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的规范效力
刑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范。刑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样,也有着自身的结构组成,这就是假定、处理和制裁。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是指适用刑法规范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刑法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就称为假定。如我国刑法典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该刑法规范中,“盗窃、侮辱尸体的”就是刑法规范中的假定。刑法规范中的处理是指刑法规范中对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即授权性规范)、必须做什么(即义务性规范)、禁止做什么(即禁止性规范)。处理是刑法规范的中心部分,是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如刑法典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又如刑法典第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再如刑法典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刑法规范中的制裁是指对违反刑法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也即判处刑罚,如刑法典第302条规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是刑法规范中的制裁。
至于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刑法规范体现在刑法条文之中,是刑法条文的内容,而刑法条文则是刑法规范的文字表述,是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这是从整体上来讲的,实际上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个刑法条文全部包括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刑法条文并不完全罗列刑法规范的三个组成部分。换言之,某个刑法规范可以由数个刑法条文来表现,甚至规定在数个刑法文件中。如我国刑法典中关于认定和制裁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范,其假定部分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是在总则条文中予以规定的,而其处理和制裁部分,即侵犯财产罪的各种具体情况及相应刑罚是在分则条文中予以规定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刑法规范和刑法条文不同,刑法条文是形式,刑法规范是内容,并非所有的刑法条文均是刑法规范。
所谓刑法的规范效力,是指刑法规范对其所指向的单位或个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刑法规范之所以能够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命令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允许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正在于它是一种有效力的规范,即它具有强制力或约束力。如果刑法规范是无效的,其设定的授权、义务和禁止的内容就毫无意义,人们也就绝不会遵循。不过,刑法的效力与刑法的实效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效力是刑法应当或想要具有的效能或约束力,而刑法实效是具体某一部刑法在社会上或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实际效能或实际约束力。任何国家的刑法,就其立法的初衷而言,必然是想达到刑法效力和刑法实效的高度统一,以使该部刑法在社会上或人们的生活中充分发挥其规范行为、稳定秩序的最终效用。而要达到二者的高度统一并充分发挥其效用,一要靠立法的严密性和公正性,二要靠良好的司法环境,包括人们对该刑法规范的认同与支持,以及司法公正等。其实,刑法的约束力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换言之,立法者制定刑法,司法者执行刑法,不是对人们产生一种单纯的约束,而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通过惩罚犯罪者来保护,另一种途径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保护。由此可见,要真正实现刑法的效用或最终目的,必须通过惩罚和规制两种方式。
既然刑法约束力是刑法效力的核心,而且刑法的约束力是通过具体的刑法规范来实现的,那么,本书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的具体分类和内容,具体分类如下:
1.按照刑法规范处理的内容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这种分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有些刑法规范,既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又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尤其是对于国家机关或司法人员的授权性规范,既是可以实施的行为又是应当实施的行为,只能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2)有些刑法规范,既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又是一种禁止性规范,如刑法典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有些刑法规范,既是针对一般人而言的又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的。如我国刑法典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不仅禁止任何人实施抢劫行为(禁止性规范),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抢劫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义务性规范),并授权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在一定幅度内量刑(授权性规范,当然在哪种幅度内量刑也都是有一定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的)。
2.按照刑法规范本身的确定性不同,可以划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刑法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某一专门机关或法律予以规定的刑法规范。如刑法典第142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显然,这条规定就属于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就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来认定。
3.按照刑法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刑法规范。上述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均属强制性规范,而且刑法规范大多数都是强制性规范。例比如,我国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义务。”这就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当然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任意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刑法规范。在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主要是指授权性规范,且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极其有限。
然而,无论刑法规范的内容如何,其约束力必然最终体现在刑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上。刑法的权威性是指刑法具有使人遵守的威望,这主要是由刑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所决定的,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威部门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并以国家的名义颁布、施行,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极高的普遍约束力。刑法的强制性是指刑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实施。刑法的规范性是指刑法向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及遵循这些模式的法律后果,这是由刑法的功能和效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