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理论研究
论作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事件分析
陈新[1]
近年来,中国宪法学界许多学者以从未有过的热情关注着社会现实,特别是关注中国社会当下出现的一些事件,他们以理性、专业的精神解释、阐述、梳理这些鲜活的事件,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解释、评价过程中阐述自己的思想、揭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促进中国宪法学社会化、大众化。实践表明,这些研究活动不仅有效推动了国家民主法治进程,而且也带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大转型。与价值分析、阶级分析、规范分析等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相比较,这种不断被广泛运用的研究方法,笔者将其概括为事件分析方法。及时总结该方法,使其不断完善发展不仅是落实宪法学方法论“觉醒”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中国宪法学理论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笔者尝试对事件分析方法进行初步论证,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事件与宪法现象
探讨事件分析方法,首先必须了解事件的含义,而事件又与宪法现象有密切联系。宪法现象是宪法学研究对象已成为学界主流观点。[2]如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理论与知识体系。[3]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4]林来梵教授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其整体任务乃在于认识各种纷繁复杂的宪法现象。[5]但对于什么是宪法现象,学者们较少研究并给出明确具体答案,似乎宪法现象是宪法学的“元问题”,不需要进一步研究。事实上,对宪法现象是什么的追问是宪法学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宪法学研究对象,涉及宪法学存亡。目前,学界更多的是从宪法现象外延进行概括,如有的认为“宪法现象通常是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6]。也有的将其概括为:(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7]还有的认为“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包括与宪法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通过宪法的规范作用所建立的机关和制度,以及这些机关、制度等根据宪法规定予以运行的状况等等”[8]。这些观点表面上说明了宪法现象的一些属性,但并未从根本上揭示宪法现象的特征,特别是回避了其本质。
作为一门成熟的法学学科,宪法学研究对象应该是客观并可把握的,但上述观点却将宪法现象的理解转化为对宪法的理解,即只有对宪法是什么形成共识,才可能在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法制度等方面达成一致理解。事实上,“宪法是什么”的问题至今在学界并未取得一致认识。“宪法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主观判断问题。由此导致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也是主观的,它会随着研究者对宪法理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这使宪法学研究对象处于不确定状态。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的分离是实现学科研究科学性的前提。经过长期发展,宪法学应该有独立研究对象,而且这些研究对象应该是客观、不以研究者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将宪法现象归纳为事件,或者说将宪法学研究对象直接确定为事件,既反映了宪法学研究的客观现实,也克服了学界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概括过于主观、无法准确把握的缺陷。
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各种事件表现出来的。实践中,宪法学研究对象非常广泛,既有宪法文本问题,也有宪法实践问题;既有宪法制定,也有宪法运行;既有宪法规范、宪法意识,也有宪法关系,等等,这些内容广泛的研究对象,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纷繁复杂的事件表现出来的。在一个个事件中,宪法规范、宪法意识、宪法关系等得到体现,宪法制度、宪法秩序进行丰富多彩的演变。事件使宪法学研究对象变得可以把握、更加具体,得出的结论也更有说服力。
将宪法学研究对象概括为事件,反映了整个社会科学的基本要求。社会科学是一种科学研究,客观地描述和分析社会,是其根本的任务。[9]也就是说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在内,其根本任务就是不带个人偏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从而客观地描述和分析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如果人们的观察和分析,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客观实际,或者把握不了事实和现象的本质,那么就可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社会科学研究任务就无从实现,即便有任务实现的形式,也无任何实际意义。
事件不同于宪法判例、宪法判决或宪法案件等概念。虽然有学者对宪法判例、宪法判决和宪法案件、宪法事例、宪法个案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区分[10],但从事件分析角度来看,都归属于事件范围,它们首先是原始的社会事实,其次才是宪法事实。同其他社会事实一样,这些宪法判例也是通过社会主体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出来。因此,事件的范围要比宪法判例、宪法判决、宪法案件等更为广泛。另外,事件还包括一些并不明显直接体现宪法规则或宪法精神的社会事实,它需要通过运用学术专业知识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发现其中的宪法属性。
这些事件独立于研究者主观意志之外,根据自己的规律运行,当其纳入宪法研究者认识范围时,就成为宪法事件,或者说成为宪法现象。对于宪法研究者意识之外的事件,虽然客观存在,但由于没有被纳入宪法研究者视野,因此不是宪法事件。随着宪法研究人员关注对象的扩大、理论认识的日渐深刻,会有越来越多的客观事件成为宪法事件,成为宪法现象。
二、事件分析方法的具体内容
宪法学者的研究都是围绕宪法事件展开的。这些研究从内容上大致可概括为描述、分析、判断三方面。
描述是研究者对客观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事件进行系统整理,使其在人们头脑中表现为有序、条理化的社会现象。在描述过程中,无关环节、无关主体被剔除,使事件更清晰、更简洁,原本复杂的事件变得可以把握。经过宪法学者描述的事件已经带有宪法“印记”,并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如宪法学者在描述“齐玉玲案件”时并不是恢复其全部事实,而是有选择地描述过程。对事件描述的过程也是宪法学者将社会事件纳入宪法学研究领域的过程,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宪法学理论的发展,需要描述的事件、能够描述的事件将不断扩大。
