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与智利换文(特色产品烈酒)
2016年2月4日
智利共和国
智利外交部部长
埃拉尔多·穆尼奥斯
尊敬的埃拉尔多·穆尼奥斯部长:
我很荣幸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于2016年2月4日签署之际,我非常荣幸地确认智利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在《TPP协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如下协议:
智利共和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重申,2008年7月30日在澳大利亚堪培拉签订的《澳大利亚-智利自由贸易协定》(ACIFTA)中第3章“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E节“非关税措施”第3.12条“某些烈酒的待遇”对双方继续适用。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英语和西班牙语同等作准,应构成澳大利亚和智利之间的协议,并于《TPP协定》对澳大利亚和智利生效的首日生效。
我再次荣幸地确认,以上内容反映了智利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在《TPP协定》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并且,阁下的来函,英语和西班牙语同等作准,和本复函构成澳大利亚和智利之间的协议。
谨启
安德鲁·罗布
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