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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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阐释

(一)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

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这一点是我国理论界的共识。但为什么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确定为“现实的个人”,人们却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这是针对费尔巴哈、鲍威尔、施蒂纳、“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对“个人”的错误理解讲的。费尔巴哈讲的个人是脱离现实社会的、纯粹的、有血有肉的生物学上的人;鲍威尔所讲的个人是人的观念、思想、概念,即人的“自我意识”;施蒂纳讲的个人是脱离了一切人和一切物的“唯一者”,即施蒂纳自己;“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所讲的个人是不受任何社会条件和阶级关系制约的、抱有博爱幻想的个人,即“小资产者以及这些小资产者的思想家”,是抽象的人及其“本质”。

(2)这是针对费尔巴哈把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归结为“类”这种错误观点讲的。他把这种所谓的“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马克思、恩格斯在回顾他们发表在《德法年鉴》上的文章曾经使用过“人的本质”“类”等当时习惯用的哲学术语造成的误解时说:这种用法“给了德国理论家们以可乘之机去不正确地理解真实的思想过程并以为这里的一切都不过是他们的穿旧了的理论外衣的翻新”。[2]为了防止别人误解、歪曲自己的思想,马克思不再使用“类”这种抽象的概念,而改用“个人”,为了防止把“个人”抽象化,把这种个人称为“现实的个人”。

(3)“现实的个人”是从事物质生产的,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样就把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和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出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和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所制约。”“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3]

(4)“现实的个人”是处于一定发展阶段中的个人。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确定为“现实的个人”,是为了防止把个人看做脱离历史发展过程的“一般化的个人”,并把这种个人看做是“历史的动力”,从而导致本末倒置的唯心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哲学家们在不再屈从于分工的个人身上看到了他们名之为‘人’的那种理想,他们把我们所阐述的整个发展过程看做是‘人’的发展过程,从而把‘人’强加于迄今每一历史阶段中所存在的个人,并把‘人’描述成历史的动力。这样,整个历史过程就被看成是‘人’的自我异化过程,实质上这是因为,他们总是把后来阶段的一般化的个人强加于先前阶段的个人,并且把后来的意识强加于先前的个人。借助于这种从一开始就撇开现实条件的本末倒置的做法,他们就可以把整个历史变成意识的发展过程了。”[4]

(二)关于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凡是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就属于唯物主义历史观;凡是认为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就属于唯心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论述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他们认为,唯心主义历史观是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脱离社会存在的自身独立的历史,没有自身独立的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唯心主义历史观的考察方法是从意识出发,把意识看做是有生命的个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则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把意识仅仅看作是他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5]持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人,之所以主张意识和观念创造历史,目的是在于说明作为意识和观念的创造者的哲学家和思想家统治历史、统治世界。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施蒂纳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时指出:“施蒂纳就把关于思辨观念统治历史的思辨看法变成了关于思辨哲学家本身统治历史的看法。施蒂纳迄今所持的历史观——观念的统治——在‘教阶制’中变成目前实际存在着的关系,变成思想家对世界的统治。”[6]马克思、恩格斯又说:唯心主义者“把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进行统治的个人分割开来,主要是同生产方式的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分割开来”,“这样一来,就可以重新回复到‘概念’的生产者,回复到理论家、意识形态家和哲学家,并得出结论说:哲学家、思维着的人本身自古以来就是在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7]

马克思、恩格斯在手稿中删去的下面一段话有助于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和人们产生虚幻意识的根源。他们指出:“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关于他们自身的状况的观念。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有意识的表现,而不管这种表现是现实的还是虚幻的。”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人的各种观念,包括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的观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或者是人关于自身的状况的观念,这些观念不管是现实的还是虚幻的,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还揭示了人们产生虚幻观念的根源:“如果这些个人的现实关系的有意识的表现是虚幻的,如果他们在自己的观念中把自己的现实颠倒过来,那么这又是由他们狭隘的物质活动方式以及由此而来的他们狭隘的社会关系造成的。”[8]这就是说,人们的狭隘的物质生产活动方式以及由这种活动方式所决定的狭隘的社会关系,是产生虚幻观念的物质根源。

