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研究(第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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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

张守文[25]

摘要:分享经济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新经济类型。分享经济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侧重于最终收益分配的收益型分享经济,以及侧重于资源使用过程的资源型分享经济。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分享经济,都需要经济法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或消极规制,确保分享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从而推进整体的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分享经济 收益型分享经济 资源型分享经济 经济法规制

一、背景与问题

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出许多新的经济类型,其中,分享经济就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为关注的。但是,对于分享经济的认识,仍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阶段。[26]尽管如此,各种分享经济的具体实践仍在不断涌现,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对于分享经济的理解尽管有诸多不同,但相关理论大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早期由威茨曼提出的分享经济理论[27],它关注对最终收益或利益的分享,可简称为收益分享论;另一类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分享经济理论,它关注对可利用资源的分享,更强调通过分享资源的使用而获益,可简称为资源分享论。上述两类分享理论,分别对应于收益型分享经济和资源型分享经济。以上只是基于研讨的方便,而对不同分享经济实践模式的大略概括。

无论是哪类分享经济,都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配置和利益保护,都与法律调整密切相关,其中,不仅可能涉及民商法、社会法甚至刑法等部门法,还尤其与经济法的规制存在紧密关联。但是,从经济法的视角来研究分享经济的成果还相对较少,对于经济法与分享经济的关联,以及如何运用经济法对分享经济展开规制的的研讨还很不够,这需要整个学界作出更多的努力。

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上述对分享经济的分类,分别从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视角展开分析,以揭示分享经济与经济法之间的紧密关联,并强调对分享经济进行调整或规制之必要,以期推进相关经济模式的健康发展,并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

二、收益型分享经济与经济法规制

经济领域的分享活动,自古有之,但没有形成今天普遍性的、规模化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模式。因此,早期的分享,更多地体现为个体之间的互相帮助、互通有无,既未形成普遍的群体性的收益分享,也未形成社会化的、网络化的营利性的模式。

对于经济领域的分享行为,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早已有所关注。无论是将其作为合作经济的基础,还是作为财富分配的形式,都至少早在19世纪,就有人开始研究了。为此,有研究者将今天的分享经济归入马克思的合作经济范畴[28],也有人将分享经济作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冲突中,可以通过分享经济的形式,把劳资双方的利益兼顾起来。[29]事实上,从英国学者米德曾经研究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或收益分享制等形式,到美国学者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等,都体现了在劳资双方之间进行利益分享的思想,因而有关收益型分享经济的理论探讨,其实早已展开。而这些认识,也为威茨曼等学者后来提出分享经济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20世纪的大萧条以后,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但随着西方国家出现突出的“滞胀”现象,凯恩斯理论已经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于是,各类经济学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试图解决新的危机。其中包括今天仍然有重要影响的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的理论,以及今天又被人们挖掘的分享经济理论。美国的马丁·威茨曼(Martin Weitzman)于1984年出版了《分享经济》一书[30],明确提出了分享经济的概念,他认为应当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建立劳资之间的收益分享制度,来解决“滞胀”问题。

依据威茨曼的分享经济理论,不应该实行单纯的固定工资制度,而应该使企业的经营与雇员的收益挂钩,为此,可以将企业的报酬制度分为两类,即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依据分享制度而获得的收益,是与企业效益的好坏、经济的冷热密切相关的,因此,通过改变报酬制度,可以改善微观经济结构的缺陷,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分享制度具有自动抵消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功能,它不仅有助于在微观层面解决劳资关系的问题,而且也具有根治“滞胀”的宏观效应[31]

