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担保的方式
担保的方式是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法或者手段。不同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制存在区别,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也不一样。
关于担保方式,法律持法定主义的态度。易言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从法律的规定中选择;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会获得法律的认可。之所以如此,归根到底是因为担保责任的特点。担保要么是将一般责任财产的范围扩展到债务人以外的本来不负有义务的第三人的财产上,要么在特定的物上设定优先受偿权或者支配权[10],要么丧失一定数额的货币,这样都会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别是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产生重大的影响。为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必须通过法定主义的方式对担保予以控制。[11]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我国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尽管其他法律规范也规定了其他的担保方式,但这五种是最常见的,所以,一般意义上的担保方式就是指它们。
保证是指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债务人日后肯定会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该第三人将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或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可处分的财产,以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的方式而对特定债权进行的担保;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财产的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满足自己的债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可处分的财产,以移转转担保物占有的方式对特定债权进行的担保;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质押权人有权从质押财产的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满足自己的债权。
留置是指因为某种债的原因债权人事先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债权人有权扣留债务人的动产不予归还;宽限期届满后主债权仍未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扣留动产予以出售,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以满足自己的债权。
定金是指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债权的实现,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交付货币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他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已交付的货币,当接收货币的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他向对方返还双倍数额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