(三)关于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可以根据意识、宗教和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这些现实的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不在于他们有思想,而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这就是说,人和动物有很多区别,例如,人有自我意识,动物没有自我意识;人有宗教信仰,动物没有宗教信仰;人有思想,动物没有思想;人有文字符号,动物没有文字符号。但这些都不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们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而动物不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它们只能用自己的肢体获取自然界提供的现成的物质生活资料。

因为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能否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以唯物主义历史观应当确定的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着重指出:“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9]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充分重视了这一点,他们才创立了唯物主义历史观;马克思、恩格斯以前的理论家,由于没有重视这一点,即没有看到物质生产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他们始终没有摆脱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窠臼,致使唯心主义历史观长期独霸统治地位。

(四)关于“两种生产”理论

“两种生产”是指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把前者称为“自己生命”的生产,把后者称为“他人生命”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把物质生产称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或第一个事实、第一种关系,把物质生产的再生产称为人类历史的第二个事实或第二种关系,把人自身的生产称为人类历史的第三个事实或第三种关系。他们指出:“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这种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德国除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两种生产都各自发生两种关系,一种是自然关系,另一种是社会关系。他们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10]对于物质生产而言,自然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生产力;社会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对于人自身的生产而言,自然关系是指血缘亲族关系;社会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关系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人类历史的初期,由于家庭是当时“唯一的社会关系”,所以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和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就融为一体了,从而人自身的生产的社会关系即家庭关系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就起了支配作用。

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继承和发展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两种生产”理论。恩格斯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版序言中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恩格斯接着指出:“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11]

恩格斯在这里讲的“两种生产”理论,长期遭受人们的误解,至今仍然遭受着不少人的误解。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恩格斯在这里讲的是,在原始社会人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解体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物质生产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物质生产在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中自始至终起决定作用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观点。前面已经讲过,“两种生产”都包含双重关系,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讲的“血缘关系”,在人类社会初期,既是人自身生产中的自然关系,又是人自身生产中的社会关系,即夫妻之间的关系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在当时不仅制约着人自身的生产,而且也制约着物质生产。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初期,不仅人自身的生产是在这种“血族关系”中进行的,而且物质生产也是在这种“血族关系”中进行的。例如,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中,人自身的生产和物质生产都是在氏族组织这种“血族团体”中进行的。这是因为,在原始社会中,“血族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尚未形成,“血族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阶级和组成国家的“地区团体”)尚未出现,“血族关系”是当时唯一的社会关系。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离开“血族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和“血族团体”这种社会团体,人们便无法生存,更谈不上进行物质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了。所以恩格斯说,越是在人类社会初期,“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恩格斯在这里说的是“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的性质起支配作用,而不是说“血族关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的性质起支配作用与人自身的生产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是不同的。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说的由于“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的社会成分”日益发展起来,以及“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代替“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以后,“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说的只是原始社会解体、阶级社会形成以后,所有制等社会关系对社会制度的性质起支配作用,而不是说这种社会关系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因为所有制等社会关系与物质生产并不完全相同,物质生产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又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有制等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不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等社会关系与整个物质生产是有差别的。所以所有制等社会关系对社会制度的性质起支配作用,与物质生产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决定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恩格斯在这段话中所说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是物质生产在其中进行或是对物质生产起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而且也是人自身的生产在其中进行或是对人自身的生产起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即“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以上的分析清楚地说明,从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中,根本得不出在原始社会人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原始社会解体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物质生产才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结论。物质生产自始至终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点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这一点,就等于挖掉了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础。

(五)关于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

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矛盾、经济基础和国家与观念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是社会革命和社会形态更替的根源。我们知道,社会基本矛盾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用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表述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用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表述的。这里需要对“交往形式”和“市民社会”这两个概念作些说明。

在我国理论界,由于受苏联理论界的影响,不少人把“交往形式”与“生产关系”这两个概念完全等同起来,认为“交往形式”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表述生产关系的术语。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既使用了“交往形式”概念,也多处使用了“生产关系”概念,这就说明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完全等同的。这一点我们将在本章第四部分详细考察和分析。关于“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有一段论述:“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必须作为民族起作用,对内仍必须组成为国家。‘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2]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有两种含义:一是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二是泛指一切社会中决定国家和观念的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而作为经济基础,它与物质交往形式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马克思、恩格斯也时常把交往形式称为市民社会,或把市民社会称为交往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这是社会形态更替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个人相互交往的条件”,“起初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自主活动的桎梏,这些条件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各种交往形式的相互联系的序列,这种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方式的新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成为桎梏,然后又为另一种交往形式所代替。由于这些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所以它们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由每一个新的一代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13]这说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造成了新旧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替。

