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项目三 现场访问
第一部分 内容详解
一、犯罪现场访问的定义
犯罪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正面查询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是现场勘查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发现、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的两种不同途径。通过现场访问,有助于为侦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提供线索,有助于为顺利地开展现场勘验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助于为正确地判断现场勘验中所发现的痕迹、物品以及分析研究案情提供依据。
二、犯罪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现场访问的对象包括被害人和证人。在侦查实践中,习惯上将他们称为被害人和知情人。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或其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本书所指的是狭义上的被害人,即其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而不包括其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人。被害人是现场访问的重要对象,由于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侵害者,所以他们能够为侦查人员提供其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重要情况以及被害前后的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可以为侦查人员正确地采取侦查措施,及时破获案件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
知情人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者。按照提供情况的价值和性质不同,可以将知情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能够提供证言的证人。这类知情人符合证人的条件,其提供的证言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一类是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但能为侦查工作提供侦查线索的人。在侦查实践中,对这两类知情人的区分并不是一开始就明确的,往往需要在访问中或访问后,根据他们所提供情况的性质和作用加以区分。
三、犯罪现场访问的内容
对被害人和知情人进行访问时,应当紧紧围绕现场构成的核心要素、非核心要素及其要素间的相互关系进行。
1.案件发生的时间。这主要包括案件发生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
2.案件发生的地点。一般而言,应当问清发生地点的具体情况,包括方位、区域、周围环境等。如果案件涉及几个地点,应将各个地点的情况逐一问清。
3.案件发生的经过。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怎样进入现场、使用何种手段、如何实施犯罪以及被害人如何反抗等事实和情节。
4.案件的后果。这主要包括犯罪造成的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以及直接性危害后果和间接性危害后果。
5.犯罪嫌疑人是否逃跑、逃跑的方向、乘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能隐匿的地点等。
6.发现案件的准确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等。
1.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原始状况。
2.现场有无变动,有何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和具体变动情况。
3.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及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4.现场是否丢失或损坏财物及丢失或损坏财物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种类、特征、价值、新旧程度、存放地点、保管情况等。
5.现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以及有无其他人员遗留的物品和痕迹等。
1.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姓名、年龄。
2.面貌特征。这主要包括脸型、脸色、眉毛、眼睛、鼻子、嘴型、牙齿、胡须、发型、耳朵等。
3.体态特征。这主要包括身高、体型、胖瘦、行走姿势等。
4.语言特征。这主要包括口音、方言、语音高低、语调粗细、语速快慢、有无口吃等。
5.衣着打扮特征。这主要包括上下衣、内外衣、鞋子、帽子等物品的式样、色泽、新旧程度等。
6.携带物品的特征。
7.其他有关情况。
1.被害人的自然情况。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工作等情况。
2.被害人的思想状况。这主要包括政治表现、思想品德、生活态度、生活作风等。
3.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这主要包括经济收入、经营状况、财产数量以及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
4.被害人的婚恋情况。这主要包括是否恋爱、是否结婚、夫妻关系及其他情感关系等情况。
5.被害人的交往情况。这主要包括交往能力、交往人员、人际关系、有无仇人、案发前后的言行表现、情绪状态等。
1.案发前是否有人与被害人存在较深的利害矛盾或不正常关系。
2.案发前是否有人在现场逗留、徘徊、窥视或出入。
3.案发后是否有人打听有关情况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等。
4.案发后是否有人持有或处理现场丢失的财物等。
四、犯罪现场访问的方法
1.选择恰当的访问时间和场所。
2.稳定被访问人的情绪。
3.告知被访问人应当如实陈述。
4.提问。
(1)向被访问人提出询问事项。
(2)由被询问人自由陈述。
(3)根据被访问人的陈述进一步提出问题。
五、犯罪现场访问的要求
1.侦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查明被访问人与被害人、作案人的关系,了解刑事案件现场和其他有关情况,确定询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证人证言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公安机关证明文件或者工作证件。
3.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被访问人的证言及被访问人的隐私情况,应当保密。
4.侦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5.侦查人员不得先入为主,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6.询问未成年被访问人,可以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
7.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
8.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六、犯罪现场访问笔录
犯罪现场访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这主要包括文书名称,询问的时间、地点,侦查人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以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询问时间要写明询问起止时间并精确到分;询问地点,既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住处,还可以是公安机关。
这是《询问笔录》最为实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对有关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出示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上予以记录。
(2)告知被询问人有关作证义务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3)证人、被害人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对证人、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案件涉及的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都应当详细记录。要问清上述情况的来源,如现场目击、当场听到、听别人叙说等;同时,还要问清当时的环境、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如果证人、被害人忘记当时的情况或者记忆不深或者不是很肯定的,都应当记录清楚,以便侦查人员综合判断。
询问结束,侦查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或者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捺指印,写明时间。同时,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七、犯罪现场访问材料的分析判断
1.研究访问对象与案件的关系。
2.研究陈述的来源。
3.研究访问对象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
4.研究陈述内容有无矛盾。
5.研究陈述内容的一致性和与其他材料的关系。
6.研究获取访问材料的途径、过程及合法性。