辯之關於人之才性,合此諸義,即成爲“辯之綱要”。
有逐層推進以辯其義者,如“權”一節,或從利害上比較論,或從利害大小上比較論,以至無擇害之大小,更論至無擇於利害。是即逐層推進其義而辯説之者。
上述篇中各節各項義例,不外隨所論事物之義理如何而各異其法。説明對於每一事物涵藴之義理,作嚴密之分析,再從比較上决其疑似,以表現其同異是非。然究應以何者爲其主要意義,以爲比較分析此類事物義理之中心?則又在於詳審周察,綜合諸義,以考究其應屬何類,乃爲其義藴之自應如是者。今探索兩篇義理,即本此諸例攻治之。蓋《大取》一篇,簡札錯亂,難於卒讀故立此條例,以考究至紛錯之章句,借鑒《小取》篇,甚而見之結構,以參驗《大取》篇極難理董者,求其同一有條理可循,義藴可見,要旨可得,俾人可讀而已。
六 大小取章句校釋略例
《大取》一篇,章句甚多錯亂,最爲難讀。昔人研究此篇者,即注意訂正,《讀書雜志》校正一處,《墨子閒詁》校正至十三處,如下表:
孫校後來居上,較王氏已大有進步。但《大小取》義藴奥隱,《大取》錯訛尤多,孫氏校釋未盡之處尚不少。近世則有胡適《墨子小取篇新詁》,伍非百先生之《大小取章句》《大取篇校勘記》及譚戒甫之《大取、小取校釋》於諸家之説擇善而從,皆一一註明姓氏出處,有所未安及諸家未解者則參以己意。《小取》篇章句條理明晰,除校正文句外,先後章次均仍其舊。《大取篇》錯簡訛誤頗多,但除個别章節移易外,基本上仍保持舊本之先後順序,不作重大改變。凡章句乙正,文字校勘均一一在釋義中註明,務求立言有據,不爲妄作;詮釋詳明,怡然理順,期於不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