分析建立在描述基础之上,与描述相比较,分析更多地是揭示事件背后的逻辑联系、因果关系。这些现实中的逻辑联系蕴含了宪法规则、宪法文化、宪法制度,也蕴含了未来的社会秩序。具体包括揭示事件主体之间关系,说明主体地位、运行规则及制约因素等内容。由于事件的立体性,宪法学者个人偏好的差异,分析侧重点可有多种多样。事件经过宪法学者分析之后其内部宪法属性更清晰地展现出来,特别是其中体现的主体之间行为规则更是宪法学者关注的重点。
判断是将事实与宪法文本、实践与宪法理论(想)对比的过程,在比较中进行评价。宪法学者对客观事件依据实定宪法或特定价值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就是看该事件是否“合宪”。其合宪评判依据既有宪法文本中的具体宪法规则和宪法原则,也有来自更高级的“自然法”的价值。被评判对象既有事件中的主体外在行为,也有这些行为背后体现出来的文化、价值观。学者判断虽然不像宪法司法机关具有权威性,但同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些判断不仅影响着事件中主体的行为、观念,而且随着这些判断的广泛传播,也影响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观念。相对于描述、分析,对事件的判断过程是宪法学者对事件更深入介入的过程,它使社会现实生活受到宪法影响。正是通过对事件的评判,宪法学者发挥着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力。
从宪法文本来看,通过对事件的评判可以检验宪法文本中的具体规则和精神是否得到实施,促进宪法文本的不断调整完善。描述、分析、判断是宪法学者通过事件干预社会生活、影响社会现实的重要手段,在反复的描述、分析、判断过程中学者们逐渐形成共同的宪法学基础概念,建立相对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些基础概念、理论体系也在不断描述、分析、判断过程中得到检验并不断完善发展。
事件性质类似于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的“社会事实”,迪尔凯姆认为,这类事实由存在于个人之身外,但又具有使个人不能不服从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11]因此,事件虽然是由社会成员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但并不是纯粹主观、不可捉摸的心理活动,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具有客观性的待发现的客观事物,它们从外部决定着人们的意识,也就是具有“物”的性质。如信仰体系、社会习俗和社会制度等现象都是外在于个人但却制约个人行为的客观事实。作为承载宪法规范的事件同样具有“物”的性质,要全面准确分析宪法规范,必须将体现宪法运行方式的宪法制定、解释、修改、实施、运用等现象还原为客观事件进行理解和分析。
事件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具体来说,其运用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第一,将被分析对象与其他事件分离出来。事件分析强调将客观认识对象具体、简约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事件。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许多事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呈现出立体、多层次的网状联系,为便于分析,必须将研究对象从整个社会现象中分离出来。对事件进行分离的过程也是对研究对象进行鉴别的过程,其中既体现研究者的价值取向,也反映事件本身的一些特征。
第二,对该事件的性质进行评判。不同事件相比较,显示不同特征、属性。在宪法学中,这是寻找一个事件与其他事件之区别的实践活动。从宪法层面探讨事件性质,就是要了解该事件涉及何种公民权利、何种国家权力,反映公民与国家之间何种关系,这些属性是事件之间相互区别的前提,也是进一步对事件展开分析的基础。
第三,确立事件中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事件作为一个动态、多层次的社会实践,必然存在多种主体,有的直接在事件中出现,有的间接出现。把握这些主体能够帮助我们理解事件体现的社会关系,正确展望事件未来发展方向,同时还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事件中一些规则的形成。
第四,探讨事件内容。事件内容表现为事件中体现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它是事件的核心要素,通过主体的行为、观念以及事件发生的国际、国内背景体现出来。事件在宪法方面的属性、特征就是由这些因素综合决定。
第五,分析事件的产生、发展及制约因素。任何事件都有其产生条件、发展原因以及其中变化的制约因素。历时性探讨,是从整体或总体把握事件的必要手段,这些分析能帮助我们全面理解宪法现象。
三、事件分析方法与宪法学其他研究方法的区别
在宪法学研究中,不同研究方法有不同的价值和功效,特定时空条件下具有同样的科学性,它们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宪法学者的研究目标。正是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促进了宪法学的繁荣。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较,事件分析方法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四、宪法学中事件分析方法的必要性
当下,分析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是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难以完全胜任的,“问题决定方法”,宪法学面对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包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不断丰富。事件分析方法的产生和运用既是时代对宪法学提出的要求,也是宪法学自身理论丰富发展的必然反映。其必要性至少有如下几方面:
结语
近年来,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论的探讨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关于方法论反思方面的研究成果更是增强了其理论品质。但这些反思成果中,理论抽象多,实践针对性较少。事件分析方法虽然也有其局限性,如:事件的分散性,使分析和研究结论经常是零碎的、不系统的。由于事件的独立性,特别是每个事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些分析得出的结论可能仅对类似事件或社会现象有指导意义,对其他事件不一定有指导意义,但它的价值并不能因此被否定。事件分析作为一种方法已经开始运用在其他学科并且取得良好效果。[14]对宪法学来说,事件分析方法的提出及广泛运用是实现我国宪法学从一个封闭自足、静止不变的知识体系向开放发展的知识体系转变的重要途径,值得大家像对待新生事物一样去关注。
(责任编辑:唐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