可见,在威茨曼所提出的分享经济理论,更主要地是要解决收益分配问题,涉及分配制度的变革,他希望在劳资双方不是单一的工资制度,而是通过利益的分享,来使双方的利益密切关联,从而共同应对经济的起伏变化,这样,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就业,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经济法特别关注如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威茨曼的分享经济理论,是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内在一致的;同时,威茨曼的分享经济理论涉及分配制度的调整,而经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因此,该理论及其所涉及的问题,也应当是经济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当然,收益分配问题的解决,还涉及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如工资制度本身就是劳动法中的重要制度,而劳动者的长期收益及其权利保障,则还可能与社会保障法有关,同时,企业内部的期权制度等分配制度,还涉及公司法等问题,这些都是分享经济领域的具体问题。但从宏观层面上看,上述问题又都与经济法的调整密切相关。如前所述,经济法的调整要关注宏观经济运行问题,尤其要确保宏观经济四大目标的实现,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为此必须解决好充分就业和稳定物价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两类问题,才能解决好通胀问题,这与威茨曼所提出的分享经济的思想在出发点上是一致的。

我国当前也面临着突出的分配问题,其中,也是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相对较低的问题,而分配问题,正是经济法所关注的市场失灵的重要领域。为此,经济法也要从分配结构调整的角度,来关注如何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占比的问题。对此,在经济法领域,既要解决资本、资源、技术等要素的占比过高的问题,又要考虑如何提升劳动者的收入占比[32],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在税法、金融法等方面,都应当作出不同的经济法制度安排。

威茨曼等学者的理论,主要是关注微观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并希望通过微观分配问题的解决,来解决宏观的滞胀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他所关注的,主要还是私人经济领域的问题。如果对威茨曼等经济学家的思路进一步扩展到公共经济领域,则同样存在分享经济的问题。例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享,也是一种典型的分享,如何解决好政府职能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地方政府在于中央分享的过程中保持适当的比例,一直是经济法领域,甚至政治学、财政学等诸多方面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我国已经形成了典型的共享型分税制[33],许多税种由过去的中央或地方的独享,变成了双方的分享或称共享,这是我国公共经济领域里的一种重要制度变迁。自1994年开始,我国在财政领域正式推开这种分享经济的模式,只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的收益分配,越来越多地因为事权、财权、事责等的模糊,而更多地向中央倾斜,大量的地方税变成了共享税。由此也带来的很多问题,包括土地财政、地方债务等等。因此,随着公共经济领域的分享经济的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很重要的,还是要解决好权力分配的问题,具体在财税法领域,就是财政权或税权等相关权力的分配问题[34],如果相关收益权没有解决好,会带来更多的持久的问题。

总之,从收益型分享经济的角度看,分享的客体是具体的收益,无论是工资制度的改革所带来的相关收益调整,还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益的分配,都是看中收益结构的分享,这是收益型分享经济的突出特点。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如何更好地配置其中的权力、权利,以及相关的职责、义务,都是需要在经济法制度设计上特别考量的。

三、资源型分享经济与经济法规制

当前,社会公众更关心的分享经济,不是上述的收益性分享经济,而主要是在信息化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大数据为支撑,通过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对资源的分享和利用,从而实现共赢的一种制度安排。

尽管人们对分享经济存在多种不同认识,但作为一种经济类型,它至少是一种广义的交易,正是各类交易,构成了市场经济,也就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基础,经济法正是针对分享经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因此,分享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类型,它同样与经济法存在紧密关联。无论人们把它作为知识经济的一种形式,还是作为传统经济的新发展;无论把它与互联网经济相关联,还是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资源分配或让渡,分享经济都会涉及资源的使用,并使相关主体受益。在人们理解的各类分享经济中,都会涉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需要在民商法是配置,更需要经济法的安排,特别是公平竞争权、纳税人权利、产业发展权,等等,都需要在经济法领域有效配置。

其实,只要是分享经济,就会涉及利益分配,无论人们是否强调其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因此,作为典型的分配法,经济法必然要对这些利益分配予以关注,并且,这些利益分配无论在微观层面或宏观层面,都有其价值,因而是经济法在进行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方面需要予以关注的。分享经济之所以需要经济法的有效规制,还因为分享经济与经济法存在其他方面的内在关联,特别是分享经济的理念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等,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也是分享经济需要经济法有效规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分享经济的理念与经济法原理的一致性

