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简史(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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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表面上看,在律令体制的建设过程中,日本受隋唐的影响很大。例如在经济制度方面,模仿隋唐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施“公地公民制”“班田收授制”“租庸调制”;在行政制度方面,仿照隋唐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两官八省制,地方设国、郡、里等行政机构;在法律制度方面,隋唐有五刑、八议、十恶诸刑律,输入日本后就变成了五等、六议、八虐等;另外在官僚制度方面,日本学习隋唐的科举制度,京都设大学,地方设国学,按照考试成绩录用官吏,等等。但是,这些制度性建设并没有在日本扎下根。公地公民制和班田收授制实施了不到半个世纪就发生动摇,很快被具有“不输不入”权的庄园制所取代;中央行政机构也逐渐演变为藤原家族专权的“摄关政治”、上皇掌权的“院政政治”,及武家统治的“幕府政治”;地方行政机构也演变成世袭的家族领地;公法制度转化为武家“家训”“家法”“分国法”等私法制度。即使被看作中国政治制度核心的科举制度,在日本一开始就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尽管在中央设置“大学”、地方设置“国学”作为培养各级官僚的学校,但只有三位以上贵族的子孙以及五位以上贵族之子才能进入“大学”,即使他们不进入“大学”或者不能从“大学”毕业,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即所谓的“荫位制”。地方“国学”的学生也主要是地方贵族子弟,从而使贵族阶层完整地保留下来。包括佛教、建筑、绘画、音乐、雕刻、文学甚至史学在内的技术性文化在制度性文化的制约下迅速发生变化,从短暂的“唐风文化”转向“国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