马克思、恩格斯在讲到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时,接近于提出了“两个决不会”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两个决不会”原理是马克思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来的。他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4]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了与此极为相似的观点。他们指出:“各代所遇到的这些生活条件还决定着这样的情况:历史上周期性地重演的革命动荡是否强大到足以摧毁现存一切的基础;如果还没有具备这些实行全面变革的物质因素,就是说,一方面还没有一定的生产力,另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不仅反抗旧社会的个别条件,而且反抗旧的‘生活生产’本身、反抗旧社会所依据的‘总和活动’的革命群众,那么,正如共产主义的历史所证明的,尽管这种变革的观念已经表述过千百次,但这对于实际发展没有任何意义。”[15]这段话的意思说的就是“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马克思、恩格斯又说:“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又说:“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不可少的条件。”[16]这两段话的意思说的就是“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在讲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时,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人们的物质生活、生产方式、交往形式、阶级关系对国家政权和法的决定作用,并且批判了国家政权创造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他们指出:“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马克思、恩格斯还论述了国家政权的转移和改变是由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的变化引起的。他们指出:“实际上,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如果统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统治,那末,不仅意志改变了,而且也是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改变了,而且也只因为这一点,个人的意志才发生变化。”[17]

(六)关于人和环境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做了精辟而深刻的论述。他们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8]又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和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19]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环境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一是指自然环境,二是指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三是指就个人的发展而言的其他一切个人的发展,四是指前一代人传给后一代人的交往形式,五是指就个人的历史而言的他所不能脱离的他以前的历史和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每一代人开始在社会上生活时,都遇到这些环境,被这些环境所决定,使他们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同时新一代人又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改变原有的环境,使其更加适合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的含义。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与非连续性(阶段性)相统一的观点和方法,在实践观点的基础上,科学地说明了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人类的历史是世世代代的人们连续不断的实践活动创造的。如果把整个人类历史比作一个长长的剧本,那么人类本身就是剧作者;另一方面,处于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又受到前人创造的既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这些历史环境预先规定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活动方式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每一代人都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历史决不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创造物。这就是说,人类本身又是自己写作的剧本的剧中人,他们在历史舞台上的活动要受到自己写作的剧本的制约。如果只讲历史发展的非连续性(阶段性),不讲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就会片面强调人的活动受既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看不到这种既定的历史环境也是前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看不到每一时代的人们的现实的实践活动都可以超越既定的历史环境,并且创造出更适合于自己生存的新环境,从而陷入机械决定论和历史宿命论。反之,如果只讲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不讲历史发展的非连续性(阶段性),只承认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的,似乎这种创造活动是否受既定的历史环境的制约是不必问津的,从而必然陷入把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作为历史发展的原动力的唯心主义历史观。

(七)关于分工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从多方面研究了分工问题,分工问题是贯穿这本书的一条红线,内容极其丰富,作用极其重要。我国理论界对这部著作中的分工问题重视得不够,研究得不太充分。这里对其要点加以简要梳理。

(1)自发分工的本质。自发分工亦称旧式分工,是指具有固定专业划分的社会活动形式。所谓固定的专业划分,是指一个人甚至几代人,被迫地服从于劳动的固定的专业划分,终生从事一种职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立即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只要人们还处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就是说,只要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原来,当分工一出现之后,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应该是这样的人。”[20]这说明自发分工造成了人的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力量同人相异化。

(2)分工发展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同工业劳动的分离。同时,由于这些不同部门内部的分工,共同从事某种劳动的个人之间又形成不同的分工。这种分工的相互关系取决于农业劳动、工业劳动和商业劳动的经营方式(父权制、奴隶制、等级、阶级)。在交往比较发达的条件下,同样的情况也会在各民族间的相互关系中出现。”[21]马克思、恩格斯这里只是极其简要地提及了分工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分工发展的历史过程作了极其详尽的考察和论述。

