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实训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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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项目五 现场笔录

第一部分 内容详解

现场勘验笔录是运用文字记载的形式,对勘查经过、勘查所见和勘查结果进行记录。它是现场勘验记录最重要的部分。

一、现场勘验笔录的结构及其内容

现场勘验笔录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记载的内容

1.受理报案的情况。这主要包括: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或被害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他们所陈述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

2.现场保护情况。现场保护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过程中发生、发现的有关情况等。

3.参加现场勘验的指挥员和侦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4.被邀请的现场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5.现场勘验工作的起止时间、勘验的顺序、当时当地的气候(如光线、温度、湿度、风向、风力)等。

(二)正文部分记载的内容

1.现场的地址。

2.现场中心部位的情况。

3.现场上所见的其他异常情况。

(三)尾部记载的内容

1.提取现场痕迹、物品的名称、数量和特征。

2.现场拍照、录像的内容、数量和绘制现场图种类、数量。

3.参加现场勘验的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笔录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4.现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日期和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要求

1.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勘验的顺序相一致,以免因记载紊乱而发生遗漏和重复的现象。

2.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要客观。

3.现场勘验笔录用语力求准确、鲜明。

4.现场勘验笔录用语要符合统一的标准。

5.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应繁简得当。

6.在现场勘验活动中,如果进行尸体检查、现场实验、人身搜查、物证检验等,应单独制作笔录。但是,对上述检验工作如果与勘验工作同时进行的,应在笔录中予以扼要地记载,并将附件附在勘验笔录中。

7.当一个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时,每次都应制作现场复验笔录。如果一案有多处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