人们当下所关注的分享经济,更强调两个核心理念,第一是“使用而不占有”(Access over Ownership),第二是“不使用即浪费”(Value Unused is Waste)。从法律的角度解析这两类理念,主要也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所有权认识的转变。在所有权的诸多权能中,“从重占有到重用益”,是一个久已提出的重要命题。在重视用益的情况下,相关主体会“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因而都更重视使用权,并通过使用获取收益,而不是所有权或占有的权能,因此,能够有效使用资源是更为重要的。其次是对权利客体认识的转变。在分享经济背景下,各类主体权利的客体是大量的分散的闲置资源,包括闲置的时间、空间、资金、物品、知识等,其重要特点是不使用就是浪费,因此,如果不能有效配置这些资源,就是社会的巨大浪费。

在经济法领域,有若干个重要的基本原理,其中,经济性原理和差异性原理,对于研讨分享经济的问题,揭示经济法与分享经济的内在关联,发现分享经济的理念与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具有特殊的意义。为此,下面分别从这些原理的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从经济性原理的角度看,分享经济的上述理念,与该原理是非常一致的。从经济法的角度看,通过分享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真正做到物尽其用,无疑是更节约,更有效率的。依据经济法的经济性原理,整个经济法的调整,就是为了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更加“经济”,低成本高效率,是为了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因此,经济法的经济性原理,与分享经济的追求是内在一致的。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只有节约交易成本,才符合经济性原理的要求。而在过去分享经济之所以没有得到较大发展,正是因为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信息偏在问题突出,市场失灵严重。只是在互联网大发展以后,随着互联网平台的作用的凸显,以及大数据的应用,可以使供需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因此,经济法必须解决好信息偏在的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使交易更加公平、便捷。

依据经济性原理的要求,经济法应该通过降低交易成本,通过经济政策的法律化,通过经济杠杆的有效调整,来推动分享经济,这与分享经济的功能是内在一致的。

其次,从差异性原理的角度看,经济法的调整,特别重视各类主体现实存在的差异,包括在信息、能力、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并力求化解由于这些差异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35]而分享经济的存在,恰恰也是考虑到了各类主体的上述差异,特别是在资源的配置上,许多主体希望获取某些资源的使用权,但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缺少相关的议价能力,这些都可能阻碍资源的有效使用,难以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引用,相关平台的介入和保障,则使得资源的供需在信息供给和公平议价方面成为可能,并使得交易成本大为降低,因而对于解决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等交易成本过大因素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于解决相关差异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分享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解决相关主体现实存在的差异,特别是由于资源占有差异,而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使全社会不必都搞“大而全”“小而全”,从而能够更好地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做到物尽其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分享经济的重视用益的理念,通过信息沟通解决资源使用来避免浪费的理念,与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也是内在一致的。

(二)对资源型分享经济的经济法规制

基于上述分享经济理念与经济法原理的内在一致性,对资源型分享经济需要加强经济法规制,以保障其健康发展。依据经济法的规制性原理,经济法在调整手段方面,能够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这对于有效保障新兴的分享经济的有序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现实中的分享经济,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于符合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方向的,经济法应该予以肯定的评价,否则,应该作出消极的限制和禁止。

从总体上说,在现实的资源配置方面,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都是很重要的。经济法的规制恰恰要有效协调、“双手并用”,一方面,要有效保障分享经济领域各类主体的经济法权利和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切实发挥政府的作用,通过财税、金融、产业、价格、竞争等制度,推进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面对新兴的分享经济领域,在进行经济法规制的过程中,尤其要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或称适度原则)、效率原则(或称绩效原则)。其中,分享经济与效率原则的要求是非常契合的,因为依据效率原则,经济法的规制应当有助于提升经济的整体效率和效益,而分享经济的理念也是追求节约、分享或共享,对于个体和整体的绩效都会有所提升,与经济法的效率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经济法的规制,应当对真正促进效率提升的分享经济予以鼓励和促进,实施积极的规制。