(3)分工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是迄今已知的生产力的单纯的量的扩大(例如,开垦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分工的阶段依赖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22]分工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分工的发展程度和发展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分工又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分工对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主要是: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方法;分工具有节约劳动时间的功能;分工造成工具的专门化和机器的发明,导致了技术装备体系的不断进步;分工推动科学的发展;等等。当然,自发分工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消极作用。例如,在私有制下,分工妨碍劳动总过程的协调一致;由于劳动的单调而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兴趣等。

(4)分工与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方面的相互关系。”“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又指出:“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越发达,积累越增加,这种分裂也就发展得越尖锐。劳动本身只能在这种分裂的前提下存在。”[23]从马克思、恩格斯这几段论述可以看出,他们认为分工是连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分工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分工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作用,决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以及产品分配方式。

(5)分工的发展产生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这里所说的“共同利益”,是指阶级社会存在的国家、阶级等“虚幻的共同体”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对此做了说明:“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24]

(6)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分工才成为真正的分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在社会发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哲学唯心主义和阶级产生的根源。他们指出:“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这是说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是哲学唯心主义产生的根源。他们又指出: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这三个因素,“彼此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因为分工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而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再消灭分工。”[25]这是说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是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产生的根源。剥削阶级只享受不劳动、只消费不生产;被剥削阶级则与此相反,只劳动不享受、只生产不消费。要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必须消灭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工,造成城市和乡村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随着城市的出现,产生了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公共机构,从而把城市居民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大阶级。城乡之间的对立表现为,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集中在城市,而在乡村则是与此相反的情况,即隔绝和分散。城乡之间的对立造成人片面的、畸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的最鲜明的反映,这种屈从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并且每天都重新产生二者利益之间的对立。在这里,劳动仍然是最主要的,是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只要这种力量还存在,私有制也就必然会存在下去。”[26]因此,要创造必要的物质前提,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从而消灭私有制。

(7)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也会思维,他们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由此引申出一个与此相关的重要观点:“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的形式在统治阶级中间表现出来,因此在这个阶级内部,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的,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意识形态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做主要的谋生之道,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且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因为在实际中他们是这个阶级的积极成员,并且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27]这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从事“精神劳动”的人,即所谓的思想家和意识形态家,他们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编造适合统治阶级需要的思想和幻想,从理论上论证本阶级统治的合理性,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内部从事“物质劳动”的人,是实际的政治活动家,他们接受本阶级的思想家和意识形态家编造的思想和幻想,以这些思想和幻想为指导,从事经济、政治、司法、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实际的管理工作,使社会正常运行,而无暇编造关于统治阶级统治的合理性的思想和幻想。由于这两部分人从事的工作的差别,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对立和敌视。但是当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发生实际的冲突,统治阶级本身的统治地位受到威胁的时候,这两部分人的对立和敌视便自行消失了,并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和意识形态家,如果不顾产生这些思想的物质条件,把统治阶级的思想和统治阶级本身分割开来,使这些思想独立化,硬说该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是这些或那些思想,例如,宣扬在贵族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这样就把统治阶级的统治变成了统治阶级的思想的统治,这就是为什么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和意识形态家都坚持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唯心主义历史观的阶级根源。

(8)自发分工和私有制的消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发分工和私有制不会永远存在,到共产主义社会,自发分工和私有制就会被消灭。他们指出:“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要消灭关系对个人的独立化、个性对偶然性的屈从、个人的私人关系对共同的阶级关系的屈从等等,归根到底都要取决于分工的消灭。”[28]马克思、恩格斯讲了消灭自发分工和私有制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第一,只有交往和生产力已经发展到这样普遍的程度,即分工和私有制成了它们的桎梏的时候,分工和私有制才会被消灭。第二,只有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个人得到全面发展并占有了全面发展的生产力、个人的活动变成自己的自由的生活活动的时候,分工和私有制才会被消灭。第三,只有在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发展到在私有制的统治下成了破坏力量,在阶级对立达到极其尖锐的程度的时候,分工和私有制才会被消灭。第四,只有在现代生产力和世界交往的基础上实现了个人的联合的条件下,分工和私有制才会被消灭。自发分工的消灭并不是一切分工的消灭,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未来新社会将形成“明智分工”。在这种“明智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力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社会财富将比以前更加丰富,每个人都将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从事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活动,从而获得全面的发展。他指出:“正是由于这种工业革命,人的劳动生产力才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以致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创造了这样的可能性:在所有的人实行明智分工的条件下,不仅生产的东西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丰裕的消费和造成充足的储备,而且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闲暇时间去获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社交方式等等——中一切真正的有价值的东西;并且不仅是去获得,而且还要把这一切从统治阶级的独占品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并加以进一步发展。”[29]

