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地位是指劳动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它的重要性如何。
传统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手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学者主张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劳动法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在劳动法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把劳动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首先,一般来说,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辅助性标准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劳动法不仅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如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方法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较之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其特殊性是很明显的,它只限于发生在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且以调整劳动关系为主。
其次,劳动法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劳动力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关系是其他经济关系赖以运行的基础,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直接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再次,劳动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传统。自19世纪以来,尤其是20世纪初期法国、苏联编纂劳动法典以来,劳动法陆续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我国虽然直到1994年才制定《劳动法》,但在长期立法实践中一直把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对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和谐、协调的劳动关系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法与每个劳动者都有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最普遍的形式,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从劳动者参加劳动起一直到其死亡,都是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者。
二、劳动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区别
此二者的典型区别是调整对象显然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显然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附随关系”是不同的。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劳动法则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都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不要求是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或劳动力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平等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原则,如特殊主体特殊保护、劳动协调、劳动保障等原则,都是民法不具备的。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和“附随关系”,其中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三、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说明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也说明了劳动法的作用。具体来说,劳动法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不仅明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建立、健全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任何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人都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劳动者也可通过提起仲裁和诉讼等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其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保护劳动力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保护法,它担任保护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任务,但从总体上看,它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买卖客体,其价值在于它能够通过使用其劳动力而创造价值。劳动法中的劳动力可定义为自然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之总和。[15]而劳动力所有权则是指劳动力归公民个人所有,公民对其劳动力具有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这是有其理论依据的,正如洛克指出的,“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16]。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劳动者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他们的劳动力由奴隶主、封建主占有,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流。直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在该部法典中,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将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加以规定,带来这一时期劳动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劳动力成为个人所有,作为商品形式自由流动,劳动力与生产资源的结合变得容易起来。由于公民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观念与公民财产的个人所有权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市场经济作为促使经济发展的制度要素有了运作之基础,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论》正是从研究劳动力成为商品开始着手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研究的。在西方国家,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正是劳动者人权的不断解放和发展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真正发挥配置效力的开始。劳动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的高效率,保护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持续进行;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民主参与管理权利;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且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合理组织劳动,巩固劳动纪律,从而为发展生产力创造了组织条件。
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下,对劳动力的保护,特别是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保护,也应参照《民法通则》中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在《劳动法》中作出相应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保障劳动力市场配置转向高效率,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实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已在劳动力收益权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如最低工资的确定及确认标准。实践中,劳动力收益权随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在逐渐扩大范围。如美国的一些公司,采取开发和使用所谓“收益分享计划”,打破了只有股东才有权分享企业利润的传统,是对于劳动者增值性收益权的确认。[17]目前在我国的一些高科技企业公司中,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制度等,都是劳动力收益权范围扩大的表现。劳动力的增值性收益权与劳动力投资权一样,都是人力资本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这些制度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我国目前实践中已有的做法,也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相关法律中对劳动力收益权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保护劳动力所有权的各种权能之行使。
2.保护劳动者人权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多方面的内容和生活权、发展权等多层次的权利。早在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就提出了“人权”基本概念,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18]。而在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制定的《国际劳动宪章》规定的9项原则和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规定的10项原则中,就有对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如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经济权利(如工资、收入、生存权(就业权))、休息权(如限制工时标准)、文化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保护人权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人权保障问题一直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普遍关注。劳动法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联系。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立法的一种重要力量。例如,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中,早就提出了职业自由、反对强迫劳动、国家应保护弱者、男女劳动平等、禁止雇佣童工、保护女工、缩短工作日、实行社会保险、按工作分配报酬等主张,不仅为人权保障运动提供了奋斗目标,而且为劳动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故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
劳动法是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劳动法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取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项权利,从而使人权(尤其是其中的生存权)丰富了具体内容,如劳动就业权和工资报酬权等劳动权利的实施,对公民人权中的基本权——生存权是最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国际劳工立法把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规定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为各国认识劳动者权利保障的某些问题提供了统一的国际标准,从而使人权的部分内容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性保障。这是现代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人权的典型范例。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积极性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宗旨,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均体现了这一宗旨。特别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如劳动就业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均作出了较详细和全面的规定,这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各种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落实。上述规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调动和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者享受法律保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效率地发挥其生产积极性。当然,目前由于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立法不尽完善,加之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如非法用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无限制延长工时、强迫劳动等,在非公有制用人单位表现尤为严重。因此,目前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加强和完善劳动执法的监察机制,公平、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占劳动法的大部分。在《劳动法》颁布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关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法》的颁布,使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根据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确定为“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建立按照市场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和调节机制的劳动力市场,涉及劳动者从求职、就业、失业和转业,直到退休的全过程。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业已成熟的改革经验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是单一的,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国家的直接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不断向复杂化、多元化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双方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在维护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起重要作用,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条件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防止不当解雇、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劳动法关于解决劳动争议和监管劳动法的执行等方面也有具体程序规范,在及时解决冲突、依法维护双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从劳动者方面看,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广泛权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更好地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同时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只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社会繁荣和经济发展。
从市场方面来看,劳动法起到了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作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众多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跨地区进行流动。市场经济要求灵活的、开放的、有序的劳动就业体制。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机制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证书发放以及对外来劳工等方面的各项规定,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严格执行各项劳动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将不断提高我国生产力水平;按劳动法规范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可以从整体上提高全体职员的工作能力,高水平的劳动将不断促进社会的发展;通过招聘、工资晋级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科技人员的规定,可以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国内外劳动力的流动与交流过程中,引进高科技人才,对缩小我国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起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