对于现实发展的分享经济而言,在经济法规制方面强调法定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依据法定原则,有关分享经济的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权利,都必须法定,对分享经济所实施的规制,也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切实保障各方的权益。目前,面对迅速发展的分享经济,首先需要解决其合法性问题,相关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肯定,这是在落实法定原则方面需要考虑的。例如,网约车就在很长一段时期,在客观上存在着提高出行效率,有利于消费者,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认可的问题。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36],虽然解决了其合法性的问题,但又可能会影响公平和效率,因而需要法定原则与公平、效率原则之间加强协调。又如,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法集资问题,国家就采取了消极的规制手段,以更好地保证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7]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看,如何在各方面的权利配置上更加公平,如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更为适度,更加符合比例原则,都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从适度规制的角度看,对于新兴的分享经济的规制不应过于严苛,而应考虑为其的发展适度留出空间,因此,应当观察期发展,并在其发展初期尽量减少干预。事实上,对于许多创新,规制机关也难以把握规制的尺度,因而更应该从鼓励发展的角度加以考量。这就如同我国的互联网产业,正是在政府干预较少的情况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也为今天中国的结构转型和整体经济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外,依据公平原则,对分享经济的规制当然也应当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例如,在税收方面对于网络平台以及其他服务的相关提供者,是否也要依法征税,这就涉及横向公平的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38]为此,在《办法》中,特别提出了依法纳税的问题[39],体现了平等征税、公平征税的原则的要求。此外,依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在分享经济所涉及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等方面,都应当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因此,在分享经济的方方面面,都应当贯穿公平原则的要求,不仅在对其调控和规制方面要强调公平,在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也要考虑公平的问题,特别是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公平纳税、公平发展,都是经济法是的公平原则所特别关注的,而上述方面的公平,对于分享经济的长远发展,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在对分享经济进行经济法规制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更好地兼顾效率和公平,解决相关市场失灵问题,推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全面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分享经济无疑更有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如何兼顾公平,推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不只是民商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需要加强经济法的规制。例如,近些年网约车常常被作为分享经济的突出代表,但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平台是否存在垄断,在其不断壮大的同时,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一直是各方面关注的重要问题,它与公平竞争、公平交易都直接相关,需要在经济法领域,加强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方面的规制[40]。这就需要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切实落实。

四、结论

分享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基于学界既往的研究,本文将分享经济分为两类,即侧重于最终收益分配的收益型分享经济,以及侧重于资源使用过程的资源型分享经济,其中,第一种类型的分享经济,是威茨曼等早期学者更为关注,且在今天仍然有现实意义的分享经济类型;而第二种类型的分享经济,则是当下互联网时代人们普遍关注的分享经济类型。

上述两种类型的分享经济,都与经济法存在内在关联,这些关联既体现在理念与原理层面,也体现在原则与制度层面。分享经济在理念上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因此,经济法应当对于分享经济在总体上持肯定、支持的态度,需要对其予以鼓励和促进,这是经济法的积极规制;同时,对于分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相关主体侵犯其他主体权利的问题,也要予以限制和禁止,这是经济法的消极规制。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经济法规制,都要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法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确保分享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更为重要。

在分享经济的两种类型中,收益性分享经济与解决现实的分配问题关联更为密切,无论是威茨曼提出的用来解决宏观滞胀问题的微观分享,还是在公共经济领域的分享税制,都需要有效的经济法规制。此外,资源型分享经济,对于解决微观的市场需求,有效配置资源,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就业水平和稳定物价,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经济运行的质量,均有其积极意义,因而既需要经济法为其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又需要经济法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积极或消极规制,从而推进整体的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