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担保人
担保对担保人不利,所以,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担任担保人。设立担保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中关于主体资格的规范自然适用于此。但设立担保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担保法有其特殊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物的担保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都是担保债务中履行债务的第三人[15],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有权向他们要求履行债务或者损害赔偿。因此,在保证中不能做保证人的,在物的担保中也不能作为担保人。[16]此外,与保证不同的是,物的担保中的担保人必须对该物具有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