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全译本导读(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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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文莱换文(纺织品)

2016年2月4日

华盛顿特区20508

西北17街600号

美国贸易代表

迈克尔·弗罗曼阁下

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我很荣幸地确认,美国与文莱已经达成了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业信息”的协定。该双边文书根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第4.5条(监督)订立并附于本函。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谅解的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协定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下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我们两国政府生效之日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阁下在来函中提及的谅解,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

谨启

林玉成

首相府部长

外交与贸易部第二部长

《纺织品和服装产业信息》

1.文莱应根据本协定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收集和提供有关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的贸易和生产信息。

2.文莱应当在本协定生效起180天内,向美国提供描述文莱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的报告。该报告应当确认在文莱生产纺织品或服装商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其企业名称、地址、所有者以及经营者;描述企业生产的商品;并且在可获得的范围内,提供企业从何处采集原材料的信息。凡是文莱在报告中指出的保密信息,美国应当对该信息保密并保护其免受公开披露。凡经美国要求,文莱应当向其提供机会就报告内容进行咨询。

3.除非美国和文莱另有决定,在此之后的每年当中文莱应当酌情至少提供一次更新的或全新的报告,报告向美国提供的关于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信息或美国和文莱共同决定的该部门其他信息的变化。

4.除非双方另有决定,文莱应当在本协定生效起180天内及此后每年,向美国提供其有关纺织品和服装商品的进出口数据,包括关税分类、价值、数量以及进口或出口的国家。

5.文莱和美国经双方决定可修改本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