(八)关于社会形态的划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社会形态划分及其发展规律的最初见解。他们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分析社会结构,把人类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生产关系(所有制形式),又把生产关系(所有制形式)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他们把以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志,把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划分为三种依次更替的所有制形式,即“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30]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大致分别相当于西欧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一点我国理论界没有什么分歧,分歧在于如何认识第一种所有制形式。关于这种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所有制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适应,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畜牧,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在人们靠耕作为生的情况下,这种所有制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管辖的部落成员,最后是奴隶。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战争和交易这种外部交往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31]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部落所有制”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生产力和分工很不发达,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畜牧,最多是靠耕作为生;其二,社会结构是父权制的部落首领、他们所管辖的社会成员以及奴隶;其三,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在逐渐发展起来。

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部落所有制”的性质的看法很不一致。有人说它是原始公社制,因为生产力和分工很不发达;有人说它是对抗性的社会组织,因为已经有了奴隶制,而且奴隶制还在逐渐发展;也有人说它相当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些看法都有些失之简单、片面。我认为应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考察、规定“部落所有制”概念的确切含义。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是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古代社会和社会形态划分问题的最初著作。马克思当时对社会历史的研究还只限于欧洲。在写作本书以前,他曾经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研究过从公元前6世纪到19世纪30年代2500多年的欧洲历史,特别是着重研究了对世界近代史发生重大影响的法国革命史,同时旁及英国、德国、瑞典、波兰、威尼斯共和国的历史。当时,年轻的马克思尚未研究东方社会的历史。他在19世纪50年代初期才开始研究亚洲社会,主要是印度和中国社会。《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社会形态划分的观点,是他研究亚洲社会以前的观点,只反映他对于欧洲历史过程的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史料上都还是很不充分的。这里说的“部落所有制”,从经济结构上看,相当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所有制;从社会结构上看,相当于氏族公社所有制解体、奴隶制已经开始出现的时期。这时马克思还没有把氏族公社和氏族公社解体以后出现的农村公社分开。他所讲的“部落所有制”虽然相当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时期的农村公社,但由于当时尚未形成科学的原始社会的思想,自己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因而把它作为人类历史发展中的第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当时马克思还没有研究东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还没有形成“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和“东方社会”“亚洲社会”的思想。所以把这里讲的“部落所有制”等同于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符合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实际过程的。

马克思、恩格斯所叙述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这三种所有制形式是在历史上按先后顺序出现、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而不是在空间上同时并列、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这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叙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的。理论界有人把这三种所有制形式说成是在空间上同时并列、属于同一发展阶段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再加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将来代替它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正好是五种所有制形式。以这五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形成五种依次更替的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由此可以看出,在历史唯物主义刚刚形成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了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的理论,我国理论界有些人否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认为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是斯大林1938年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提出来的,这完全不符合实际。同时也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五种社会形态划分理论,并不是说每一个国家和民族不管其具体情况如何,都要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形态。而是说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五种社会形态是由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体系刚刚形成的时候,就提出了他们最初的五种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理论,只是这时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会,还不是后来所讲的原始社会,这反映了他们当时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尚未完全成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九)实践观点是贯穿全书的基本观点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它是贯穿《德意志意识形态》全书的又一条红线,在全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部著作中的实践观点有一些很明显的特点:一是直接使用实践概念的地方并不是很多,对于实践的含义是用下列一些术语表述的,这些术语主要有“感性活动”“感性劳动”“现实的活动”“实际的运动”“革命活动”“创造”“生产”等;二是在批判费尔巴哈、布鲁诺·鲍威尔、施蒂纳等人的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观点时讲的;三是在论述共产主义运动时讲的。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尖锐地批判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一切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2]在马克思看来,对象、现实、感性,就是感性的人的活动或实践创造的,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感性的人的活动或实践,所以对它们不能只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还应该从感性的人的活动方面去理解,从实践方面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批判了费尔巴哈对感性世界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直观和单纯的感觉,把他周围的感情世界看做是自古以来始终如一的东西,而不把它们看做历史的产物和世世代代人的活动创造的消极直观的旧唯物主义观点。他们在批判费尔巴哈时指出:“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33]

