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项目四 现场实地勘验
第一部分 内容详解
一、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的一般行为守则
1.勘验人员不能在现场及其附近抽烟,不能乱扔异物。
2.不要使用现场的厕所,或拧动洗涤槽、浴盆上的水龙头。
3.在现场对物品进行动态勘验前,对任何东西都不能乱摸、乱碰、乱拿或者有所改变。
4.不能接触并使用现场的电话。
5.不能将现场房间作为办公室或指挥室使用。
6.不能使用现场的任何器具。
7.保护物证,防止受天气及侦查人员在现场的活动而造成的破坏。
8.在完成拍摄犯罪现场、绘制现场草图、测量现场、用粉末显现、胶肢提取指纹、记录现场情况等步骤后,才能对犯罪现场进行搜查。
9.现场记录完成之前,不许触摸、移动和改变现场上的任何物品。
10.对现场上的任何东西,都应当视为潜在的证据。
11.变动或拿掉现场物证之前,要看清楚每件物证的原来位置,然后决定收集哪些物证。
二、犯罪现场勘验的对象
1.犯罪场所。
2.犯罪痕迹。
3.犯罪物品。
4.尸体。
5.人身。
三、现场勘验的步骤
巡视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对现场内外状态及周围环境进行的巡视观察。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现场方位和现场环境的勘验。
(2)察看室内现场门窗开关及墙体状况。
(3)观察现场整体状况,确定勘验顺序和勘验范围。勘验顺序依次为:从中心向外围勘验;从外围向中心勘验;沿地形、地物的自然界限勘验;沿犯罪行进路线勘验;分片分段勘验;从容易遭受破坏的地方开始勘验;沿着警犬追踪的路线进行勘验。
(4)选择进出现场的路线。
(5)记录现场方位和环境。
按照确定的勘验范围和顺序,在不触动现场客体的前提下,对现场各个部分,有关痕迹物证、尸体和其他物品的状态、分布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的观察、研究、测量和记录。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痕迹、物证、尸体状态的观察研究。
(2)痕迹、物证、尸体的位置和相互关系的观察研究。
(3)痕迹、物证、尸体与现场物体关系的观察研究。
(4)现场的测量和现场原始状态的记录。
在静态勘验的基础上,对现场痕迹、物证、尸体和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处所、物体,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在翻转移动情况下进行的详细勘验。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动态勘验的一般步骤。
(2)痕迹、物证的发现。
(3)痕迹、物证和尸体的记录。
(4)对痕迹、物证的研究。
(5)痕迹、物证的提取和保存。
四、现场勘验的方法
实地勘验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推断与验证、技术检验、现场搜索等。
观察是指勘验人员利用感觉器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尸体进行感性认识的一种勘查方法。它是实地勘验最基本的勘查方法,不仅适用动态勘验,更适用于静态勘验。观察是适用其他勘查方法的前提和基础。
客观全面地寻找、发现,提取一切现场上可能存在的并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是衡量实地勘验是否成功、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使实地勘验取得最佳的勘验结果,除了严格按照勘验步骤,有效地综合使用各种技术手段、方法、措施,正确地进行观察以外,勘查人员还必须能随时根据勘验情势的发展,提出各种推断,并通过实地勘验将其加以验证,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证和查明一切需要查明的、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情况,从而将勘查工作引向深入,为全面搜集痕迹、物证指明方向。
实地勘验除有效地运用观察、推断和验证等勘验方法外,离不开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和方法的运用。技术检验的方法在勘验中的运用,主要集中于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采取和初步检验等几个环节,主要是在对痕迹、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动态勘验时使用。
现场搜索是在实地勘验中,对现场周围进行公开搜查的一种勘查方式。
这主要指对已勘查过的现场进行补充勘查或重新勘查。补充勘查是指在初次勘查后,认为对现场上的个别客体没有进行勘查或勘查得不够仔细,就应对该客体进行重新勘查。补充勘查的对象是现场中的个别客体而非整个现场。重新勘查是指初次勘查后,勘查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或勘查的结果不足以支持侦查时,对现场的全部进行的重新复验、复查。
五、动态勘验的顺序
在现场勘验中,发现的任何可疑物品或者物体上的痕迹,首先要不改变物品的位置进行观察,记住或者记载它的原貌状态和位置以及与周围客体的关系,然后再变动和翻转物品进行勘验。变动物品时,除了戴手套和持用专业工具外,还应注意拿取物品的方式和方法,既不能破坏物品上的痕迹,也不要留下自身的痕迹。
勘验任何物品和尸体检查时,都应当由表及里地进行。
勘验时,要根据现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先勘验低位的、地面的物体和痕迹,然后再勘验高位的、空间的物体和痕迹,以免遭受破坏。
现场勘验时,必须抓住重点,先勘验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物体,然后再勘验其他部位和物体。
现场勘验中,发现的痕迹、物证都必须先将痕迹、物证的遗留位置、分布状态和载体情况,用拍照、笔录、绘图等方法固定下来,然后再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