无论是唯心主义者布鲁诺·鲍威尔,还是旧唯物主义者费尔巴哈,都只看到“自然和历史的对立”,而看不到“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和自然是统一的,自然和历史是统一的,自然是“历史的自然”,历史是“自然的历史”,不应该把它们对立起来。为了批判费尔巴哈把自然和历史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把自然分为“自在自然”和“人化自然”两种存在状态。“自在自然”是指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存在的、没有经过人的实践活动改变过的天然的自然;“人化自然”是指经过人的实践活动改变过的、打上人的活动的印记的自然,是人生活于其中的自然,人们也把它称为“现实的自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此外,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于其中的那个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34]

费尔巴哈只把人看做“感性对象”,而不是看做“感性活动”,他对人的理解只停留在理论领域,而没有从人们现有的社会联系,没有从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生活条件来观察人,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他认为人与人之间除了爱与友情,而且是理想化了的爱与友情以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正因为如此,费尔巴哈虽然在自然观上坚持了彻底的唯物主义,但在历史观上仍然是唯心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由于“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因而比方说,当他看到的是大批患瘰疬病的、积劳成疾的和患肺痨的穷苦人而不是健康人的时候,他便不得不求助于‘最高的直观’和观念上的‘类的平等化’,这就是说,正是在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者看到改造工业和社会结构的必要性和条件的地方,他却重新陷入唯心主义。”又说:“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35]

从施特劳斯到施蒂纳的整个青年黑格尔主义者的哲学批判都局限于对宗教观念的批判。他们的出发点是现实的宗教和真正的神学。他们把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以及其他观念都归入宗教观念或神学观念的领域;把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都宣布为宗教意识或神学意识;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人,总而言之是抽象的人,则被宣布为宗教的人。宗教的统治被当成了前提。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关系逐渐地都被宣布为是宗教的关系,并且继而转化为对它们的迷信,如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等等。到处涉及的都只是教义和对教义的信仰。他们认为自己受到的限制和束缚,都是意识的产物,于是他们就合乎逻辑地向人们提出一些道德要求,用所谓人的、批判的和利己的意识来代替他们现在的意识,从而消除对他们的限制和束缚。这种改变意识的要求,就是要求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现存的东西,也就是说借助于另外的解释来承认它。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青年黑格尔派的意识形态家们尽管满口讲的都是所谓‘震撼世界的’词句,却是最大的保守派。如果说,他们之中最年轻的人宣称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那就确切地表达了他们的活动。不过他们忘记了:他们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既然他们仅仅反对这个世界的词句,那么他们就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36]他们表面上看来似乎有视死如归的革命勇气,实际上色厉内荏,胆小如鼠,只是对现实进行宗教批判,不敢进行政治批判,只是高喊一些革命的词句,而不敢对德国黑暗的现实进行革命的、实践的批判,即不敢触动德国黑暗的现实。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嘲讽他们说:“这些自以为是狼、也被人看成是狼的绵羊”,“他们的咩咩叫声只不过是以哲学的形式来重复德国市民的观念,而这些哲学宣讲者的夸夸其谈只不过反映出德国现实状况的可悲。”[37]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到青年黑格尔派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不用革命的实践活动改变世界的唯心主义观点时所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3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实现共产主义不是靠宗教的批判、哲学的批判,不是靠高喊革命的词句,不是靠宣布人的“本质”的实现等,而是靠“现实的运动”“实际的运动”,即推翻资本主义的革命实践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实际上,而且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39]“在‘施蒂纳’那里,‘共产主义’是从寻找‘本质’开始的;他又作为善良的‘青年’只‘洞察事物的底蕴’。而共产主义是用实际手段来追求实际目的的最实际的运动”。[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